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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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