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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我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县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排查一般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六小场所”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彻底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行动时间

2011年11月1日至12月23日。

三、检查对象

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小娱乐场所、小旅馆、小餐馆、小商店、小修理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洗衣店和生产加工作坊。

四、检查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形成合力。迅速按照行动的部署要求,明确人员分工,全面分级、分片实施清剿火患专项行动,按照“网格化”的监督管理模式,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县消防大队的联络指导员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安监所、综治中心、消防工作站等基层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部门对已排查的社区、行政村、单位场所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实行“户籍化”管理,消除检查盲区,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各相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内涉及专项行动的单位进行自查自改,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的归属相关部门管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抄送,协调调查。

(二)分片指导,技术支持。各乡镇、安监、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作为“网格”排查的主体实施单位,要对自己的分管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召开动员会,制定具体详实的实施方案,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此项工作。如县教育局要对学校系统开展一次检查,对没有审批过的小幼儿园、小托儿所派专人进行地毯式的排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消防大队落实人员联系指导,重点解决排查整治中的难点工作。

(三)划分网格,责任到人。各乡镇、部门要成立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和工作队,合理划分火灾隐患整治的“网格”,责任到人,监督到人。原则上以乡镇、管理区为“大网格”,落实人员对辖区内较大企业,乡镇政府所在地“九小场所”等实施排查,督导行政村、社区“清剿火患”战役;以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木结构建筑密集区等实施排查,督导街区、居民楼、村组“清剿火患”战役;以街区、居民楼、村组为“小网格”,对辖区内阻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线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一登记,逐级上报,全部剿灭。

(四)量化要求,狠抓落实。各乡镇要明确工作人员,深入排查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居委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每名工作人员量化排查任务,确保在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单位排查一遍,12月23日前单位消防隐患基本消除。狠抓隐患整治落实,排查中发现存在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人立即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合理确定整改期限进行限期整改,排查人员进行复查核实;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上报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上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责令当场(限期)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上报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该责令停止使用的坚决责令停止使用。

(五)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县政府将安排相关单位深入基层乡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工作落实,帮助乡镇解决清剿火患战役行动中存在问题。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办、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督察小组,定期组织对各乡镇、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同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请各乡镇、部门根据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11月3日前上报“清剿火患”战役参战人员名单(附件1),11月20日、12月5日、12月20日分别上报“清剿火患”战役统计表(附件2),12月20日前报送“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每阶段的整治工作情况,县政府将进行通报。

联系人:潘智君,电话:5626033,电子邮箱:zjjnxf@163.com。

附件:1.“清剿火患”战役参战人员名册

2.“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

3.火患检查情况统计表

4.消防大队乡镇、行业系统联络指导人员名册

5.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检查重点内容

6.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清剿火患”战役参战人员名册
填报单位:

大网格

中网格

小网格

检查人员

**镇(乡)

组长:**

联系方式:*

成员:

 

 

 

 

**村

组长:

成员:

**自然村

 

**居民楼

 

**自然村

 

**居民楼

 

**自然村

 

**居民楼

 

**社区

组长:**

成员:**

**自然村

 

**居民楼

 

**自然村

 

**居民楼

 

**自然村

 

**居民楼

 

……

**自然村

 

**居民楼

 

**自然村

 

**居民楼

 

……

 

填报人:  审批人: 填报时间: 月  日

附件2:
“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

乡(镇)

排查社区情况

排查行政村情况

检查单位数量

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罚款(元)

拘留(人)

实有数

已排

查数

实有数

已排查数

实有数

已排查数

监督检查发现

群众举报投诉

 

 

 

 

 

 

 

 

 

 

 

 

 

 

 

 

 

 

 

 

 

 

 

 

 

 

 

 

 

 

 

 

 

 

 

 

 

 

 

 

 

 

 

 

 

 

 

 

 

 

 

 

 

 

 

 

 

 

 

 

 

 

 

 

 

 

 

 

 

 

 

 

 

 

 

 

 

 

 

 

 

 

 

 

 

 

 

 

 

 

 

 

 

 

 

 

 

 

 

 

 

 

 

 

 

 

 

 

 

 

 

 

 

 

 

 

 


备注:已排查社区数为:对该社区内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已排查行政村数:对该行政村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

附件3:
火患检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检查单

位名称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存在问题

处理(或)

复核情况

 

 

 

 

 

 

 

 

 

 

 

 

 

 

 

 

 

 

 

 

 

 

 

 

 

 

 

 

 

 

 

 

 

 

 

 

 

 

 

 

 

 

 

 

 

 

 

 



附件4:
消防大队乡镇、行业系统联络指导人员名册

消防大队联络指导人

联系部门

联系乡镇

郭鹏(参谋)

联系电话:566032

安监、文化、

卫生

鹤溪镇、外舍管理区、大均乡、澄照乡、梅岐乡、东坑镇、大际乡、景南乡、雁溪乡

高魁(参谋)

联系电话:683119

工商、质监、

教育

渤海镇、郑坑乡、九龙乡、沙湾镇、梧桐乡、标溪乡、家地乡、大地乡、毛垟乡、秋炉乡、英川镇、鸬鹚乡、葛山乡



附件5:
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检查重点内容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工商、文化、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重点检查五项内容:一是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三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熟悉业务,员工是否经过岗前培训;四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2.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重点检查五项内容:一是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三是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是否定期检验维修并完好有效;四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熟悉业务;五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3.“三合一”场所。各乡镇、社区(村居)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重点检查四项内容:一是是否设置在不应设置的建筑内;二是内部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内部疏散、灭火等器材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内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要求。
4.居住出租房屋。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三是内部用电、火源控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安监、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重点检查四项内容:一是现场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要求;二是现场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防火是否符合要求;三是临时消防设施特别是灭火器、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要求;四是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附件6: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 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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