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等三项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11]112号),201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执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做好2011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1年12月31日前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均须上报统计报表。
二、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工作,并做好统计数据汇总,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汇总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汇总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要督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于2012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希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11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和2012年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的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市场监管司 宋 涛 010-58934169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一) 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二) 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三) 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
(四)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五) 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六) 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三、附录
(一)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二) 资质证书类别与代码
(三) 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
(四)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五)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三)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并符合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规定的,可以将各子公司数据合并统一填报,也可以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
(四)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分为:建勘设1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建勘设2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建勘设3表《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建勘设4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建勘设5表《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建勘设6表《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五)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填报和报送,纸介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电子文档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以电子文档一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并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季度后20个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 单位 | 报送方式 及日期 |
建勘设 1表 | 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 年报 | 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 | 报送方式: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报送日期:勘察设计企业为次年2月28日前;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次年3月31日前 |
建勘设 2表 | 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 上 |
建勘设 3表 | 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 上 |
建勘设 4表 | 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 上 |
建勘设 5表 | 勘察设计企业财务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 上 |
建勘设 6表 | 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 季报 | 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 | 报送方式:电子文档 报送日期:勘察设计企业为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 |
(一)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建勘设1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12号
201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01 组织机构代码:-
02 企业法人名称:
03 企业法人曾用名称:
04 法定代表人姓名:
05公司类型:【按附录(一)代码填报】
06 行政区划代码:
07 邮政编码:
08 通讯地址:
09 联系电话:-
10传真:-
11电子信箱(e_mail):
12网址(internet):
13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14勘察设计证书分类(选择其中之一):勘察 设计 设计施工一体化 其他
15勘察设计证书主行业类别(与证书分类匹配):【按附录(二)代码填报】
16勘察设计证书最高资质等级: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不分级 一级二级
17 企业隶属关系: 【按附录(三)代码填报】
18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19 注册资本金:币种 万元
20 企业设立子公司数: 个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二)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表号:建勘设2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12号
201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末从业人员合计 | 人 | 01 |
|
其中:聘用人员 | 人 | 02 |
|
二、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 人 | 03 |
|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 人 | 04 |
|
中级职称人员 | 人 | 05 |
|
初级职称人员 | 人 | 06 |
|
三、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 | 人次 | 07 |
|
1、一级注册建筑师 | 人次 | 08 |
|
2、二级注册建筑师 | 人次 | 09 |
|
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人次 | 10 |
|
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人次 | 11 |
|
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人次 | 12 |
|
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人次 | 13 |
|
7、注册电气工程师 | 人次 | 14 |
|
8、注册化工工程师 | 人次 | 15 |
|
9、注册城市规划师 | 人次 | 16 |
|
10、注册监理工程师 | 人次 | 17 |
|
11、注册造价工程师 | 人次 | 18 |
|
12、一级注册建造工程师 | 人次 | 19 |
|
13、二级注册建造工程师 | 人次 | 20 |
|
14、其他注册工程师 | 人次 | 21 |
|
(三)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
表号:建勘设3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12号
201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1 |
|
二、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2 |
|
其中: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03 |
|
专项设计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04 |
|
初步设计完成投资额 | 万元 | 05 |
|
施工图完成投资额 | 万元 | 06 |
|
初步设计完成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07 |
|
施工图完成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08 |
|
三、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9 |
|
其中:工程咨询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10 |
|
工程监理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11 |
|
项目管理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12 |
|
工程造价咨询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13 |
|
四、工程承包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14 |
|
1、岩土工程治理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15 |
|
2、专项承包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16 |
|
3、工程总承包完成合同额 | 万元 | 17 |
|
五、境外工程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18 |
|
(四)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表号:建勘设4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12号
201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 | 万元 | 01 |
|
二、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总额 | 万元 | 02 |
|
三、企业累计拥有专利 | 项 | 03 |
|
四、企业累计拥有专有技术 | 项 | 04 |
|
五、企业获国家级、省部级奖 | 项 | 05 |
|
其中:国家级 | 项 | 06 |
|
六、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 项 | 07 |
|
其中:国家级 | 项 | 08 |
|
七、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 | 册 | 09 |
|
其中:国家级 | 册 | 10 |
|
(五)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表号:建勘设5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12号
201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营业收入合计 | 万元 | 01 | |
1、工程勘察收入 | 万元 | 02 | |
其中:境外工程勘察收入 | 万元 | 03 | |
2、工程设计收入 | 万元 | 04 | |
其中:境外工程设计收入 | 万元 | 05 | |
3、工程技术管理服务收入 | 万元 | 06 | |
其中:境外工程技术管理服务收入 | 万元 | 07 | |
4、工程承包收入 | 万元 | 08 | |
其中:境外工程承包收入 | 万元 | 09 | |
5、其他收入 | 万元 | 10 | |
其中:境外其他收入 | 万元 | 11 | |
二、营业成本 | 万元 | 12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13 | |
四、利润总额 | 万元 | 14 | |
其中:应交所得税 | 万元 | 15 | |
五、净利润 | 万元 | 16 | |
六、资产合计 | 万元 | 17 | |
其中:流动资产 | 万元 | 18 | |
固定资产 | 万元 | 19 | |
七、负债合计 | 万元 | 20 | |
八、所有者权益合计 | 万元 | 21 |
(六)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表号:建勘设6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12号
201 年季度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报告期 | 自年初累计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期末从业人员合计 | 人 | 01 |
|
|
二、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2 |
|
|
三、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3 |
|
|
四、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4 |
|
|
五、工程承包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5 |
|
|
六、境外工程完成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6 |
|
|
七、营业收入合计 | 万元 | 07 |
|
|
三、附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码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100 | 内资企业 |
110 | 国有企业 |
120 | 集体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140 | 联营企业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149 | 其他联营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私营企业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90 | 其他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330 | 外资企业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400 | 个体经营 |
410 | 个体户 |
420 | 个人合伙 |
(二)资质证书专业类别与代码
代码 | 勘察设计证书类别 |
| 1工程勘察 |
200 | 综合类 |
210 | 专业类 |
220 | 劳务类 |
| 2工程设计 |
300 | 2.1工程设计综合 |
| 2.2行业与专业工程设计 |
301 | 煤炭 |
302 | 化工石化医药 |
303 |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 |
304 | 电力 |
305 | 冶金 |
306 | 军工 |
307 | 机械 |
308 | 商物粮 |
309 | 核工业 |
310 | 电子通信广电 |
311 | 轻纺 |
312 | 建材 |
313 | 铁道 |
314 | 公路 |
315 | 水运 |
316 | 民航 |
317 | 市政 |
318 | 海洋 |
319 | 水利 |
320 | 农林 |
321 | 建筑 |
331 | 建筑设计事务所 |
332 | 结构设计事务所 |
333 | 机电设计事务所 |
| 2.3专项工程设计 |
351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
352 | 环境工程设计 |
353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 |
354 |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
355 |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
356 |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 |
357 | 照明工程设计 |
358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 |
| 3.设计施工一体化 |
113010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113020 | 消防设施工程 |
113030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113040 | 建筑幕墙工程 |
(三)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
代码 | 企业隶属关系 |
| 一、地方 |
110000 | 北京市 |
120000 | 天津市 |
130000 | 河北省 |
140000 | 山西省 |
150000 | 内蒙区 |
210000 | 辽宁省 |
220000 | 吉林省 |
230000 | 黑龙江 |
310000 | 上海市 |
320000 | 江苏省 |
330000 | 浙江省 |
340000 | 安徽省 |
350000 | 福建省 |
360000 | 江西省 |
370000 | 山东省 |
410000 | 河南省 |
420000 | 湖北省 |
430000 | 湖南省 |
440000 | 广东省 |
450000 | 广西省 |
460000 | 海南省 |
500000 | 重庆市 |
510000 | 四川省 |
520000 | 贵州省 |
530000 | 云南省 |
540000 | 西藏区 |
610000 | 陕西省 |
620000 | 甘肃省 |
630000 | 青海省 |
640000 | 宁夏区 |
650000 | 新疆区 |
| 二、中央 |
910000 | 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 |
920000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
930000 | 总后营房部隶属单位 |
(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建勘设1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01、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或者字母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分支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使用由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
02、企业法人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填写全称。
03、企业法人曾用名称:指企业最近一次更名前使用的企业法人名称。
04、法定代表人姓名: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填写。
05、公司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填写,也可以选择【附录(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中的分类填写。
06、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进行填写。
07、邮政编码:指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08、通讯地址:指企业通信地址或经邮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邮政信箱号。
09、联系电话: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码)。
10、传真: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传真机号码(区号+传真号码)。
11、电子信箱(e_mail):指企业在internet 上建立的信箱地址。
12、网址(internet):指企业在 internet 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13、勘察设计证书编号:按勘察设计证书上的编号填写。具有2个及以上勘察设计证书的,只填写其中一个主营业务的证书编号。
14、勘察设计证书分类(选择其中之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具有两类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只填写其中一个主营业务的资质证书分类。企业如果只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等其他资质证书的,选择“其他”项。
15、勘察设计证书主行业类别(与证书分类匹配):指勘察设计证书上注明的行业或专项类别,选择【附录(二)资质证书专业类别与代码】的项目填写。企业勘察设计证书具有一类以上的,选择其中一个主营业务的分类填写。
16、勘察设计证书等级:按企业选择主营业务证书上注明的资质等级填写。
17、企业隶属关系:按法人企业的隶属关系,选择【附录(三)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的项目填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企业和其下属企业。
1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主管部门名称:企业隶属关系选择“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需填写主管部门的名称。
19、注册资本金:币种、万元,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填写。
20、企业设立子公司数:指企业设立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数。
建勘设2表-- 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01、期末从业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01≥02】。
02、聘用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的,且与企业签有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人员。
03、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评定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未评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合计。 【03=04+05+06;03≤01】
04、高级职称人员:指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05、中级职称人员:指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06、初级职称人员:指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07、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指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持有注册执业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各类注册执业人次合计。一人持有2种及以上证书,按证书计算人次。【07=08+09+……+20+21】
08、一级注册建筑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一级注册建筑师。
09、二级注册建筑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二级注册建筑师。
10、一级注册结构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一级注册结构师。
11、二级注册结构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二级注册结构师。
1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14、注册电气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15、注册化工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化工工程师;
16、注册城市规划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城市规划师。
17、注册监理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8、注册造价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19、一级注册建造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一级注册建造工程师。
20、二级注册建造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工程师。
21、其他注册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建勘设3表-- 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
01、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合计:指根据工程勘察合同额,在报告期末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包括完成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物探,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合计。
02、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合计:指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额,在报告期末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合计(含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完成合同额和专项设计完成合同额)。
03、其中: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完成合同额:指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额,在报告期末完成的设计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合计。【03≤02】
04、 专项设计完成合同额:指根据专项工程设计合同额,在报告期末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合计。专项设计指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照明和风景园林专项工程的设计。【04≤02】
05、初步设计完成投资额:指报告期末完成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所对应的投资额合计。
06、施工图完成投资额:指报告期末完成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所对应的投资额合计。
07、初步设计完成建筑面积:指报告期末完成房屋建筑和工业厂房(有屋盖和维护结构)的初步设计各层平面面积总和。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水库、大坝、矿井、露天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08、施工图完成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完成房屋建筑和工业厂房(有屋盖和维护结构)的施工图设计各层平面面积总和。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水库、大坝、矿井、露天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09、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完成合同额合计:指报告期末完成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合计。【09=10+11+12+13】
10、其中:工程咨询完成合同额:指报告期末完成工程咨询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
11、 工程监理完成合同额:指报告期末完成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
12、 项目管理完成合同额:指报告期末完成项目管理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
13、 工程造价咨询完成合同额:指报告期末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
14、工程承包完成合同额合计:指报告期末完成岩土工程治理、工程承包和专项承包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合计。【14=15+16+17】
15、岩土工程治理完成合同额:指报告期末完成的岩土工程治理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
16、专项承包完成合同额:指报告期末完成的专项承包实际工作量所对应合同额。专项承包指: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消防设施专项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时,应当扣除设计工作量,填入本表【04、其中:专项设计完成合同额】项。
17、工程总承包完成合同额:指报告期末完成的各类工程承包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合同额。各类工程承包指:岩土工程治理和专项工程承包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时,应当扣除设计工作量,填入本表【03、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完成合同额】项。
18、境外工程完成合同额合计:指报告期末完成所有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承包实际工作量所对应合同额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合同额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建勘设4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基本情况
01、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指报告期末企业为技术进步投入的所有费用合计。包括科技成果开发,编制标准规范手册,业务技术培训,购置科技活动的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
02、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总额:指报告期末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入合计。包括提供专利、专有技术和科技咨询服务的收入,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让、合营、利润分成等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03、企业累计拥有专利:指企业历年累计拥有,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项目数。
04、企业累计拥有专有技术:指企业历年累计拥有,且在有效内的专有技术项目数。
05、企业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指报告期末企业获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数合计。【05≥06】
06、其中:国家级:指报告期末企业获得的国家级获项目数。
07、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指报告期末企业参加编制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 【07≥08】
08、其中:国家级: 指报告期末企业参加编制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
09、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图集: 指报告期末企业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图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09≥10】
10、其中:国家级:指报告期末企业参加编制国家和行业标准设计图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
建勘设5表--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01、营业收入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合计,【01=02+04+06+08+10】。
02、工程勘察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物探,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收入合计。
03、其中境外工程勘察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外实现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物探,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收入合计。【03≤02】
04、工程设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工程设计收入合计(含专项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设计收入,工程承包中的设计收入)。
05、其中:境外工程设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外实现的工程设计收入合计(含专项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设计收入)。【05≤04】
06、工程技术管理服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收入合计。
07、其中:境外工程技术管理服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实现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收入合计。【07≤06】
08、工程承包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岩土工程治理收入、工程承包收入(扣除工程设计收入),设计施工一体化收入合计(扣除工程设计收入)。
09、其中:境外工程承包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外实现的岩土工程治理收入、工程承包收入(扣除工程设计收入),设计施工一体化收入合计(扣除工程设计收入)。【09≤08】
注:本表上述02、04、06、08项,未单独列项的企业应自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中分析填列。
10、其他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和工程承包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0≤01】
11、其中:境外其他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外实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和工程承包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1≤10】
12、营业成本:指报告期末企业支出的营业成本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项填列。
13、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报告期末企业支出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填列。
14、利润总额:指报告期末企业获得的利润总额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填列。【14﹥15】
15、其中:应交所得税:指报告期末企业应交所得税合计,自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填列。
16、净利润:指报告期末企业获得的净利润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填列。
17、资产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资产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填列。【17≥18+19】
18、其中:流动资产: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流动资产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合计”项填列。
19、 固定资产: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合计”项填列。
20、负债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负债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合计”项填列。
21、所有者权益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项填列。
建勘设6表--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表
01、期末从业人员合计:参照建勘设2表 01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2、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参照建勘设3表 01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3、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参照建勘设3表 02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4、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完成合同额合计:参照建勘设3表 09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5、工程承包完成合同额合计:参照建勘设3表 14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6、境外工程完成合同额合计:参照建勘设3表 18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7、营业收入合计:参照建勘设5表 01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附件2
一、填报有关要求
(一)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2012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军队系统企业报送总后基建营房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的催报、审核工作,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后基建营房部直接报送数据盘)。
(二)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军队系统企业生成数据盘后报送总后基建营房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在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工作,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后基建营房部直接报送数据盘)。
二、电子数据上报途径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当地年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服务器,应用标准统计报表办公平台的省市,电子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使用本地服务器,应用标准统计报表办公平台的省市,电子数据通过平台导出标准格式数据,采用光盘刻录两份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使用本地服务器,采用自行开发软件进行统计报表上报的省市,要求按照标准上报数据接口,进行数据转换,然后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上的标准导入程序进行数据检查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总后基建营房部统计年报电子数据采用光盘刻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年报汇总表上报的具体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上报2011年本地区(本系统)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汇总表一套,封面应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本地区(本系统)年报汇总说明(实有企业数量、上报企业数量、未报企业清单和原因,表格见附表)和年报统计分析(结合本年数据,对勘察设计企业发展做一简要分析论述)。
(三)本地区(本系统)2011年年报主要指标与上年比较表一份,对比正负超出10%的,要做出文字说明。
四、关于企业集团年报数据申报问题
随着近年来勘察设计企业改革,一些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形成了企业集团,因此在年报申报过程中容易出现重复上报问题(子公司在地方进行了上报,集团公司又进行了合并上报)。为较好地解决全国数据重复汇总的技术问题,请企业集团对总部数据和合并汇总数据分别上报。
五、技术支持
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
电话:010-58933146 010-88019252
附表:年报汇总说明表
附表
年 报 汇 总 说 明 表
上报地区(部门·):
企业实有数量 | 上报企业数量 | 未报企业数 | 企业上报率(%) | |
个 | 个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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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未报报表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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