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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鄂政发〔2011〕7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逐步完善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群众的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省的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覆盖城乡、网络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人数比例达到45%以上,其中16岁以上城市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达到26%以上,农村居民达到13%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学生身体素质、运动能力等明显提高。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突破性发展。全省各类体育场地达到5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各市(州)和60%的县(市、区)有1个综合体育场、1个多功能体育馆、1个游泳馆(池)、1个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各街道、乡镇有1个灯光篮球场、1个室内健身房、1个健身广场;各社区、行政村有1个以上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苑(区)。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等群众身边的场所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大力开展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田径、游泳、篮球、足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巴山舞、传统武术(武当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自行车、登山(户外运动)、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推广普及双人伞、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等航空运动。推进篮球、排球、足球、棋牌等体育运动项目进校园。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市(州)、县(市、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职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社区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所有街道、乡镇建有体育组织。所有城市社区建立1个以上体育健身站(点),60%以上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达到全省总人口的15‰,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9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3500人以上。建立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使用制度。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志愿服务队伍。

(七)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八)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明显增强,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有较大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有湖北特色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体育健身品牌。引进推广适合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健身的便于进入家庭的健身设备器材。

三、工作重点

以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举办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为载体,发挥我省山、水优势,重点推出全民健身8大山地特色项目和8大水域特色项目,1个全民健身科研基地;着力打造全民健身8大品牌之乡,创建全民健身8个项目示范基地,1个全民健身宣传基地;推进全民健身8大行业协会建设,创建8个全民健身项目培训基地和一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提高全民健身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省广电总台要安排专门时间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传统武术(武当武术)、太极拳(剑)等普及健身活动的节目,定期制作全民健身专题节目;省内主要媒体要安排专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电信部门应根据体育主管部门的需要向公民播发全民健身公益短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在“全民健身日”期间向社会提供全民健身宣传手册。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全民健身好新闻评选。创建1个省级全民健身宣传基地。

(二)统筹城市、农村体育。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体育。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公共服务站,加强社区体育组织建设。每个社区必须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全民健身志愿者、一处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场所、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新建和更新一批使用到期的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创建10个省级全民健身示范区和1个省级游泳项目示范基地。

加快发展农村体育。省、市分别按照1∶6和1∶2的比例建设乡镇体育健身工程和村级体育设施,实现乡镇和行政村体育设施全覆盖。广泛组织开展“百万农民”健身活动和“体育下乡活动”。建立制度化的农村基层体育骨干指导培训体系,每年分级、分期、分批举办以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加强县(市、区)体育工作,有计划的援建“雪炭工程”和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创建10个省级全民健身示范乡镇、100个省级全民健身示范村和1个省级舞龙舞狮项目示范基地。办好湖北省第七届农民运动会。

(三)协调发展各类人群体育。

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民族地区十县(市、区)有1个以上优势传统体育项目。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公共体育设施扶持和政策倾斜。创建1个省级少数民族高脚竞速项目示范基地。办好全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体质健康评价制度,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和“百万青少年”健身活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校园体育锻炼活动,落实一定数量的体育健康教育课时,保证学生掌握2项终身受益的体育技能。完善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加强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和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体教结合工作,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创建1个省级轮滑项目示范基地。

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广泛开展“百万老年人”健身活动,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创建1个省级老年人养生休闲项目示范基地。

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实施“健康助残工程”,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创建1个省级残疾人轮椅竞速项目示范基地。办好湖北省第九届残疾人运动会。

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加强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建设,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企业有供职工健身的专门场所,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质测试。广泛开展“百万职工”健身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推广第九套广播体操。关注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开展。创建1个省级大众体育创编项目示范基地。

继续推进妇女体育。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壮大妇女健身队伍。广泛开展“百万妇女”健身活动。推广具有我省特色的妇女健身项目。建设一批妇女健身站点,创建1个省级健身秧歌项目示范基地。

(四)创建全民健身活动品牌。创建乒乓球、网球、篮球、足球、门球、武术、龙舟、巴山舞8个全民健身品牌之乡。推进武当健身休闲、大别山山地自行车、环三峡汽车集结赛、神农架高山滑雪、木兰山登山节、绿林山徒步穿越、恩施大峡谷攀岩、磨山登高等8大山地特色项目和武汉国际渡江节、屈原故里传统龙舟赛、中国宜昌长江三峡国际龙舟拉力赛、东湖龙舟赛、恩施闯滩、清江横渡挑战赛、宜昌自然水域漂流、漳河水域公开赛8大水域特色项目的发展。组织开展“时尚假日”体育赛事活动,推动休闲体育发展。建设钓鱼、户外运动、棋牌运动、体育舞蹈、健身气功、航空运动、舞狮、瑜伽8大项目培训基地。办好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

(五)推进各类体育协会发展。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配合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充分发挥省体育总会的职能作用,强化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互补机制。重点加强农民体协、大型企事业体协、少数民族体协、残疾人体协、大学生体协、老年人体协、机关体协、前卫体协等行业协会的建设。筹备成立湖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联盟。

(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成立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制度。省、市、县按照3∶5∶8的比例培训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其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设武汉体育学院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和一批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各地体育部门要设置培训机构,编制培训教材,落实培训经费。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制定《湖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工作制度》,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和工作规范化建设。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依托各级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机构,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立全民健身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管理、使用制度。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加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八)做好健身科研和信息服务工作。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开展体质达标活动。开展第四次国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推进体质测试常态化。加大县级国民体质监测站的建设力度,制定县级国民体质监测站建设标准,建设一批标准的监测站点,落实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总结推广全民健身经验。采取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我省全民健身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全民健身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完成2-3个省部级全民健身科学研究课题。创建1个省级全民健身科研基地。

(九)传承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广泛开展区域之间体育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地区间交流,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

1.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湖北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和解决制约全民健身发展的难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工作委员会或相应机构。

2.强化职能。各地人民政府围绕体育强省建设目标,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纳入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实施项目,纳入到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和文明单位考核范围,纳入到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3.科学评价。根据《湖北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体育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省对各地全民健身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4.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二)整合资源,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1.按照“面向基层,保证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健身设施。

2.建立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以各级政府为主,省同时建立场馆建设奖励基金,出台《湖北省体育基础设施奖励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舍得投入、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一定的扶持并表彰。

3.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在政策方面提供支持。

4.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加大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力度,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各类公共体育场馆要在全民健身日免费向公众开放。收取门票的公园、旅游景区按照不同的时间段对日常健身的个人实行门票免费或优惠。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

(三)依法行政,推进全民健身法制建设进程。

1.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年)》。

2.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

五、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计划在省政府领导下,由湖北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三)加强绩效评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工作委员会。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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