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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印府办发〔2011〕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府办〔2011〕108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总体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戒毒资源,建立以就业安置为核心,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新模式,健全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教育挽救、技能培训、服务管理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新机制,为构建“平安印江”、“和谐印江”、“幸福印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两个覆盖各乡镇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就业安置点。到2011年底,全县城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40%以上,2013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二)打造一批“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实现企业有效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能就业、有收入。
(三)对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进一步提高。到2013年底,吸毒人员管控率从目前的55%提高到75%,戒断巩固率从目前的11%提高到30%,毒品消费市场明显萎缩,吸毒人员增长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面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和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主要任务
(一)生理脱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社区戒毒人员,由县疾控中心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咨询教育,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医疗制剂、医疗器械采取脱毒治疗措施,戒除毒瘾,摆脱对毒品的生理依赖。
(二)身心康复。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实现生理脱毒的社区戒毒人员,由各乡镇的社区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组成社区帮扶小组,对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使社区康复人员摆脱对毒品的心理依赖。
(三)技能培训。通过就业指导部门、戒毒场所和安置企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技能条件。
(四)就业安置。通过创办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点等多种途径,采取集中安置就业、分散安置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政府保障安置等措施,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大限度实现就业。
(五)服务管理。由各乡镇的社区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等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给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更多的人文关怀,对他们在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动向。
(六)融入社会。在现实生理、心理脱毒和解决就业安置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建立机制和各种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对社区康复、社区戒毒人员建立帮扶体系、关怀救助体系、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歧视,积极营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
四、多措并举安置就业
(一)以集中安置就业为主,多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问题。
1、集中安置就业。要把集中就业安置作为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主要途径,引进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工作基地,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力争每年在全县建立安置规模10人以上和安置规模5人至10人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点各1个。
2、推荐分散就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群体不大,不具备集中安置就业条件的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
3、支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特别是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鼓励他们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等,实现自主创业。
4、开发公益性岗位。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凡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予以就业。
(二)建立“阳光工程”建设保障体系。
1、给予政策支持。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支持“阳光工程”建设。将安置基地、安置点企业的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创办“阳光工程”企业提供平台。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阳光工程”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劳动技能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对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就业安置提供技能保障。
各乡镇要结合禁毒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可采取聘用等方式,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入“阳光工程”管理队伍),加强对“阳光工程”企业中安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管理。
4、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吸纳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人数不足10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措施。
商贸企业、符合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阳光工程”工作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从事符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扣减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印江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杨维权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罗晓燕、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顺恩任副组长,自治县公安、宣传、发改、财政、卫生、工商、税务、住建、工贸、民政、人社、司法等部门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推进“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乡镇要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管理,强化对“阳光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各类安置企业、场所、就业基地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完善各种制度;各乡镇要发挥指导和协调职能作用,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规划和指导工作,积极协调县禁毒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阳光工程”建设的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将其纳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康复等管控环节和安置就业的范畴;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以及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延伸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为“阳光工程”企业提供服务,给予政策支持;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让戒毒康复人员认清毒品危害和了解“阳光工程”建设的意义,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援助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阳光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对热心“阳光工程”人士和成功戒脱毒瘾回归社会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宣传;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要为“阳光工程”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预算,确保建设“阳光工程”所需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工作特点,指导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 “阳光工程”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等工作;各乡镇要切实担负法律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的“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想方设法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
(三)加强协调配合。县禁毒办和各乡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阳光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协调指导和推广工作。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的主要任务,牢固树立禁毒工作全社会一盘棋的思想,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目标量化,限期完成任务。县禁毒委要将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作为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督导考核,尽快制定“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实行禁毒委成员单位帮扶责任制。要建立“阳光工程”建设奖惩措施,对在“阳光工程”建设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帮扶单位的领导追究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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