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打击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厦门市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林国耀(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子鹭(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林长树(市国土房产局局长)
赵燕菁(市规划局局长)
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
成 员:王军荣(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 宇(市环保局副局长)
许向明(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姚冠华(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佑强(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海涛(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 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玉辉(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双拥办常务副主任)
王伟军(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发根(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柯玉宗(思明区政府副区长)
夏长文(湖里区政府副区长)
连坤明(集美区政府副区长)
廖 凡(海沧区政府副区长)
陈 忠(同安区政府副区长)
洪国平(翔安区政府副区长)
李聚聪(厦门电业局副局长)
陈朝亮(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冯 阳(华润燃气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朱子鹭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行政执法局王军荣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国土房产局郭金炼副局长、市规划局王伟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行政执法局、市建设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派人组成。
各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整治工作。
上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专项整治结束后,将自动转为常年指导协调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要坚决遏制新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设,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查处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同时又要讲究方式方法,尽量降低群众的抵触情绪,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原则。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媒体作用,发动社会舆论,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有利舆论环境。同时,采取疏堵结合方式,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整改。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原则。要利用专项整治的有利时机,不断创新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合力,挤压违法建设生存空间。
三、整治范围、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是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进行占地、建设的行为,均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摸清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现状,遏制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
(一)占用公共绿地、道路等公共用地和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海岸和道路两侧空地,影响市容市貌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影响景观风貌保护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集体用地或房屋周边的空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四、任务分工
(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整治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城管执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牵头依法查处非法占地方面的违法建设案件。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发现的涉及非法占地问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取证后,交由市国土房产局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建筑物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和进行产权交易;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
(三)市规划局:负责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负责将违法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情况记入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四)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依法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城管执法部门应主动将相关违法建设信息函告各相关部门、单位。
(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中出现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对出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民政局(市双拥办):负责协调处理驻厦部队涉嫌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等。
(八)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不得为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函告认定的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方面的服务。
(九)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履行职责情况;负责对所属监察对象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非法买卖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行为予以处理。
(十)市消防支队:负责对违法建设在办理消防验收时不予验收;对未经消防审查验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查封等处罚。
(十一)电业局、水务集团、燃气公司:不得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函告认定的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镇(街道)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村庄规划区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镇政府、街道、居委会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相关办理许可证、执照的证明。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采取集中部署、联合执法的方法,从2011年10月下旬起至2012年1月中旬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部署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市民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有利舆论环境,取得市民对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教育、引导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整改。
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
(二)调查摸底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街镇巡查、部门执法、考评细化、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清具体数量、面积等,并归集分类、建立台账,为整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1月21日-2012年1月10日)
对调查发现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法律程序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1月11日-1月20日)
各单位收集整理数据资料,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成效和经验做法,并撰写总结材料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机制、部门联动机制、违法占地及建设监管机制、绩效考核机制、过错追究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坚决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整治成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形成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合作机制。规划、土地、建设、行政执法、公安、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合力,挤压违法建设的生存空间,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区分情况,依法查处。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执法程序,依法处理到位。要根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情节、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等情况,提出分类别、分阶段处置方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对于其他违法建筑要分明别类,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整改;对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在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严防出现恶性事件。对以各种手段阻扰执法、顶风违法的,公安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理。
(五)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整治情况反馈到领导小组。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