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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1]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梅州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0号),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优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幼儿教育。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初步满足群众对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要求。

(二)具体目标。

--2011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6%以上;全市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4%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20%,班额和师生比趋向合理;各县(市、区)60%以上的乡镇(街道办)至少办有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中40%达到规范化标准;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儿园的比例达20%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的达40%以上,学历达标率达80%;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2012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8%以上;全市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6%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40%,班额和师生比趋向合理;各县(市、区)85%以上的乡镇(街道办)至少办有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中60%达到规范化标准;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儿园的比例达40%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的达60%以上,学历达标率达90%;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全市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7%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50%以上,班额和师生比趋向合理;每个镇(街道办)至少办有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中80%达到规范化标准;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儿园的比例达60%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的达70%以上,学历达标率达97%及以上;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2014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5%以上;全市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8%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52%以上,班额和师生比趋向合理;每个镇(街道办)办好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中80%及以上达到规范化标准;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儿园的比例达65%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的达72%以上,学历达标率达97%以上;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1%以上;全市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9%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55%以上,班额和师生比合理;各县(市、区)基本清除无证办园;每个镇(街道办)办好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中80%以上达到规范化标准;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儿园的比例达70%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的达75%以上,学历达标率达97%以上;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明显提高。

三、具体措施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梅市府〔2009〕6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责任,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一)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加快公办幼儿园的“扩容”工程。以市、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新建、改建、扩建一批规范化公办幼儿园,确保未来三年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有明显提高。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重新进行登记造册,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力争到2013年,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2013年年底前,将各级各类资产属于国有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归口同级教育部门管理。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出租给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对办园条件较差、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园要进行改建、扩建,提高办园水平。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2.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掌握本县(市、区)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布局,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优惠政策,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同时,要建立起公办园、民办园对口交流帮扶机制,提高薄弱民办园的办园水平。

3.大力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按照“规模适度、安全方便”原则和人口规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建设农村幼儿园。至2013年,每个镇至少要建设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逐步剥离,独立建制,并合理配备人员编制。鼓励村集体举办幼儿园,人口4000人以上的村,原则上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用联合办园或作为中心幼儿园分园等方式办园。各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对新建、改建、扩建园舍、设施配置及幼儿教师工资福利、购买社保等给予补助。

4.积极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梅市府〔2009〕6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国家教委、建设部(88)基教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87)城设字第466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等设计规范要求,结合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园。对已建成城镇住宅小区的闲置或改变用途的配套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公共教育资源应限期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幼儿园安全使用。城镇幼儿园布局、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坚持科学保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2.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管理。各级政府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员。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地方实际,确定本地幼儿园准入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208号),每年要组织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物价、民政、建设、文化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民办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不能规范办园的、无证(含未按规定年检)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取缔。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同时,要加强对民办幼儿教育教学管理指导和督查,指导民办幼儿园参加公办幼儿园评级定类考核评估,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保教队伍,不断提高办园质量,提升办园水平,优化幼儿教育资源。

3.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园舍安全防范和幼儿园食品卫生工作,强化园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安装园车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加强安全培训,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实行安全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教育、消防、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到2013年100%的幼儿园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园内建筑均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杜绝幼儿园重大事故发生。

4.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办园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实行“按质分类,按类收费”的办法,修订完善公办属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幼儿园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要制订规范化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规划和措施,保证资金的投入,并且要分期、分批对辖区内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进行改造。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办园标准。确保到2013年,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50%以上,8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2013年后,规范化幼儿园比例应逐年提高。市将每年定期公布各县(市、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并列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考核。建立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激励机制,2011年起,连续5年,市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对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资金进行奖补。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1.严格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幼儿教师专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目前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2011年起,各县(市、区)要把教职工持证上岗率作为幼儿园年审的重要内容。

2.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各级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核定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和核定的编制数,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参照公办幼儿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各类人员。

3.积极拓宽学前教育师资来源渠道。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通过招聘幼儿师范院校毕业生、大专院校的毕业生,中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利用市职业学校定向培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幼儿教师等途径,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解决好幼儿师资短缺问题,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的需求。

4.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培训。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以县(市、区)为主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教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对新补充的幼儿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先培训,后上岗。构建以远程培训、面授培训和实践研讨为主要方式,以教师进修学校、教研机构、园本教研组等多级机构为主要实施主体的立体培训网络,不断提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专业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幼儿教师五年培训计划(2011-2015年),建立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实施政府、幼儿园、个人合理分担机制。确保到2013年底前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幼儿园中层领导培训率达80%,专任教师培训率达60%以上。到2015年,副园长、幼儿园中层领导培训率达85%,专任教师培训率达70%以上。

5.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树先、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优秀教师、师德标兵等评选中,适当增加幼儿教师所占比例。各县(市、区)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园收费标准和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制定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的内容。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长合理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幼儿园建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考虑和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2.落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用于奖励市本级当年通过规范化验收的幼儿园,用于幼儿园园长及保教人员培训,用于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具体奖励方案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各级公办属性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幼儿园建设土地及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负责筹措资金帮助村级幼儿园建设。中小学校撤并后空置的校舍适合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不断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按照办园标准定期更新教玩具、图书及教育教学设施。幼儿园建设有关费用减免按《关于减免我市在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市期间学校建设工程规费的通知》(梅市府〔2009〕4号)执行。

3.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落实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4.完善学前教育的收费政策。在对幼儿园办学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由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合理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并以此为依据规范学前教育收费。

5.各级政府在幼儿园安全建设方面要将幼儿园安全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安保经费的预算和投入,确保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建立工作协调和督导评估机制。

1.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工作,要完善政策,制订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有效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民政、安全生产监管、质检、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要加大学前教育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梅州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3.实行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内容和教育强县、强镇和区域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镇创建试点工作。实行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上报、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上报辖区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并由市政府公布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财政经费投入情况,对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2015年底,市政府对实施本行动计划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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