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1第2号)


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有效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现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的中英文版本,并报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经与船舶经营人协商后,最终收取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与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向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禁止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船舶经营人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或者国内国外同种类同大小的船舶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等方式妨害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