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平稳有序地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积极改善民生,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
三、2011年度试点地区
松北区、道里区、阿城区、尚志市、宾县、通河县、延寿县,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
四、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年底试点地区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70%,2012年春节前完成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的全部发放工作,2012年年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五、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试点地区农业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试点当年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为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或资助不得超过4万元。
3.政府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最高补贴到500元缴费档次。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地区财政补助40%(其中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
试点地区应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按月划拨。省级财政补贴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向上级申请划拨。
4.对特殊群体的补贴。1-2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市区由市、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80%补贴(市、区级财政各承担40%),个人缴纳20%,同时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试点县(市)按最低个人缴费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三)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地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缴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经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经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试点地区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地方试点地区在未纳入国家或省试点前,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总额的5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养老金领取方式。新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4.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后,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扣除政府补贴后,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被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补发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五)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
1.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县(市)级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政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基金收支计划编制。试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相关制度衔接
1.保险关系的转移。新农保的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参保人从事非农务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农保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把新农保事业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多渠道筹集新农保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区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老农保经办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试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新农保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居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统一账、表、卡、册,为参保人建立档案,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存。乡镇经办新农保的相应机构负责参保人参保情况的汇集、审核并办理参保手续,管理参保档案。建立村新农保工作平台,明确专人负责新农保基础工作。
(五)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试点地区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组织部、宣传部、编委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人口计生委、残联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办法;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地区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制定实施细则,周密组织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应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对新农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各级财政补贴情况进行精细测算,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发动,及时总结经验。利用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参保条件和办法等基本政策,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入户宣传率达到100%、资料入户率达到100%、居民知晓率达到100%),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造良好工作条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建立覆盖试点地区的连接经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服务。
(五)协调联动,各负其责。新农保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互相衔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参保人资料信息录入、保险费收缴及基金运作、工作经费的编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新农保基金专户,预算安排新农保财政补贴资金,落实业务经办经费,并做好上级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及采访报道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资格确认,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衔接。市公安局负责新农保参保对象尤其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象的身份、年龄核定,家庭成员信息核定。市发改委负责把建立新农保制度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编委办负责新农保经办机构设立及人员编制的落实核定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下旬前)。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险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办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经费,成立工作机构,完善设施,开展宣传活动,组织人员培训。
(二)重点推进阶段(2011年11月下旬-2012年1月中旬)。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和监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经办和专项资金安排工作。各级指定或相应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组织、实施以及参保的宣传、发动和征收、发放工作。其中,重点完成2011年年底试点地区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70%和2012年春节前完成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的全部发放两项指标。
(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2月上旬)。总结、评估新农保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四)深入推进阶段(2012年2月上旬-2012年3月底)。进一步扩大宣传,做好经办服务,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促进新农保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