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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执法办案工作,营造专利制度运行的良好秩序,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工作督查

(一)督查主体与对象

我局根据工作安排与各地执法工作实际,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对省(区、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督查内容

1.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办案数量、质量与效果,展会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的防范、调处以及后续程序情况)。

2.执法工作基础情况(包括执法人员与机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经费支持、条件建设及执法档案等情况)。

3.上级委托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及上级督办案件处理情况。

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运行情况(包括机构、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维权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情况,12330公益电话宣传推介等)。

5.对执法工作的重视和安排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座谈、现场考察、抽查走访或书面报告等方式。

(四)督查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一周内,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应向派出部门上报督查报告,同时抄送督查对象。督查报告应客观分析督查对象的执法工作现状,肯定成绩,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要求。督查对象应根据督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整改。

二、执法案件督办

(一)督办条件

我局对具有全国影响或跨省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具有全省(区、市)影响或跨省内辖区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

(二)督办方式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将符合条件的案件报请我局督办。报请督办应按规定的格式(请见附件)报送,并附送全面的案件材料。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督办,向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发出督办函,对申请督办局及时给予回复。

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案件督办函后,应根据法律与事实,按照督办函的具体要求,积极办理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办理的进展、处理结果及跟踪情况报送我局。对存在恶意、群体、反复专利侵权行为和严重假冒专利行为者,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震慑不法分子。对于跨地区、群体侵权假冒案件,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对督办案件材料应建档。

案件督办执行情况将作为我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任务的重要依据。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督办案件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督办案件申请表
年编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员填写)

案件名称

 

案件办理

联 系 人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被控侵权人或假冒专利行为人信息

名称或者姓名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立案日期

 

案情简述

包括案由、简单案情介绍、案件处理过程等。

 

(可加附页)

 

案件材料复印件装订随本表一并报送。

申请督办

意见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申请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及领导签字):年 月 日

督办部门

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督办部门负责人(单位盖章及领导签字):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制

注:本表填完盖章签字后,传真或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同时发送电邮。
联系电话:010-62086885 传真:010-62083091 电子邮件:zhifa@sipo.gov.cn
邮编:10008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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