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对省政府2009年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新一轮集中清理,决定下放56项,取消47项,转变管理方式206项,保留379项。其中,涉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部分,保留行政许可项目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2项。下放的3项行政审批项目分别是:临时用地审批权、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承接单位权责,现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一大举措,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作为,服务社会。
二、规范办理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
1、承接机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2]68号)。
3、审批对象: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4、审批条件:(1)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2)地质勘查工作场地;(3)临时使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5)已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
5、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复垦方案;(4)临时用地合同;(5)临时用地范围图(6)预缴费用凭证;(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6、审批内容:(1)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2)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3)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是否合理;(5)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7、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8、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地许可证申请表;(2)审核报批:由相关职能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临时用地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3)缴纳费用:申请人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按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的约定预缴土地复垦费用;(4)颁发证书:向申请人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5)提供土地:根据临时用地合同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用地。
9、收费情况: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按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由用地者与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约定。
(二)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
1、承接机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需报请国家批准,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除外),原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的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下放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2、审批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3、审批对象: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
4、审批条件:(1)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2)企业改革经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批准;(3)土地权属清楚;(4)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经过合法评估;(5)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符合规定。
5、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3)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涉及资产重组的必须附有资产重组方案);(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附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涉及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需要提供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和地价评估的备案材料(上述“初审”是指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地价评估”是指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6、审批内容:(1)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2)土地资产处置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3)转增国有资本金数额。
7、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8、审批程序:(1)申请:企业持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资产处置审批;(2)审查:根据国家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批准:依法批准,出具批复文件;(4)告知:书面告知申请人。
9、收费情况: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备注:除涉及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需要审批外,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或以出让、租赁方式、保留划拔方式处置的,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承接机构: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需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下放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余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预审。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3、审批对象:建设用地单位(项目业主)。
4、审批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列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3)用地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供应政策;(5)符合集约节约土地的要求;(6)建设项目已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阶段。
5、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可不提交前款(3)、(4)、(5)项材料。
属闽委办[2010]97号文规定纳入实施风险评估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审批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6)对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用地审核意见。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7、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2)会审:对材料齐全的,主办处(科、股)室与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会审;(3)批准:依法批准后,出具预审意见。(4)告知:书面告知申请人。
8、收费情况: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到位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局域网、办公楼电子显示屏、纸质办事指南等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要在已公布的原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中增加这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重新制作纸质办事指南,再次公布,完善制度内容,规范工作程序。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中下放的临时用地审批权、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原分别由省厅农转处、土地利用处和规划处负责,承接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疑问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省厅相关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不断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办理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确保依法行政。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