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11〕2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扎实推进惩治和反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办〔20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以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围绕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全面查摆和纠正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行政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形成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权力授之有据、职责配置科学、行使依法合规、裁量界限明确、运行公开透明,有效预防腐败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探索科学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方式方法,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逐步形成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范围。
对我市正在起草的和已经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制度廉洁性评估。评估对象中涉及法定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权力相对集中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等有关的方面要作为评估重点。
(二)评估内容。
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
2.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规定、要求;
3.是否遵循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4.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
5.是否存在违法扩张权力、推卸责任,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或变相设置、设定行政职权,把部门利益法制化;
7.是否存在利用法定职权为本单位(或系统)谋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9.设置的行政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10.程序设置是否合法、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11.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依法经过必要的听证、论证、听取意见和风险评估;
12.规定的职权与责任是否一致;
13.权力来源是否合法,职责配置是否科学,监督制约措施是否科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都要成立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开展本地本部门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监察机构负责。
(二)工作分工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和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章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其起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对已经公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结合,扎实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时间进度表,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制度开展廉洁性评估。
四、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一)评估程序
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
2.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
3.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建议;
4.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评估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组织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
(二)评估方法
对正在起草制定和今后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将廉洁性评估作为起草制定的重要环节贯穿其中。
1.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评估方法。一是起草部门评估。起草部门在法规、规章草案形成后,由部门行政监察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草案。评估报告和法规、规章草案一并按立法程序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二是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法规、规章草案的申报、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报请审议等审查、修改的各个环节,认真组织有关方面开展评估工作,提出廉洁性审查意见。评估意见应与草案文本、说明一同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评估意见应作为议案的一部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方法。一是起草部门对照上位法和起草依据,评估制度合法性、科学性;二是部门行政监察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制度廉洁性和利益冲突,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交起草部门研究修改。评估报告连同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同报送政府法制办。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纪行政察机构组织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求高,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行政监察机构要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认真参与其中,严格评估把关,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将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和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负责、不积极,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边评边改,务求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评估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
议,全面了解各方面对于评估对象的反映和评价,认真查找评估对象的廉政风险和不符合廉政性要求的有关问题。要充分运用评估成果促进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对于群众欢迎、条件成熟、廉政风险较低的评估对象,要加快推进措施;对于群众欢迎但存有疑义,经评估认为有一定廉政风险性的,要认真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再公布实施;对于意见分歧较大,评估认为廉政风险较高的,应暂缓公布,避免因决策不当而引发腐败问题。对经评估发现廉政风险较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三)积极探索,巩固成果。
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实际,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压缩腐败存在空间,减少腐败的发生机率。要注重并善于发现规律,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逐步建立起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