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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应对欧盟食品接触材料(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风险警示通告《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2011年10号)通报,2011年7月1日,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塑料餐厨具采取特别措施。近期,欧盟出台了《关于聚酰胺和三聚氰胺餐厨具中初级芳香胺和甲醛迁移量的测试指南》和《(eu)284/2011法规执行条件》2个指南性文件,对法规中测试条件的选择和推荐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说明。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措施,规避风险,提高出口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北京检验检疫局提醒北京地区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58619085

附件: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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