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泰政发〔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市市区居民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为人均年实际收入12000元(含12000元)。
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