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外经贸技字〔20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深圳不发),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自2007年起,我厅连续3次认定了574家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品牌企业,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2010年,上述品牌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154.9亿美元,增长23.8%,有力促进了我省外经贸战略加快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进一步做好我省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我厅决定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评分标准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可在广东省外经贸厅网站(www.gddoftec.gov.cn)直接下载本次认定的相关文件和表格,填报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内容包括:封面、目录、企业简介、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封底。
二、各单位要充分发动符合条件的所辖企业申报。特别是对原获得认定的品牌企业、地区行业龙头企业和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有实力、有潜力的品牌企业,要做到广泛发动,加强指导。
三、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列入本地区(集团)的推荐备选名单。
四、对原获得认定的品牌企业中未列入推荐备选名单的,各单位应说明原因,并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其它推荐备选企业材料一并上报。
五、对列入推荐备选名单的企业,各单位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备选企业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我厅。我厅将组织复审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六、各单位对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培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
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推进我省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工作,促进外贸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0号)和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鼓励引导为原则,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工作目标开展认定工作。
二、组织管理
我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的认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和省属有关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辖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
三、资格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2008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10年净资产为正。
(三)申报类别商品(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珠三角地区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非珠三角地区不低于300万美元。属轻工、纺织、农产品、生物医药(含中药产品)等的珠三角地区不低于400万美元,非珠三角地区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已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产品类别。
(六)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商标持有人为中方法人或法定代表人。
(七)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因重大质量问题、侵权行为等遭国外机构退货或索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评分标准
总分1000分。其中,全球化经营440分、质量评价160分、研发创新能力300分、社会评价100分。需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2008年加权系数为0.2,2009年加权系数为0.3,2010年加权系数为0.5。
评分体系结构图(略)
五、评审指标及分值
(一)全球化经营440分。
1.商标注册(60分)。
(1)商标注册时间(20分)。
申报企业的商标首次在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注册3年(含3年)以下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境外注册商标(40分)。
在主要出口市场注册商标,每个计4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40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简称“wipo”或“ompi”)国际注册的以协定国数量计分,每个计4分,累计不超过40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12分。以上累计不超过40分。
2.境外机构(80分)。
在海外设立且正常运营的营销机构、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每个计10分,累计不超过80分。
3.出口情况(300分)。
(1)国际市场占有率70分。对申报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出口额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70分,依次等差递减。
(2)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率80分。对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申报类别商品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率与当年度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进行比较计分。低于或等于当年度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的不得分;大于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的按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8分,累计不超过80分,三年得分加权计算。
(3)自主品牌产品出口150分。其中,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排名100分,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排名50分。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排名100分。对申报企业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额的比重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100分,依次等差递减。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排名50分。对申报企业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按《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50分,依次等差递减。
(二)质量评价(160分)。
1.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90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并在有效期内的;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
每通过一类认证得30分,累计不超过90分。
2.获得国外产品认证(70分)。
申报企业的主要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的,每项计10分,累计不超过70分。
(三)研发创新能力(300分)。
1.自主知识产权(60分)。
(1)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计60分,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计60分;
(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2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3)经登记的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计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2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60分。
2.参与标准制定(60分)。
申报企业为2006年以来发布的、与其主要产品相关的标准制定单位,其中:
(1)为国际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60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60分;
(2)为国家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30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15分;
(3)为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15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为地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15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60分。
3.研发机构(90分)。
(1)已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计90分;
(2)已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计30分,累计不超过60分;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2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90分。
4.研发情况(90分)。
对申报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重分档记分,其中,0.5<~≤1%计20分、1%<~≤2%计50分、2%<~≤5%计70分、>5%计90分,三年得分加权计算。
(四)社会评价(100分)。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每个计40分;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每个计20分。两项累计不超过100分。
六、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公章);
(四)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由海关出具的企业2008-2010年申报类别商品出口额和2007-2010年申报类别商品一般贸易出口额证明(海关出具的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进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母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
(七)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汇总表(加盖公章);
(八)标注有产品品牌名称、加盖海关验讫章和报关公司章的2010年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通过国际通行的有关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十)获国外产品认证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专利、著作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博士后工作站、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心、实验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四)参与国际、国家、省、行业或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五)经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8-2010年度研发投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公章);
(十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认定程序
初审与推荐: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和省属有关企业集团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的认定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评分标准,组织所辖企业申报,并负责初审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备选企业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厅(科技处)。
复审与评议:我厅将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备选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并组成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反馈与确认:我厅将经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反馈各地(集团),并进行公示,受理申诉和调查处理。如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并向获得称号的企业颁发证书及牌匾。
八、监督管理
“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有效期为三年。为保持品牌企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获得称号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厅将撤销其称号。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申报“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对企业以欺骗手段获得“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除撤销其称号外,六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附:1.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2.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3.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汇总表
附1
一、活动物;动物产品。
二、植物产品。
三、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五、矿产品。
六、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七、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九、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十、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十一、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十五、贱金属及其制品。
十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十八、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十九、杂项制品。
二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二十一、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附2
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 |||||||||
企 业 名 称 | |||||||||
注 册 地 址 |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海关编码 | ||||||||
企业法人代表 | 注册资本 | ||||||||
净资产 | 上年度利润总额 | ||||||||
企业所有制性质 | 申报商品类别 | ||||||||
企业类型 | 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 ||||||||
申报品牌(中、外文) | |||||||||
境内注册商标名称 | |||||||||
最早注册地点及时间 | |||||||||
境内注册商标使用商品 | 境内商标持有人 | ||||||||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 | |||||||||
注册地点 | |||||||||
境外注册商标使用商品 | 境外商标持有人 | ||||||||
综合评价 | |||||||||
评审指标 | 评审内容 | ||||||||
全球化经营 | 境外商标(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时间 | ||||||||
境外注册商标(分别写出商标名称和国别) | |||||||||
境外机构(所在地和机构名称) | |||||||||
申报类别商品出口情况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出口额(万美元) | (无须填报) | ||||||||
一般贸易出口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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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率(%) | (无须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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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万美元) | (无须填报) | ||||||||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 | (无须填报) | ||||||||
质量评价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认证的时间和有效期 | ||||||||
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的时间和有效期 | |||||||||
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的时间和有效期 | |||||||||
获国外产品认证情况(获证名称、时间和有效期) | |||||||||
研发创新能力 | 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名称和项数) | 发明专利 | |||||||
实用新型专利 | |||||||||
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
外观专利 | |||||||||
研发机构(名称及级别) | 博士后工作站 | ||||||||
企业技术中心 | |||||||||
工程研发中心 | |||||||||
重点实验室 | |||||||||
高新技术企业 | |||||||||
参加标准制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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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情况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研发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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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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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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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 企业获国家及省级荣誉称号(名称、获得时间和有效期) | ||||||||
企业声明: 本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盖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省集团)初审意见: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盖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 ||||||||
附3
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汇总表
填报企业(盖章):
品牌 | 产品名称 | 出口市场 | 出口金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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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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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