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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整治盗窃收购市政井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有效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整治盗窃、收购市政井盖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井盖包括电力、电信、给水、排水、路灯、通信、燃气等全部市政公共设施井盖。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盗窃、破坏各类市政井盖;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市场、网点及个人,不得收购各类市政井盖。

三、对盗窃、收购市政井盖的违法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违规收购市政井盖的废旧回收行业,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井盖等公共设施的义务,对发现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110”举报,对举报盗窃、收购市政井盖等公共设施的,经查证属实,将给予奖励。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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