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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1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91号)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扩证的请示》(苏电装备质保〔2011〕29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扩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09)47号)增加附件所列许可活动范围。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扩)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扩)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别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主要关键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 注

公称通径(mm)

壁厚(mm)

主体材料

管道

管道预制(弯制)

2、3

800~950

≤50

碳钢、合金钢

热弯、热处理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常州市运河路308号

主要外购项目: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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