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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4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1〕457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陈埭“乔丹品牌园”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1〕486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东侧、省道201晋江段西侧现有围垦区内27.0158公顷海域,填海用于陈埭“乔丹品牌园”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陈埭“乔丹品牌园”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陈埭“乔丹品牌园”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坐标系、l0=117°)

点号

b

l

1

24°49′22.987″

118°38′21.833″

2

24°49′20.726″

118°38′07.264″

3

24°49′10.355″

118°38′10.306″

4

24°49′02.485″

118°38′10.810″

5

24°49′00.437″

118°38′12.329″

6

24°49′02.294″

118°38′26.812″

7

24°49′03.486″

118°38′25.969″

8

24°49′21.900″

118°38′22.826″

9

24°49′21.781″

118°38′22.060″

单元

界址线

面积(公顷)

填海

1-2-3-~-8-9-1

27.0158

宗海

1-2-3-~-8-9-1

27.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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