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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1]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自治州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加强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办法》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应建尽建”原则,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和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工程须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

民用建筑主要包括:住宅、旅馆、宾馆、招待所、商品房;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市场、商场、商店、厂区范围内的宿舍、办公楼、文娱生活设施等非生产用房;文化馆、影剧院(场)、各类体育场馆、图书馆、少年之家、游乐场(园)等文娱体育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楼;商用仓库、民用车库;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商业网点门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程序。按前条规定,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和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办理批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

(二)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予以免收;

(三)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其他中央、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可以减免的,按规定办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州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取易地建设费前,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由财政部门核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并编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其他项目。

对使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按单建式人防工程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并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

第十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对于既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责成建设单位补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业务接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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