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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发文字号】 浙财税政字[200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的要求和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初审,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复审,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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