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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3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郑政文〔2011〕3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86号),国发〔2011〕25号和豫政〔2011〕86号文件对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将学习《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近期,市政府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强制法》专家在我市进行一次《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全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讲座,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思想意识。年底前,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全市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法制业务骨干进行《行政强制法》集中专门培训,增强各单位对《行政强制法》的实际操作能力,为迎接《行政强制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组织教育培训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对工作人员自身的教育培训,级级抓培训,层层抓落实,将《行政强制法》的内容普及到每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开展宣传报道、组织广场活动、悬挂宣传条幅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开展《行政强制法》宣传活动,在全市形成全民贯彻《行政强制法》的浓厚氛围。
二、扎实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2011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行政强制法》内容的郑州市地方性法规也要认真清理提出修改建议,经市政府审议后上报省、市人大。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扩大规定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即发文机关)负责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级各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及时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立法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总结报告要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依法清理、认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目的:一是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各执法单位要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认定后,于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联系电话:67187685)。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将经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2月31日前分级向社会公布。四、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严防出现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和内容。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执行《行政强制法》的配套制度和流程,确保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行政强制法》也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四、进一步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监督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05号)、《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3号)等政府规章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大对各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监督力度,严防违法设定、违法规定行政强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发生。发现违法设定、违法规定行政强制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五、以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把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把《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2012年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方式方法、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并抓好落实,扎实推进《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2012年第一季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所属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专业性强、任务多、责任重、时间紧迫,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政府法制参谋、助手、顾问的作用,主动为政府领导出谋划策,推进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对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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