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林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创新集体林经营体制机制,优化林业发展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按照改革稳定发展并重的原则,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自治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完成集体林确权发证,明晰产权主体。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规范管理,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良性机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林权多元、统分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明晰产权,不搞一刀切,做到集体经营与承包到户并存,充分调动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2.坚持流转有序、产权明晰的原则。各种林权落实方式要做到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到位、促进和保障林权规范流转、落实经营者的处置权。
3.坚持分配公正、收益共享的原则。依法管理和分配使用集体林经营收入、集体林权处置收益等来自林业的集体收入,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有。
4.坚持尊重民意、激发民力的原则。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林权改革形式和方法,做到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具体工作中,既要解放思想进行变革,又要注意与现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相衔接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5.坚持利于管护、促进发展的原则。注重实效,既要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改革得到实惠和利益,又要确保改革有利于加强林木管理保护和森林资源增长。
6.坚持尊重历史、政策一致的原则。对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予以维护,不重新调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依规确认,落实经营主体。
三、林权改革的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均纳入此次林权改革范围,包括人工林、各种防护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地。对于非林业规划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二轮承包地)上造林林地,以及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严格界定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属,不得将生态区位重要、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国有荒漠林和其他国有天然林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林业产权主要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此次林权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晰产权的重要标志是确权发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经明晰,要依法进行勘界确权,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1)经济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明晰产权,也可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2)农田防护林、片林、四旁树等按照“林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将林权落实到户,也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不产生经济效益或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不愿承包的公益林,仍由集体经营管理,但必须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为保障集体经济收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部分有经济效益的集体林也可确权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但要明确收益分配办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4)对过去已经承包或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持;承包、流转不规范,合同不完善的依法完善;对承包、流转不合法,群众意见较大的,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原则,妥善处理。
(5)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要求核发林权证的,林业部门可对林木的所有权确权发证,但林木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主体一致。
2.完善政策。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落实林业政策,深化配套改革。
(1)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放活商品林管理,农民和其他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2)改革集体林木采伐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对于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对于纳入采伐管理的林木,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并推行许可公示制度。依法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委托,方便森林经营者就近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3)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林权改革相关政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林权流转要有利于巩固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要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制度,搭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保障公平交易。
(4)完善林业支持保护政策。完善和落实林业各项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制度,为林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要依法保护,严禁非法侵害和乱收费、乱摊派。水利部门要做好林权改革中的水资源配置工作,合理确定水价,保障林权改革后的林地用水需求。
(5)落实林业金融支持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盘活现有林地和林木资产,促进森林资源向资本转变;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业务;将林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保险,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3.强化服务。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性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农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培育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协会。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改革工作的全方位服务,尤其要加强乡(镇)林管站建设,充分发挥其直接面对林农的优势,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的林业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管理、林权管理和流转基础数据库及应用平台,逐步实现林业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林权改革的工作步骤
按照地区统一安排,到2011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宣传发动
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建林权改革工作队伍;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开展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同时积极开展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等人员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由各乡(镇)、村组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及权属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集体林资源及权属状况。村组作为实施的主体,要在充分了解农民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
按照乡(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有关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开展方案落实工作。根据林权改革方案,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依法核实林地、林木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并将结果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合同,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权发证完成后,要建立健全乡(镇)、村林权档案,并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以乡(镇)为单位,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后,制定标准,进行自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和完善,在此基础上逐级检查验收。要重视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五、林权改革的组织保障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综合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发展稳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一)建立工作机构。各乡(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要成立林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林权改革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支持推进林权改革工作。林业部门作为负责林权管理的工作机构,要发挥好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承担起林权登记、抵押登记、纠纷调处、承包仲裁等管理职责,要切实履行职责。同时,要结合林改建立健全完善林权档案管理。
(三)落实工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改革中的组织发动、统计颁证、外业勘查和印刷等都需工作经费障保,要确保林权改革不增加农民负担,不产生新的债务。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允许暗箱操作,不得损害农民利益。各乡(镇)及林业部门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林权改革中的违纪违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确保林权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