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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冯光国同志“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冯光国同志“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渝府发〔2011〕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冯光国,男,土家族,1952年2月15日生,生前系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小河村1组村民。2011年9月8日,放学回家的9岁孩童贾旭在酉阳甘龙河中戏水被河水卷走,冯光国同志毫不畏惧、挺身而出,跳入河中奋力将其顶向岸边。落水儿童成功获救,冯光国同志却因体力透支被激流卷入深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市政府决定,追授冯光国同志“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冯光国同志学习,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贯彻“314“总体部署、推动“五个重庆”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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