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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表彰2011年广播影视基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表彰2011年广播影视基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1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2011年,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广播影视基层统计工作在体制机制改革、机构调整的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服务中心的大局意识,不断加大统计工作力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发展的实际,继续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顺利完成了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面提出了广播影视的战略发展方向,统计工作将面临着新的任务,为充分调动广大广播影视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积极性,鼓励重视统计工作、依法统计、认真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的基层单位和统计工作者,总局拟对省级以下(不含省级)2011年广播影视基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通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 先进集体
重视统计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全面完成2011年统计年报、月报、半年报、快报,数据准确、完整。积极参加并组织统计培训。推进广播电视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应用。积极开展统计信息服务。
(二)先进工作者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统计,工作细致。认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加强统计服务,能结合广播电视实际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统计业务素质较好,熟悉广播电视统计业务,熟练掌握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
二、推荐时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各直属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并于12月31日前将2011年推荐表(附后)报送总局规划财务司。

附件:1、广播影视基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表
2、广播影视基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联系人:姚宁洲 010-86093644
费 华 010-86092181

附件1:广播影视基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表

地区集体名额(名)个人名额(名)
 北京市11
 天津市11
 河北省33
 山西省33
 内蒙古自治区33
 辽宁省33
 吉林省22
 黑龙江省33
 上海市11
 江苏省33
 浙江省33
 安徽省33
 福建省22
 江西省33
 山东省33
 河南省33
 湖北省33
 湖南省33
 广东省44
 广西壮族自治区33
 海南省11
 重庆市11
 四川省44
 贵州省22
 云南省33
 西藏自治区22
 陕西省22
 甘肃省33
 青海省22
 宁夏回族自治区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1
计划单列市  
 大连市11
 宁波市11
 厦门市11
 青岛市11
 深圳市11
合计8383


附件2:广播影视基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推荐单位名称: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地区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姓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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