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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11]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快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1〕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市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市级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市级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五)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二、县(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县(区)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县(区)级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县(区)级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等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流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泵站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及河道整治建设;水源、水资源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度汛,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的现象。

四、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市、县(区)各级水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六、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基金足额征收、管严用好,充分发挥效益。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门报告。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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