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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沪质技监法[2011]6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法〔2011〕682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普法办[2011]8号)精神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普法工作的要求,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生产监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确保食品安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推进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依法科学”的总体要求,坚持“及时、准确、适度”的原则,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将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推动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化,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作出应有贡献。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突出重点内容重点对象。重点做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食品罪名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加强对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五个最严”的要求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增强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加强自律。向广大市民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开展“质监邀您看企业”活动,请社会各界群众、居民代表观摩企业生产现场,争取市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维护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拓展载体平台。根据各单位实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整合食品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区域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和检验机构作用,扩大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面。邀请律师、社区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参与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动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员、文艺工作者等社会宣传队伍的积极性,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园区、楼宇,用食品安全知识文艺晚会等市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作用,开辟食品安全宣传专栏,一方面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及时报道各类食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使市民了解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状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将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融入食品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中,在从严监管的同时,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和从业人员按规程操作的自觉性。

三、强化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统筹兼顾。要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要把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制定活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要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与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的配合,形成合力,整合优势资源。各单位要主动向市局、区县普法办报告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与街镇、居委会加强联系,将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区,普及到居民身边,使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获得地方政府的最大限度支持。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二)督促检查,确保实效。市局将加强对各单位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以全面掌握活动整体推进情况;将大力宣传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先进事迹,表扬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信息,以便于工作数据的积累和汇总分析,更好地引导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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