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 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税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七条 通过政务网络系统等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的传递工作,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供第三方信息清单》的要求,及时向县地方税务局传递涉税信息,各协作单位要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商工作;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传递涉税信息;协作部门和单位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第九条 下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公安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旅馆业登记入住等信息。
(二)房屋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当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等,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税务部门查询、查封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协助;建设部门应当将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及千峡湖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将沙石料场的招投标情况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企业或个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设立或变更(包括股权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实时控管,实时传递信息;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续建项目信息、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及中标合同签订等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五)公路、港航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六)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变更、注销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七)经贸部门应当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等情况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八)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将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情况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九)财政部门对国家、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经费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以及提供第三方信息奖励经费,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查询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社保缴纳信息。
(十一)统计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特定行业营业利润等行业数据指标。
(十二)科技、民政部门应及时查处涉嫌虚列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福利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税务部门通报。
(十三)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涉税线索,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十四)供电供水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需要,协作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用电用水情况。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凭本县建筑业发票支付工程款。对施工单位提供其他发票或者县外建筑业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为县政府做好地方税收保障考核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三章 委托代征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便于源头控管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一)竹木制品及原竹原木出口销售税收;
(二)建筑用石及沙石料资源税;
(三)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
(四)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
(三)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
(四)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
(五)金融保险业借款、保险合同印花税;
(六)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七)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
(八)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九)其他需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地方税务部门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六)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七)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
(八)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九)其他需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地方税务部门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将代征税款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高执行代征手续费给付比例,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可根据代征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手续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考核表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开展协助、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税务部门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取代税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税务公开或违反办税程序的;
(二)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纳税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为纳税人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
(四)截留、挪用税款或者代征手续费的;
(五)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或者多征、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税收损失的。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税收协作开展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县人民政府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
序号 | 提供单位 | 提供信息项目 (具体内容由各单位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 周期要求 |
1
| 发展和改革局 | 1、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
3、续建项目信息 | |||
4、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信息 | |||
5、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合同 | |||
2 | 工商行政 管理局 | 1、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含股权变更)、注销、吊销信息 | 实时传递实时控管 |
2、当事人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3
| 建设局
| ⒈《景宁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信息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2、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 | |||
3、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信息 | |||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 |||
5、外地设计、施工、建筑企业在景开展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备案信息 | |||
6、典型工程建安造价指标信息 | |||
7、房产转让、变更信息(交易价格、数量、面积、类型) | |||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证号、项目名称、坐落、预售楼号、预售面积、批准日期) | |||
9、房地产预售备案涉税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号、单元号、面积、金额、签约日期) | |||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发放、变更信息 | |||
4 | 国土局 |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变更信息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权出让信息 | |||
5 | 公安局 | 1、旅馆入住率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2、车辆登记、过户、注销信息 | |||
3、经营性停车场登记信息 | |||
4、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变更以及注销信息 | |||
5、准许纳税人购买爆炸用品的审批信息 | |||
6 | 科技局 | 1、对非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或补贴信息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2、技术合同登记信息 | |||
7 | 经贸局 | 1、出口统计表信息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 |||
8 | 教育局 | 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 |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9 | 民政局 | 1、福利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信息 |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 |||
10 | 财政局 | 1、国有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财政拨款信息 | |||
11 |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1、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出版印刷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 ||
3、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 |||
4、各类营业性演出信息 | |||
5、各类商业性体育比赛(含涉外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信息 | |||
12 | 卫生局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认定、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卫生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 |||
13 |
质量技术 监督局 | 1、《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
2、锅炉检测信息 | |||
3、税控加油机信息 | |||
14 | 审计局 | 涉税信息涉税资料 | 根据税务机关的需要提供 |
15 | 统计局 | 行业利润等行业数据 | 根据税务机关的需要提供 |
1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定点医保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
17 | 物价局 | 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 根据税务机关的需要提供 |
18 | 交通局 | 1、交通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19 | 水利局 | 水利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20 |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 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数据信息 |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
21 | 县电力公司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电信息 | 根据税务机关的需要提供 |
22 | 县供排水公司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信息 | 根据税务机关的需要提供 |
23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企业、事业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 根据税务机关的需要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