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304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0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要求抓紧部署开展2011年度矿产开发统计工作,督促采矿权人于2012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做到一证一表。在此基础上,做好矿产资源统计报表的录入、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012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2011年度矿产开发统计基础表数据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总结和附表(详见附件1)上报省厅矿管处,省厅拟定于2012年3月上旬组织召开全省矿山开发统计年报汇审会。
三、各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铁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煤、铁等矿产开发统计信息、制定有关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矿山企业数、矿石产量要与本地区采矿登记数据库的采矿权数、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产能作比较核对,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要主动与当地统计、煤炭、冶金等管理部门沟通联系,避免统计数据出现较大偏差。龙岩、三明、泉州、南平等地要按照签订的煤铁统计责任书要求,加强数据核对,形成责任书落实工作情况报告,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省厅矿管处。
四、各地要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承担矿山开发统计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矿产开发通报数据项的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必填项不得漏报、瞒报;对各种数据逻辑关系要理顺清楚,有关数据库检查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照《2011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处罚,矿山年检不予通过,并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时不予配号。
邮箱:7865095@163.com
附件:1.国土资厅函[2011]1041号(略)
2.2011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2
2011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
1、对部分矿种工业总产值、年投资额、年利税变化过大的,请核实该矿产情况。
2、有些矿山的产量和销量都很大,也有明确的主组分名,但是矿种名为“其它”,这个种情况必须要确认矿种名。
3、核实“本年无此矿山”是否为漏报,特别是2010年的工业总产值很大,2011年没有数的要重点核实。
4、把工业总产值的两年对比变化率过大的整理出来,请核实:工业总产值、年利润、投资额、销售收入、自产矿石量、年销量等的年度变化过大记录。如果“绝对值”很大,“变化率”也很大,则说明数据变化过大,需要核实;如“绝对值”虽大,但变化率小(比如小于100%)则无需核实。
5、请核金属矿产的品位单位和品位数据填报情况,一定要如实填写。
6、存在销售价格、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不符的情况,请核实。(也可能是销售价格单位错误)
7、金属矿产矿山的品位、品位单位务必填写完整(停产或关闭的除外),请费心核实并填写完全。
8、逻辑关系:
从业人员数>其中技术人员;工业总产值>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工业总产值>利润+国税+地税+补偿费当年实缴;
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
年利税总额=利润+国税+地税;年销售收入>年利润+税金;
国有资产比例≤100%;年销售量(总量=国内+国外);
年销售量≤年初库存量+年产量
年末库存量=年初库存量+年产量-年销售量-年自用量及其他
开采回采率<100%;采矿贫化率<100%;选矿回收率<100%;
9、矿产品销售收入原则上不大于工业总产值,若大于请检查年销售量是否大于年产量,是否年初有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