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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黑人社函[2011]5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黑人社函[2011]540号)


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你公司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你公司中营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高级管理、线路经理、稽查、司机等六个工作岗位,合计549人,工作时间因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你公司中保安员19人、配餐员3人,因生产特点需连续作业,适用轮班工作制。同意采用轮班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确定劳动班制。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六、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即8小时工作日安排职工的每日工作,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
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计算周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若继续实行应当重新申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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