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179号)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函》(金盾风企字(2011)第1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能力,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