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精神,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有效保护、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资源,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国土整治、林权改革、生态保护等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四荒”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四荒”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四荒”治理开发,促进了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少地方在治理开发“四荒”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四荒”资源监管不到位,开发随意性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水土资源流失和生态破坏等现象比较突出。据统计,目前全省仍有各类“四荒”面积1400多万亩,而且这部分土地治理难度越来越大,治理开发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我省人多、地少、水缺,“四荒”资源十分宝贵。对“四荒”进行综合治理,既能增加农业用地面积,又能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既能充分发挥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功能,又能改善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乡村生态文明程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从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四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四荒”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到2015年,力争60%以上的“四荒”完成使用权转让并得到全面治理,其中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鲁中南山丘区、重要水源地上游、生态脆弱区、水系周边等重点区域“四荒”全部治理完毕,建成高标准的林果、蔬菜、养殖、生态旅游等特色基地1000处。2011-2015年,每年整合各类投资17亿元,综合治理“四荒”面积198万亩,其中建设基本农田47万亩,开发建设生态渔业园区20万亩,营造经果林52万亩、水保林79万亩,建设塘坝、水池、谷坊等小型蓄、灌、排和拦沙设施6000项,建设精品特色开发基地200处。
到2020年,“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进一步规范,宜治理“四荒”基本得到治理,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四荒”资源生产力显著提高,综合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以植树种草、治水保土为重点,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渔则渔、宜湿则湿的原则,合理安排农、林、牧、渔各业生产,开展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旱涝碱沙荒综合治理。治理开发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用途基本不变,功能明显增强。
三、基本要求
(一)全面落实“四荒”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要依法办理确权使用、承包、租赁等手续。在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使用主体,落实水土流失治理责任,提出防治措施。转让合同在报乡镇政府审核前,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设的水土保持部门,下同)核准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在“四荒”治理开发过程中,使用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做好相应水土保持工作。未转让“四荒”使用权的,原使用权拥有者应当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二)把握治理重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四荒”治理开发总体规划,提出治理方案。治理开发规划要与水土保持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相衔接,按照不同功能分区,因地制宜制定鼓励、限制或禁止开发措施,做到科学防治。对处于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区域的“四荒”,要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安全性治理,尽快消除灾害威胁。对位于水源涵养区、湖库周边等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的“四荒”,要在加强植树种草、促进植被恢复的同时,落实封禁措施,实施恢复性治理,禁止散养放牧和各类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保护水源,修复生态。对治理难度大的高山远山区、盐碱滩地等,应加强科技攻关,加大“四荒”治理研究力度,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模式。其他适宜开发的“四荒”,要在搞好水土流失防治的前提下,鼓励进行综合治理开发,充分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
四、加强“四荒”资源的监督管理
(一)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并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和打击各类损害治理开发者权益、破坏和侵犯治理开发成果的行为。
(二)强化对治理开发过程的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四荒”治理开发的监督检查,保证治理开发有序进行。对于治理开发进展缓慢,未达到合同或协议规定进度的,要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违约长期不治理开发、造成“四荒”资源闲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使用权。对在治理开发活动中,未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甚至毁坏林草植被或进行其他掠夺式开发,破坏道路、农田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以及随意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的,不仅要收回使用权,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金管理,转让金应主要用于农村集体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四荒”资源的执法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征占和破坏“四荒”资源。因基础建设确需征收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区“四荒”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未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搞好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不断研究探索加快“四荒”治理开发和保护的新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规划,制定具体的配套方案和措施,明确治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情况调度,全面掌握治理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四荒”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四荒”治理的积极性。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上种植林果和发展牧业、渔业等收入归治理者所有。要鼓励农民群众通过成立合作组织等形式参与“四荒”治理开发。要引导信贷资金、外资和其他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四荒”治理,并在贷款期限、利率上给予优惠。使用权已经落实到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同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四荒”治理的财政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水利、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方面的支农资金,应合理安排,统筹使用,在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更多地用于“四荒”治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做好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四荒”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搞好监督检查,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规划的审查审批,把好项目立项关;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四荒”治理资金,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林业部门要做好宜林“四荒”造林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强树种的基础研究工作,组织种苗供应、给予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宜林“四荒”确权发证,搞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做好宜渔“四荒”渔业开发规划指导,加快生态、高效、品牌渔业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四荒”开发利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业部门要做好“四荒”开发中的保土耕作措施,开展农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共同加快“四荒”治理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