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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筑府发〔2011〕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1〕22号)精神,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功能,不断夯实科学决策基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统计工作职能重要责任重大。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对经济社会活动结果的客观反映,是各级党委、政府分析经济形势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全市统计系统围绕全市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统计、调查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统计调查体系不够健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相对滞后、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紧围绕提高统计调查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奋力夯实统计基础,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计队伍建设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分析研究,使统计方法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在研究经济社会工作、制定发展计划和目标责任等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机构编制、人事部门要按照黔府发〔2011〕22号文件精神,在没有设立国家农村住户调查网点的区(市、县)统计局下设正科级统计调查中心,并单独核定3至5名人员编制和2名领导职数;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开展试点的社区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在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设立贵阳市城镇住户调查办公室。

(四)加强部门统计指导,进一步强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和企事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配备统计人员,确保数据质量,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高度重视和支持国家统计局驻筑调查队工作。国家统计局驻筑各级调查队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独立调查、独立上报任务,各级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驻筑各级调查队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属国家调查队职能范围内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国家调查队系统完成,实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支持国家统计局驻筑各级调查队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同时,国家统计局驻筑各级调查队要认真完成地方党委、政府交给的调查任务,进一步优化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加强对各区(市、县)城镇住户调查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工作,真实、客观反映人民生活状况,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数据和信息服务。

三、不断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化是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信息化规划要求,以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成基于政务外网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专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七)完善宏观数据库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建设网上数字认证系统,积极推进各部门、单位网上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网上数据安全。市、区(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以综合经济社会数据库为主体,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的数据中心,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八)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各级政府和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建立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要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九)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保证统计工作的需要。要将统计部门的各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要全力支持国家统计局提出的“四大工程”建设,在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的同时,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努力提高统计科学化水平

(十)逐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价。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评估审核办法,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各级各部门对统计数据的公开使用,必须以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应用水平和能力。

(十二)不断完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民营经济、十大产业振兴计划、产业园区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就业等,科学选择样本调查点和指标体系,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贵阳市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火车头”和黔中经济区崛起“发动机”提供统计保障。

(十三)加强服务业统计。统计部门要加强研究,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考核,力争建立条块结合、分工科学、运转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按照黔府发〔2011〕22号文件要求,在市统计局设立服务业统计处,各区(市、县)统计局设立服务业统计科。

(十四)加强社情民意统计调查。高度关注物价指数、低收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与价格变动联动机制。不断拓宽社情民意调查范围。主动调查人民群众关注的城乡居民收入、脱贫解困、社会保障、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继续做好市民幸福指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十五)加强就业调查统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研究和完善就业调查统计制度,研究失业率等指标的计算方法与调查方法,及时掌握劳动力失业、就业情况。

(十六)加强人口和环境资源统计。以第六次人口普查为基础,建立以户为对象的抽样框,改进和完善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方法,认真组织好1%人口抽样调查。加强环境资源统计,加强能耗监测工作,完善环境综合统计制度。

(十七)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由统计部门牵头,部门密切协作,结合全市实际,采取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方式,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开展民营经济统计调查。

(十八)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分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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