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的通知
(豫交规划〔2011〕39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道路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项目规划管理,建立全省客运站项目库
1、我省“十二五”客运站建设目标为:“加快推进国家公路运输客运枢纽站建设,积极支持城市新区的客运站场建设,继续加强市县客运站的升级改造”。各省辖市、直管县、扩权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工作目标,提出本辖区“十二五”客运场站建设规划和实施规模,并将项目汇总建立市级项目库,报省厅备案,作为安排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前提和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审核市级项目库的基础上建立“十二五”全省客运站项目库。
2、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库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项目库。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规划中的客运枢纽场站项目(以下简称枢纽客运站项目)视为已列入省项目库。
3、项目库建成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若有影响客运站项目布局或制约项目建设的情况,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申报程序及内容
1、凡申请政府资金补助的客运场站项目的申报内容和程序,要严格按照豫发改交通[2007]644号文件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枢纽客运站项目应按照项目审批制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由省级交通、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枢纽客运站项目以外的市级(直管县、扩权县)客运站项目,由省交通、发改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县级客运站由市级交通、发改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省级交通、发改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2、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项目库中计划建设的客运站项目,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申报程序和内容,将第二年计划安排项目报省交通、发改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厅道路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视审查情况和资金情况选取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认真做好项目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1、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豫发改交通[2007]644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认真审查把关。要制定科学规范的项目审查机制,使客运站建设健康发展。
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场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来的项目申情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厅道路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
3、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变更项目资金。如确需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所在省辖市、直管县、扩权县发改委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1、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项目督导责任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小组中要有当地运管部门参与。对已列入省投资计划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对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加强督导,加快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政府资金专款专用。
2、要安排专人于每月25日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和形象进度月报表,具体由厅道路运输局收集汇总。月报报送情况将作为安排项目资金计划的依据之一。
3、交通运输厅将组织对各地客运站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厅道路运输局定期对全省客运站场建设项目进行督导,对于存在不能按计划开工建设、不按批复内容建设、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将缩减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和资金,对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