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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14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环办函[2011]1452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94号),经各城市自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省间互审和我部终审,我部组织编制了《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见附件)。现将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和存在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全国城市环境状况概述

(一)环境质量

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良好,全年空气优良天数比率平均为70.85%,较2009年提升4.15个百分点;全国城市水环境质量略有下降,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平均为86.81%,比2009年下降3.03个百分点;2010年,全国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2.54db(a),比2009年下降了0.79db(a),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稍微有所改善;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5.20db(a),比2009年下降了0.75db(a),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65.1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72.91%,分别较2009年提高1.7和0.85个百分点。

2010年,全国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增长迅速,但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相对滞后。2010年,全国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0.66%,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3.59%,分别较2009年降低4.32和0.22个百分点;全国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平均为82.04%,比2009年提高1.33个百分点。

2010年,在全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情况下,城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不断加强,检测技术不断规范。2010年全国城市机动车定期检验(达标)率平均为57.86%,比2009年降低15.42个百分点。全国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平均为72.94%,比2009年提高6.17个百分点。

(三)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

2010年以前,环境保护部每年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走访问卷调查。2011年,环境保护部委托国家统计局按照国际通行的电话调查方式,对全国城市公众进行随机调查,调查有效人数样本共计20.1万人。调查问卷由14项问题组成,调查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环境、噪声状况、垃圾收集与处理、环保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调查方工作相对独立、调查对象随机抽取、调查方式较为规范。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为62.9%。其中,城市公众对空气质量满意率最低,为55.2%;对噪声环境质量满意率较低,为62%;对水环境质量满意率为67.7%,对垃圾处理处置状况满意率为68%,对城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满意率为70.3%,90%的受调查公众认为自身环境保护意识较强。城市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是公众最为关心、关注的环境问题。

(四)部分城市环境状况

全年优良天数比率小于8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北京、武汉(湖北)、白银(甘肃)、陇南(甘肃)、兰州(甘肃)、乌鲁木齐(新疆)。

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小于6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太原(山西)、吕梁(山西)、鞍山(辽宁)、上海、嘉兴(浙江)、合肥(安徽)、德阳(四川)、自贡(四川)、六盘水(贵州)。

二、各省(区、市)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情况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考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宁夏等10省(区、市)工作组织得力、数据报送及时规范。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8省(市)数据审核比较严格,数据质量较高,将全省城考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取得明显成效。

北京、黑龙江、福建、重庆、新疆等5省(区、市)在环境保护部组织的互审工作中,工作认真细致,审核严格,表现突出。

但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数据报送拖沓、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况,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内蒙古、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北、云南、甘肃等8省(区),应加强城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报送全省(区)城考结果。山西、江西、青海等3省需进一步加强省内数据审核,严把数据质量审核关,杜绝数据瞒报、错报或漏报现象,提升全省城考工作质量。

(二)部分省(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情况

近年来,尽管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经济条件、管理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许多省份的城市环境质量有待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市环保工作能力亟待加强。

内蒙古、湖北、广东、广西、甘肃等5省(区)省政府应尽快完成所辖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工作。

内蒙古、江苏等2省(区)应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跨界断面水质保护。

湖北、四川、甘肃、青海等4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薄弱,亟待加强。

内蒙古、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1省应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与运营管理。

江苏、浙江、四川等3省应进一步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真实全面反映城市环境质量。

云南、陕西、甘肃等3省应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提升城市环保工作水平。

湖南、陕西等2省应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建立健全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山西、上海、浙江、广西、云南、西藏、宁夏、新疆等8省(区、市)未按要求统一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应加快引导公众监督,全面提升公众的环境满意度。

三、现场抽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2011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5个省(区)2010年度城考数据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每省(区)2010年度城考成绩排名第一和名次上升较快的城市,共抽查30个城市:太原、晋城、呼和浩特、鄂尔多斯、扬州、镇江、舟山、宁波、鹰潭、宜春、郑州、许昌、武汉、宜昌、长沙、岳阳、惠州、东莞、桂林、南宁、成都、遂宁、昆明、丽江、西安、渭南、嘉峪关、张掖、西宁、格尔木。

根据现场抽查结果,我部对抽查城市城考得分进行了扣减,并对相关省(区)内城市的城考结果排名进行了调整。其中,太原、晋城、鹰潭、武汉、丽江、西安、渭南、张掖、西宁、格尔木等10个城市的上报数据问题比较突出。晋城市、鹰潭市、西宁市部分数据存在漏报瞒报现象,晋城市部分空气监测点位数据缺失,且监测天数未达到有效天数;鹰潭市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方法和统计方法错误;西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数据存在瞒报现象。

现场抽查表明,被抽查的30个城市存在的较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空气质量: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和计算方法错误,存在错报瞒报现象;扬尘污染普遍比较突出。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饮用水源地管理不到位,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城市无备用水源;个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上报监测数据不实,存在瞒报现象。

(三)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不全、执行排放标准过低;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现象较突出;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稳定,部分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未取得环保合格验收;污水处理厂无污泥处置设施,污泥未按要求进行处置,处理后污泥含水率仍超过85%;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处置不规范;部分污水处理厂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

(四)工业危废和医疗废物处置:普遍存在瞒报漏报现象;许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混乱不清,危废贮存设施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和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处置单位无环评、“三同时”验收,处理处置水平较低。

四、工作要求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要求。切实将城考作为落实《意见》的重要载体,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认真解决好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重点领域、区域污染防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照本通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完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本省(区、市)城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对2011年互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督促相关城市抓紧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上报我部。在下一步工作中,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我部“城考”互审工作规范和即将制定发布的“十二五”“城考”指标体系,统筹开展全省(区、市)“城考”工作,加强现场抽查核实力度。要提前布置、精心组织2011年度省内城考结果现场互审工作,辖区内城市出现数据错报、漏报、瞒报的,要对其给予批评、查处,并按规定扣减相应分值;对表现突出的城市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按照“城考”工作规范,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严肃纪律,认真做好数据上报工作。我部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日常工作考核力度,针对各省(区)上年度排名第一的城市和排名上升较快的城市,严格开展现场核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全面深入推进全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特此通报。

附件: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目录

一、全国城市环境状况
(一)城市环境质量
(二)城市污染控制状况
(三)城市环境建设状况
(四)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
二、各省(区、市)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情况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考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分省(自治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情况
三、部分抽查城市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城考”结果排名
五、各区域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情况
(一)总体情况
(二)东部地区
(三)中部地区
(四)西部地区
六、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七、专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报告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结论
(二)城市公众满意率特征分析
(三)公众建议

一、全国城市环境状况
2010年全国城市共661个,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661个城市全部纳入2010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
(一)城市环境质量
空气质量
2010年,全国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全年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70.85%,较2009年提升4.15个百分点;全国监测城市中,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的城市占3.6%,达二级标准城市占79.2%,达三级标准城市占15.5%,劣于三级标准城市占1.7%。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比例为81.7%,县级城市的达标比例为85.5%。
水环境质量
2010年,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全国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平均为86.81%,比2009年下降3.03个百分点。
声环境质量
2010年,全国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2.54db(a),比2009年下降了0.79db(a),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稍微有所改善;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5.20db(a),比2009年下降了0.75db(a),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二)城市污染控制状况
2010年,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增长迅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全国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0.66%,比2009年降低4.32个百分点;全国城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3.59%,比2009年降低了0.22个百分点;全国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平均为82.04%,比2009年提高1.33个百分点。
全国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平均为72.94%,比2009年提高了6.17个百分点。2010年,在全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情况下,城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不断加强,检测技术不断规范,凡检验机构未获省级环保部门委托、或检测方法不正确、不规范的,检测车辆数均不纳入统计。2010年全国城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达标)率平均为57.86%,比2009年降低了15.42个百分点。
(三)城市环境建设状况
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为65.12%,比2009年提高1.7个百分点。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为72.91%,比2009年提高0.85个百分点。
(四)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
2010年,环境保护部委托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90个城市进行了公众满意率调查,调查人数共计20.1万人。调查问卷由14项问题组成,调查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环境、噪声状况、垃圾收集与处理、环保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2009年以前,本项调查采用当地调查人员入户调查方式,此次调查采用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方式,按照直辖市调查1200人、省会和副省级市调查800人、地级市调查600人、县级市调查400人的调查规则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居民进行了调查。调查方工作相对独立、调查对象随机抽取、调查方式较为规范。
调查结果表明,2010年度全国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为62.9%。其中,城市公众对空气质量满意率为55.2%,对水环境质量满意率为67.7%,对噪声环境质量满意率为62%,对垃圾处理处置状况满意率为68%,对城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满意率为70.3%,90%的受调查公众认为自身环境保护意识较强。城市公众对垃圾处理处置状况满意率最高,对空气质量满意率最低,对噪声环境质量满意率也较低,城市空气污染和噪声环境污染已成为公众最为关心、关注的环境问题。
(五)部分城市环境状况
全年优良天数比例小于8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北京、武汉(湖北)、白银(甘肃)、陇南(甘肃)、兰州(甘肃)、乌鲁木齐(新疆)。
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小于6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太原(山西)、吕梁(山西)、鞍山(辽宁)、上海、嘉兴(浙江)、合肥(安徽)、德阳(四川)、自贡(四川)、六盘水(贵州)。

二、各省(区、市)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情况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考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宁夏等10省(区、市)工作组织得力、数据报送及时规范。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8省(市)数据审核比较严格,数据质量较高,将全省城考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取得明显成效。
北京、黑龙江、福建、重庆、新疆等5省(区、市)在环境保护部组织的互审工作中,工作认真细致,审核严格,表现突出。
但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数据报送拖沓、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况,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内蒙古、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北、云南、甘肃等8省(自治区),应加强城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报送全省(自治区)城考结果。山西、江西、青海等3省需进一步加强省内数据审核,严把数据质量审核关,杜绝数据瞒报、错报或漏报现象,提升全省城考工作质量。
(二)部分省(自治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情况
近年来,尽管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经济条件、管理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许多省份的城市环境质量有待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市环保工作能力亟待加强。
内蒙古、湖北、广东、广西、甘肃等5省(自治区)省政府应尽快完成所辖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工作。
内蒙古、江苏等2省(自治区)应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跨界断面水质保护。
湖北、四川、甘肃、青海等4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薄弱,亟待加强。
内蒙古、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1省应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与运营管理。
江苏、浙江、四川等3省应进一步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真实全面反映城市环境质量。
云南、陕西、甘肃等3省应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提升城市环保工作水平。
湖南、陕西等2省应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建立健全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山西、上海、浙江、广西、云南、西藏、宁夏、新疆等8省(区、市)未按要求统一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应加快引导公众监督,全面提升公众的环境满意度。

三、部分抽查城市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情况
2011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5个省(自治区)2010年度城考数据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每省(自治区)2010年度城考成绩排名第一和名次上升较快的城市,共抽查30个城市:太原、晋城、呼和浩特、鄂尔多斯、扬州、镇江、舟山、宁波、鹰潭、宜春、郑州、许昌、武汉、宜昌、长沙、岳阳、惠州、东莞、桂林、南宁、成都、遂宁、昆明、丽江、西安、渭南、嘉峪关、张掖、西宁、格尔木。
根据现场抽查结果,我部对抽查城市城考得分进行了扣减,并对相关省(自治区)内城市的城考结果排名进行了调整。其中,太原、晋城、鹰潭、武汉、丽江、西安、渭南、张掖、西宁、格尔木等10城市的城考数据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晋城市、鹰潭市、西宁市部分数据存在漏报瞒报现象,晋城市部分空气监测点位数据缺失,且监测天数未达到有效天数;鹰潭市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方法和统计方法错误;西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数据存在瞒报现象。
现场抽查结果表明,30个抽查城市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空气质量: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和计算方法错误,存在错报瞒报现象;扬尘污染普遍比较突出。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饮用水源地管理不到位,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城市无备用水源;个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上报监测数据不实,存在瞒报现象。
(三)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不全、执行排放标准过低;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现象较突出;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稳定,部分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未取得环保合格验收;污水处理厂无污泥处置设施,污泥未按要求进行处置,处理后污泥含水率仍超过85%;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处置不规范;部分污水处理厂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
(四)工业危废处置和医疗废物处置:普遍存在瞒报漏报现象;许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混乱不清,危废贮存设施不符要求;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和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处置单位无环评、三同时验收,处理处置水平较低。
四、各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城考”结果排名
表1 2010年全国各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城考”结果排名

排序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1

唐山

迁安

长治

侯马

包头

满洲里

大连

瓦房店

长春

延吉

2

廊坊

涿州

临汾

孝义

赤峰

扎兰屯

沈阳

庄河

松原

榆树

3

秦皇岛

霸州

忻州

潞城

呼和浩特△

牙克石

铁岭

普兰店

吉林

九台

4

承德

三河

晋城△

高平

呼伦贝尔

二连浩特

本溪

开原

四平

敦化

5

邯郸

遵化

阳泉

古交

巴彦淖尔

霍林郭勒

盘锦

新民

通化

蛟河

6

石家庄

冀州

晋中

原平

乌海

丰镇

朝阳

北宁

白城

桦甸

7

邢台

高碑店

朔州

介休

鄂尔多斯△

乌兰浩特

丹东

海城

辽源

德惠

8

保定

任丘

运城

永济

乌兰察布

锡林浩特

锦州

灯塔

白山

洮南

9

沧州

鹿泉

大同

河津

通辽

根河

鞍山

调兵山

和龙

10

衡水

安国

吕梁

汾阳

额尔古纳

辽阳

凤城

双辽

11

张家口

晋州

太原△

霍州

阿尔山

营口

大石桥

磐石

12

黄骅

抚顺

东港

公主岭

13

沙河

阜新

兴城

大安

14

泊头

葫芦岛

盖州

临江

15

定州

凌海

舒兰

16

藁城

北票

珲春

17

河间

凌源

集安

18

南宫

龙井

19

辛集

图们

20

武安

梅河口

21

新乐

22

深州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注:1、阴影部分为县级市
2、△标示处:晋城和太原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分别扣除5.4、5.8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4名、第11名;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分别扣除3.58、2.5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3名、第7名。

表1 2010年全国各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城考”结果排名(续)

排序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1

大庆

海林

南通

张家港

舟山

诸暨

马鞍山

宁国

福州

南安

2

哈尔滨

绥芬河

徐州

昆山

杭州

临安

芜湖

明光

泉州

晋江

3

佳木斯

肇东

扬州

海门

绍兴

建德

黄山

界首

厦门

长乐

4

黑河

双城

淮安

丹阳

台州

义乌

淮北

天长

三明

漳平

5

伊春

宁安

常州

如皋

宁波

奉化

滁州

桐城

漳州

福安

6

齐齐哈尔

铁力

无锡

高邮

丽水

上虞

铜陵

莆田

福鼎

7

牡丹江

富锦

泰州

启东

衢州

富阳

巢湖

龙岩

永安

8

鸡西

讷河

苏州

靖江

湖州

慈溪

六安

南平

石狮

9

七台河

尚志

南京

江都

金华

余姚

池州

宁德

龙海

10

绥化

密山

镇江△

通州

嘉兴

绍兴县

宣城

福清

11

鹤岗

虎林

连云港

太仓

温州

江山

合肥

武夷山

12

双鸭山

安达

盐城

溧阳

嵊州

安庆

邵武

13

五大连池

宿迁

宜兴

临海

蚌埠

建阳

14

海伦

句容

龙泉

宿州

建瓯

15

穆棱

兴化

永康

阜阳

16

同江

姜堰

瑞安

亳州

17

五常

江阴

温岭

淮南

18

北安

大丰

兰溪

19

泰兴

东阳

20

常熟

乐清

21

金坛

桐乡

22

吴江

平湖

23

仪征

海宁

24

扬中

25

新沂

26

东台

27

邳州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注:1、阴影部分为县级市;
2、△标示处:镇江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扣除0.1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10名

表1 2010年全国各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城考”结果排名(续)

排序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1

宜春

瑞昌

威海*

荣成

郑州

荥阳

襄樊

宜都

岳阳

浏阳

2

九江

贵溪

日照*

文登

洛阳

登封*2

鄂州

潜江

长沙

汨罗

3

景德镇

樟树

青岛

胶南

许昌

新郑*2

黄石

仙桃

株洲

韶山

4

南昌

丰城

聊城

寿光

新乡*4

禹州*2

荆门

当阳

常德

湘乡

5

萍乡

高安

烟台

蓬莱

焦作*4

新密*3

十堰

大冶

益阳

洪江

6

新余

南康

潍坊

乳山

漯河*4

长葛*3

孝感

汉川

怀化

醴陵

7

赣州

瑞金

东营

莱州

济源*4

邓州*4

宜昌△

枝江

吉首

涟源

8

上饶

井冈山

泰安

海阳

商丘

沁阳*4

黄冈

枣阳

永州

耒阳

9

抚州

乐平

临沂

胶州

平顶山*6

巩义*5

荆州

赤壁

邵阳

武冈

10

吉安

德兴

淄博

招远

安阳*6

汝州*5

咸宁

武穴

娄底

资兴

11

鹰潭△

滨州

章丘

鹤壁*6

灵宝*5

武汉△

松滋

湘潭

津市

12

枣庄

平度

三门峡*6

偃师*6

随州

洪湖

张家界

冷水江

13

德州

诸城

南阳*6

舞钢*6

天门

衡阳

常宁

14

济南

昌邑

信阳

孟州*6

宜城

郴州

临湘

15

菏泽

肥城

开封

项城*6

丹江口

沅江

16

济宁

高密

濮阳*9

义马

石首

17

莱芜

龙口

驻马店*9

林州

恩施

18

滕州

周口

永城

麻城

19

新泰

辉县

秭归县

20

即墨

卫辉

钟祥

21

莱西

兴山县

22

青州

利川

23

临清

广水

24

莱阳

老河口

25

兖州

应城

26

邹城

安陆

27

禹城

28

栖霞

29

安丘

30

乐陵

31

曲阜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注:1、阴影部分为县级市;
2、*表示城市在省内排名并列;*后数字为并列名次数。
3、△标示处:鹰潭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扣除5.7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11名;宜昌和武汉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分别扣除4.05、6.23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7名、第11名。

表1 2010年全国各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城考”结果排名(续)

排序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1

珠海

增城

桂林

宜州

海口

五指山

资阳

都江堰

贵阳

仁怀

2

惠州△

从化

柳州

北流

三亚

东方

遂宁△

绵竹

遵义

凯里

3

东莞△

英德

南宁*

东兴

琼海

成都△

峨眉山

安顺

都匀

4

河源

连州

北海*

凭祥

儋州

绵阳

华蓥

六盘水

赤水

5

中山

兴宁

梧州

岑溪

万宁

攀枝花

简阳

毕节

6

潮州

普宁

玉林

桂平

文昌

南充

西昌

兴义

7

肇庆

恩平

百色

合山

内江

什邡

清镇

8

茂名

开平

来宾

乐山

阆中

铜仁

9

江门

鹤山

钦州

广元

崇州

福泉

10

湛江

高要

河池

雅安

万源

11

佛山

吴川

贺州

广安

广汉

12

广州

廉江

防城港

巴中

邛崃

13

深圳

台山

贵港

宜宾

江油

14

阳江

四会

崇左

眉山

彭州

15

汕头

高州

德阳

16

清远

化州

达州

17

揭阳

雷州

泸州

18

梅州

信宜

自贡

19

云浮

阳春

20

韶关

乐昌

21

汕尾

陆丰

22

罗定

23

南雄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注:1、阴影部分为县级市;
2、*表示城市在省内排名并列;
3、△标示处:惠州、东莞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分别扣除0.4、0.2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2名、第3名;成都、遂宁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分别扣除0.9、0.5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3名、第2名。

表1 2010年全国各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城考”结果排名(续)

排序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1

昆明

安宁

宝鸡

华阴

金昌

敦煌

银川

青铜峡

西宁

格尔木

2

曲靖

宣威

榆林

兴平

庆阳

合作

石嘴山

灵武

德令哈

3

玉溪

楚雄

咸阳

韩城

嘉峪关

临夏

吴忠

4

保山

个旧

商洛

天水

玉门

中卫

5

昭通

开远

延安*5

酒泉

固原

6

普洱

景洪

汉中*5

定西

7

临沧

大理

安康

陇南

8

丽江△

瑞丽

铜川

武威

9

芒市

渭南△

兰州

10

西安△

平凉

11

白银

12

张掖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注:1、阴影部分为县级市;
2、*为省内排名并列,*后数字为并列名次数;
3、△标示处:丽江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扣除5.9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8名;渭南和西安在我部组织的互审抽查中分别扣除5.25、6.1分,省内排名调整至第9名、第10名。

表1 2010年全国各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城考”结果排名(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1

克拉玛依

库尔勒

拉萨

日喀则

 

2

乌鲁木齐

昌吉

 

3

阿克苏

 

4

伊宁

 

5

塔城

 

6

石河子

 

7

阜康

 

8

阿勒泰

 

9

奎屯

 

10

博乐

 

11

乌苏

 

12

吐鲁番

 

13

哈密

 

14

阿图什

 

15

喀什

 

16

和田

 

17

五家渠

 

  

此排为阴影部分

 

此排为阴影部分

    

注:阴影部分为县级市

五、各区域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情况

(一)总体情况
依据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选取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5项主要指标,分区域对其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综合整治情况作如下分析:
1、空气质量地区间差异较大
东部地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好于中、西部地区城市;城市规模越小的城市空气质量一般也越好;高原气候区空气质量最优;直辖市城市空气质量较差。
2、经济较发达地区与水资源丰富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较高
东部地区城市和直辖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中西部地区,水资源丰富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水资源匮乏的城市。
3、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低
直辖市城市、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水资源匮乏城市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低。但当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明显提高,这表明在我国城市中先污染后治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4、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率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均较高
西部地区城市、人口规模在20-50万之间的中小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率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相对较低。总体上人均gdp越高,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率与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也越高。
(二)东部地区
【环境质量】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较高;东部地区各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整体状况比较均衡,差异较小;城市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方面,辽宁省和浙江省低于全国平均值的城市较多。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山东省各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优于其他省份,而辽宁省大部分城市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尚待提高。
【小结】东部地区各省整体环境状况比较均衡。江苏省、河北省和山东省大气环境质量、辽宁省和浙江省的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辽宁省则需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

表2 东部地区内部状况

区域

省份

大气环境

质量

城市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

城市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

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

东部

河北

辽宁

江苏

浙江

东部

福建

山东

广东

海南


注:实心圆表示该项工作尚待提高。

(三)中部地区
【环境质量】河南省和黑龙江省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全国平均值的城市较多。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一项,大部分城市高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值,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良好。
河南省、湖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状况良好;吉林省、山西省和黑龙江省部分城市则在中部地区排名靠后。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河南省和吉林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良好,湖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略差,湖南省大部分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低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值。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吉林省、湖北省和山西省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升,但黑龙江省和湖南省大多数城市此项指标低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水平。
【小结】黑龙江省和河南省需进一步加大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力度,山西省和吉林省需不断改善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黑龙江省和湖南省需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表3 中部地区内部状况

区域

省份

大气环境质量

城市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

城市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

危险废物集中

处 置

中部

山西

内蒙古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北

湖南


注:实心圆表示该项工作尚待提高。

(四)西部地区
【环境质量】甘肃省部分城市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水平,陕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多数城市低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水平。
西部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整体状况良好,只有极少数城市达标率低于全国地级市的平均值。
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云南省部分城市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于全国平均值。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和陕西省多数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低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值,甘肃省、四川省和贵州省多数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低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值。
【小结】西部地区内部差异较大,尤其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和陕西省等西北省份,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城市污水处理与全国地级市整体水平的差距较大;西南省份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需要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面,云南省和贵州省需在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改善和城市污水处理等方面,以及四川省需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表4 西部地区内部状况

区域

省份

大气环境质量

城市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

城市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

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

西部

广西

四川

西部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西藏


注:实心圆表示该项工作尚待提高。

六、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2010年,环境保护部公告佛山、宜昌、淮安、临安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至2010年,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命名75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
环境质量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年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2.76%,高于全国平均值21.91个百分点;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平均为98.18%,高于全国平均值11.36个百分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29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6.53db(a),分别高于全国平均值1.75个百分点和1.33个百分点。
污染控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平均为79.75%,高于全国平均值6.81个百分点;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8.75%,高于全国平均值8.09个百分点;城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9.76%,高于全国平均值6.17个百分点;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平均为96.95%,高于全国平均值14.91个百分点。
环境建设
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为89.86%,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为97.18%,分别高于全国平均值24.74和24.27个百分点。
公众满意率
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公众满意率为67.4%,比全国平均值高4.5个百分点。其中对空气质量的满意率为58.9%,比全国平均值高3.7个百分点;对水环境质量满意率为71.8%,比全国平均值高4.1个百分点;对噪声环境质量满意率为67.1,比全国平均值高5个百分点;对垃圾处理处置状况满意率为75.3%,比全国平均值高7.2个百分点;对城市政府环保宣传教育方面的满意率为75.9%,比全国平均值高5.5个百分点;91.5%受调查的模范城市公众认为自身在日常生活中环保意识较强,比全国平均值高1.5个百分点。“12369”环境投诉热线在模范城市的知晓率比全国平均值高3个百分点。模范城市满意率与全国平均值对比图如下:
图1 模范城市满意率与全国平均值对比图 (图略)
七、专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报告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结论
2011年3-5月,环境保护部委托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了2010年公众对城市环保满意率调查。调查主要针对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噪声污染、垃圾处理及环保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调查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方式,调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390个城市,调查有效样本数20.1万人。
(二)城市公众满意率特征分析
1、公众满意率得分总体较以往低
2010年城市公众满意率为62.9%。因2010年调查方式为电话调查方式,较前3年调查人员入户调查的方式不同,故满意率相比前3年有明显降低(图2)。
图2 2007-2010年城市公众满意率得分对比图 (图略)
2、环境质量不同方面满意度差异较大
公众对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的满意程度较高,对垃圾处理、噪声污染治理的满意程度次之,对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较低(图3)。
图3 2010年全国公众环保满意率各项得分 (图略)
3、东中西部之间公众满意率的差异明显缩小
调查显示,与2007-2009年相比,2010年公众满意率有较大幅度回落的同时,区域间的差异性也明显缩小(图4),区域性差异性不再明显。
图4 2007-2010年不同区域城市公众环保满意率得分(图略)
4、中小城市的公众满意率明显高于其他规模城市
调查显示,2010年不同规模城市环保满意率得分较此前3年回落幅度较大。与以往中小城市公众满意率较低的情况不同,2010年中小城市(人口规模20-50万)公众满意率明显高于其他规模城市(图5)。
图5 2007-2010年不同规模城市公众满意率得分情况 (图略)
5、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公众环保满意率得分越高
调查显示,基本上仍然呈现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公众环保满意率较高的特点(图6)。但人均8万元以上城市环保满意率下降,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较高。
图6 2007-2010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环保满意率得分(图略)
6、能源消费类型对空气质量满意程度的影响较大
以清洁能源为主的城市中,公众对“近几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满意率明显高于以煤炭为主的城市(图7)。这表明,清洁能源的使用对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了很大作用。
图7 不同能源消费类型城市对空气质量方面满意率得分 (图略)
7、大气输送类型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有较大影响
空气质量指标中“近几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在不同大气输送类型城市的满意率差异较大(图8)。常驻辐合区(注1:常驻辐合区,是指外来输送或局部排放的污染物在此区域汇集和滞留,不易扩散,目前多数已形成严重污染。
一般性辐合区为季节性输送通道汇合区,即,在某些特定的季节,外来输送的污染物易在此区域汇集而形成污染。扩散条件较常驻性好。 辐散区为区域性网状输送通道辐散区,由各枝状通道向四周呈辐散型输出,有利于局地污染物的疏散,这些地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难以形成大气严重污染区。 高原地区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如:海拔高、气压低、温度低、湿度小,形成了独特的高原气候,高原气候区通常风速大,不易形成严重污染。)城市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满意率明显高于其他城市,这表明大气传输类型对空气质量改善存在一定影响。
图8 2010年不同大气输送类型城市对空气质量方面满意率得分(图略)
(三)公众建议
1、注重城市环保工作实效
建议政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避免面子工程,应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如社区环境整治、小区垃圾分类处理、社区娱乐场所噪声管理等,从细节上夯实环保工作的社会基础,提高政府投入的效率和效果。
2、不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被访者普遍认为,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系统广泛的基层组织网络,采用更加多样的方式开展环保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真正树立和形成起强大的环保理念,继续加大对广大青少年环保理念宣传教育力度,逐步通过立法的方式推动教育与环保的结合。大力拓展环保科学普及渠道。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不少被访者认为当前环保部门对违法工业企业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个别地方环保部门社会公信力受损。因此,建议大力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严肃基层环保执法纪律,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热情。
4、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根据被访者反馈的信息,当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工业企业违法排污;二是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三是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四是化工等高污染项目存在极大环境风险;五是汽车等交通工具迅速发展带来空气和噪声污染;六是社区卫生环境问题突出,特别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问题。被访者认为政府应切实解决好上述突出环境问题。
5、加大12369环境投诉热线宣传力度
各城市对12369的知晓率偏低,普遍在20%左右。同时,部分被访者反映部分城市12369热线存在无人接听的情况,被访者建议地方政府加强重视,认真倾听群众呼声。

附:
城市类型划分标准

按区域

东部地区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中部地区

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

西部地区

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

直辖市

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

按资源类型

水资源

水资源匮乏类型

代表城市有天津、北京、上海、唐山、太原、连云港、青岛、银川、石嘴山、广州、深圳等

水资源丰富类型

代表城市有武汉、成都、岳阳、九江、苏州等

一次能源消费结构

以煤炭消费为主(60%以上)的城市

典型城市包括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济南、郑州、重庆、昆明和乌鲁木齐等

以清洁能源为主(石油、天然气、电力等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50%以上)的城市

典型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南昌、广州、海口、兰州、西宁等

按大气输送网络

常驻性辐合区

包括华北、川黔、两湖盆地、汉中盆地、鄱阳湖盆地等

一般性辐合区

华中、东北、西北、长江中下游地区等

辐散区

辽东山东半岛、华南及南部沿海地区等

高原气候控制区

云南和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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