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1〕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4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现“城乡清洁工程”的长效管理,确保“城乡清洁工程”持续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认识“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自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以来,我市城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实惠。同时也创造了许多推动“城乡清洁工程”开展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停留在“运动化”、“突击型”的层面上,尚未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随着自治区部署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城乡清洁工程”的持续开展和工作区域的延伸,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形势下,如何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使“城乡清洁工程”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已成为“城乡清洁工程”面临的最直接、最现实问题。建立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深入持久地把城乡环境搞好,是“十二五”期间全市的一项重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开展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南珠杯”竞赛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为载体,以建立数字化城管系统为依托,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市的原则,采取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和严格问责并举的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巩固、提升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已有成果,逐步建立治理“脏、乱、差”、塑造“洁、齐、美”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城乡环境的持续改善,提升全市城乡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全市人居环境质量和城乡综合竞争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我市市情、满足全市城乡环境发展实际需要、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程序严密、动态开放、长期有效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高效,干部作风明显改善,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卫生素质、交通素质明显提高;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逐步形成,全市主要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发展承载能力明显提升,把我市建设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交通有序、适宜创业与居住的现代宜居城市。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的原则。认真研究巩固和延伸“城乡清洁工程”成果的内在规律,把好的做法、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及时修订完善。
系统完整的原则。用系统、全面的观点,从全局把握、审视“城乡清洁工程”的组织、协调、落实、保障、监督、考核、奖罚、宣传等各个工作环节,完善相关制度,使各个环节、程序成为联动的有机整体,健全“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
长效实用的原则。针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最需要遵循、规范的环节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做到实际、实用、实效。
开拓创新的原则。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实际出发,针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点和难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形式、方法,深入、持久、有效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属地管理、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负责对属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分解下达“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任务和明确职责;各部门对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负其责,并服从属地管理。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
(一)主要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4号)精神,主要工作是:落实已有各项制度,在深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年”活动,真正逐步建立起“城乡清洁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为这项工作的长久、稳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础。县(区)应当结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自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评比活动,尤其要结合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计划,重点在“已有制度”和今年的具体“目标任务”落实上下功夫。
(二)主要任务。
1. 进一步健全各级“城乡清洁工程”组织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
(2)要切实落实市、县(区)、乡(镇)三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有人长期抓,长期管。真正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领导空挂名、机构难指挥、人员临时凑、经费无来源、工作无人管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每年经济增长情况而不断增加。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2. 加强考核与督查,切实落实问责制度。
(1)继续实行“三项制度”。即:“干部包片(街)”、“分片包干”、“门前三包”制度,日常协作制度;部门、社会工作联系制度。
(2)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加大对县(区)的平时考评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按7∶3的权重计算考评结果。即平时考评占总评分的70%,年末考评占总评分的30%)。
(3)“城乡(镇)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实行月抽查、季督查的方式。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月抽查、季督查工作。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共同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县(区)参照此做法开展工作。
(4)督查结果的运用。对月抽查、季督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县(区),由市监察局或组织部门依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该县(区)行政首长和市级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行政首长实施责任追究。
对月抽查、季督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乡(镇),由县政府或市级主管机关依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县级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实施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乡(镇)行政首长和县级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县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依照“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结果要在本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通报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月抽查、季督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涉及驻市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将相关情况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需要追究责任的,建议其上级部门追究其责任。
(5)季督查内容,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市各职能部门月抽查内容,由市职能部门根据“城乡清洁工程”要求自行确定,同时报市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备案。对被抽查或督查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因没有制定制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费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清晰、目标任务没有分解等导致乱摆乱卖、乱停乱放、垃圾乱倒、广告不规范、运输车辆沿途撒落的,由负责抽查或督查的部门按设定项目进行打分,对打分结果进行排序,并报本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本级“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审核后由当地宣传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年终评比时,打分结果按权重折算计入其“城乡清洁工程”总分。
3.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全面推行“城乡清洁工程”评分排序媒体公布制度。通过月抽查、季督查等方式,对各县(区)乡(镇)“城乡清洁工程”开展情况(结果)进行评分排序并公布。市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月抽查评分结果,应在抽查结束后的次月第一周在本系统内通报(通报须写明督查范围、主要内容、督查方式、排名办法、标准及次序),同时将通报结果抄送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组织的季督查结果,应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宣传部门在市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政府网站)公布。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本级部门的打分排序;县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及本县部门的打分排序。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打分排序结果。
实行民意调查制度。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统计、宣传、电信等部门每半年开展1次“城乡清洁工程”满意度民意调查。调查方式以报纸问卷定向调查为主,随机电话调查和随机街头调查为辅。其中,电话调查不得少于500人次、街头调查不得少于500人次、报纸问卷调查不得少于10000人次。民意调查表格由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统计、宣传部门制定,经“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县(区)开展问卷调查可以采取由自治区制发的民调表与街头调查合并进行。民调结果由统计部门汇总后送同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统计部门共同汇总审核县(区)的民调结果后,报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
年终评比时,民调结果分值按权重折算计入县(区)、乡(镇)“城乡清洁工程”总分。
4. 落实自治区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根据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起草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12-2016)、城乡清洁工程考评办法细则及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办法。
四、构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完善“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着眼“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积累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多方位、广覆盖的科学规范的“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制度。
1.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开展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旧住宅小区道路的清扫保洁水平;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圩场定期清扫制度;全面整治城市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进出城公路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县(区)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大力发展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升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卫生、交通(公路)、工商(市场管理)等单位,沿街(路)社区、居委会、管理(经营)单位、责任区责任单位。)
推进乡镇、村屯及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完善基础设施,配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清扫保洁队伍,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硬化、平整道路并定时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规范设置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统筹安排集贸市场,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规范管理建筑工地;清洁池塘,清理废弃漂浮物。(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抓好乡(镇)、村屯垃圾“围村堵河”治理工作。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加快编制乡(镇)、村屯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大乡(镇)、村屯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完成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试点,有序建立垃圾收集池(点),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区)处理”体系,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填埋或分散填埋模式,强化乡(镇)、村屯江河湖塘等水域水面和沿岸卫生的巡查和监管,对向江河湖塘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拓展“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城区、开发区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所在的县(区)、乡(镇)、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障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每年4月、10月第二周定为全市统一除“四害”行动周。(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主管部门。)
加强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和综合利用。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并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逐步建立“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逐步实现垃圾转运作业全密闭化、减容化、压缩化;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
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充分利用环保技术,根据需要,新建、改造、完善一批公厕;建设单位拆除公厕须按规划要求重建。单位公厕应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并按规定实行对外开放。(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卫生管理部门。)
2.完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加大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大对乱设摊点、跨门槛经营、占道加工、乱堆放、乱吊挂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带泥、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商业门店守法档案,遏制跨门槛经营行为;整治临街占道摊亭,推进“引摊入市,引摊入室”。加强违法建筑清理,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规划等管理部门。)
加强户外广告、招牌清理整治力度。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或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悬垂挂各(横幅)广告。(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工商、交通、文化管理部门。)
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临时摆卖摊点。整治占道经营,对部分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摊点进行取缔;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交通、公安消防、公安交警、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
加强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建(构)筑物和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排除照明故障;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构)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灯箱为陪衬,桥梁、广场亮化为特色的城市光亮体系。(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
完善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座椅、道板、护拦、市区道路分类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
完善道路挖掘管理。进一步加大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做好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按计划进行单项审批;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围挡和公示牌,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严格控制工期,最大限度减少占道挖掘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等管理部门。)
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对新建的住宅小区,要逐步进行综合整治,力争实现全市县(区)住宅小区环境治理达到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定标准。(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
3.建设、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数字化城管系统。推进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工作进程,加快配置满足需要的系统数据库服务器、视频服务器、语言服务器和浏览服务器等,并不断进行升级、扩容,不断拓展系统功能。研发行政审批信息共享、“门前三包”与商业门店管理、城市路灯杆编码定位和无线集群调度指挥等子系统,进一步拓展数字化城管应用和服务范围,强化数字化城管监督作用,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建立短信群发,提高信息共享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主要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消防、环保、宣传等“城乡清洁工程”成员单位。)
4.完善施工工地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对施工工地管理整治力度。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房建工地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设备停放、建材堆放;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其运输车辆管理。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加快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限制建筑垃圾的运输线路和时间;整合数字化城管、公安监控系统、建设工地监控系统等电子监控系统,加大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加快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交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
5.完善城乡交通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开展“四个六”活动。一是大力提倡“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和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二是“摈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三是“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四是“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和管理设施”,即进一步完善城市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辆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提高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交通秩序整治标准,加大对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车辆的违章停车行为,维持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
加强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三车”整治联合执法队伍,大力整治“三车”非法营运,做好集中整治和法制宣传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法委、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道路运输、残联等部门。)
完善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恢复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市场等原有停车场功能;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不断扩建公共停车场;在建或新开张的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餐馆、市场等项目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停车场,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经营;探讨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鼓励沿街单位建设生态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对外开放;逐步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在设有中央绿化分隔带的道路,合理规划设置道路两侧的公交停靠站、出租车停靠站、临时车辆停靠站。(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交警、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
6.完善集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有计划开展新建、改造农贸市场工作,并向城乡结合部、乡(镇)延伸。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集贸市场;新开办的集贸市场一律按规划开工建设,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取得的集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允许擅自改变用途;制定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规划、住建城乡建设、国资委、城市管理、商务、国土等管理部门。)
7.完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的要求,大力实施“引绿入城”工程。加快城市各公园、道路、广场绿化步伐;积极开展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活动,努力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组织绿化植树活动。(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
8.完善城市河道、沿海海岸带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继续加大城市内河河道、沿海海岸带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将城市内河河道、沿海海岸带环境整治作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内容之一。重点是加强城市内河河道及两岸护坡、沿海海岸带的日常管理,对建成区内河、沿海海岸带管理范围内乱搭乱盖、排放污水、乱倒垃圾等行为进行整治。属地政府要特别加强对沿海海岸带的环环境整治。(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环保、卫生、水产、海洋、海事、旅游等部门。)
加强城市公共水域(海域)、海岸带的清漂、保洁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水域清漂标准,打捞和清除水面漂浮物和垃圾,加强水域(海域)、海岸带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环保、卫生、水产畜牧兽医、海洋、海事、旅游等部门。)
加强城市内河河道、海堤水利监察的执法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部门。)
(二)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的保障机制。
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要求,突出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立的各项保障机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新格局。
1.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的组织保障机制。
明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分级管理职责,逐步形成以自治区为指导,以市为核心,以县(区)各开发区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社区配合,专业部门指导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机制。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指导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和困难。制定有关法规政策,组织全市“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市本级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核心。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及所辖县(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宏观决策,编制本市及所辖县(区)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和计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县(区)、各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并加强考评督促;根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出台地方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健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县(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考评、检查、监督,配合监察机关和人事组织部门对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等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配合财政部门对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重大事项的资金提出调配建议;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大问题、重要区域制定管理措施、监督管理实施和组织综合整治;市直部门对其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责。
县(区)、各开发区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在整个“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体系中起着组织实施作用。主要职能是:根据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将目标分解到县(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解决职能交叉、管理空白区等问题,使“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全覆盖;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乡(镇、街道)开展日常监察管理创造条件。
乡(镇、街道)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落脚点。主要职能是: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实际,逐项组织实施;全面推行、落实责任制,对辖区内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实施覆盖式管理;组织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责社区(村)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社区(村)是“城乡清洁工程”的基础。主要职能是: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共创文明社区(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服从社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2.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投入保障机制。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财力增收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快推进道路保洁市场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环卫投资多元化,推进环卫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环卫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
保障环卫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成和完善市、县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场所;加快推进环卫职工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解决环卫工人的住宿问题。
3.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
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要将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投入、启动工作及建设推进情况做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将数字化城管考评结果作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的重要依据。把城市管理案件的应处置数、处置率等作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考核项目。同时,继续深化市容市貌“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工作;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4.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会议纪要,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制定工作预案、应急措施,储备应急物资,配备相应的设备,及时妥善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领导包干化解,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城乡清洁办、爱卫办、文明办共同组成的“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县(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日常督查工作由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健全服务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制度与部门反馈渠道和办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群众意见大、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县(区)、乡(镇)、各开发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和参与考核“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制度,扩大评议的内容和方式,加大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
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问责机制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自治区和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区)、乡(镇)、开发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构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平台。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路收费站、主要道路出入口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开展街道、社区崇尚文明行为、融入城市现代生活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加强各行业文明、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日”、“城乡清洁工程、城管工作进万家”等主题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化工作格局。
8.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保障机制。
及时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标准,构建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数字化城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数字化城管的监督、评估等工作;及时修改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体系,逐步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推广到县、区。
五、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城乡清洁工程”领导责任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和包干制度,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城乡清洁工程”的制度;各级领导要不定期检查所联系辖区的主要路段、主要区域的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形成“城乡清洁工程”多级负责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构。
整合我市“城乡清洁工程”相关机构,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年度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落实。县(区)照此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
市、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工作的部门;各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加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在机构负责人职务配备和干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倾斜;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交流轮岗制度,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
认真贯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11〕3号),结合推进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完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紧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无序、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解决“城乡清洁工程”、城乡风貌改造的长效机制问题,解决农房建设杂乱、安全隐患频发的问题。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北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整体推进。不断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推进工作、协调统筹、发动群众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新途径、新办法,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行动的良好局面。
六、工作要求
(一)依照市、县(区)领导的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和成员,尽快开展工作。
(二)市、县(区)、乡(镇)有关部门应再次在主要媒体重新公布整顿市容市貌的投诉举报电话。同时,市、县(区)、乡(镇)应重新向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姓名及电话。
(三)督查重点是:已经出台的12个相关政策性文件落实的情况。市、县(区)加强对已经出台的12个政策法规的深度宣传。
(四)“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建设要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市政基础设施是“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立的“硬件”。市、县(区)要加大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
(五)“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试点、乡(镇)人畜饮水工程、农村厕改、卫生城创建、文明城创建、城乡风貌改造工程、村寨防火改造、“南珠杯”竞赛等工作,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街小巷、小区庭院、乡(镇)村屯拓展延伸,突出抓好村屯规划,村屯道路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改水改厕改厨、道路硬化、植树绿化、垃圾处理,努力实现村庄绿化、道路硬化、环境洁化、沟渠净化的目标。
附件:
市直机关成员单位“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责任 | 分 管领导/责 任人 | 主要任务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1
1 1 |
市 委宣 传部
市 委宣 传部
|
分 管领导/科 长
分管领导/科 长 | 1.市县、区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 | 1.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2011年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本部门“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指导各县(区)宣传部门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3.对各县(区)宣传部门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指导新闻媒体开辟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 | 1.指导北海市新闻媒体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2011年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
2.北海市各新闻媒体2011年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的专题和专栏。
3.对北海市新闻媒体制定“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的专题和专栏等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3.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 1.指导、督查各县(区)宣传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教活动。 2.对市、县(区)新闻媒体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的专题和专栏等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3.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4.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 | 1.指导、督查各县(区)宣传部门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2011年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 2.市、县新闻媒体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2011年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 3.市、县各新闻媒体每年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专题和专栏。 4.每年市、县各新闻媒体对各部门组织的“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宣传报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对市、县新闻媒体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的专题和专栏,组织宣传报道等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5.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 1.指导、督查各县(区)宣传部门制定履行职责具体实施方案。 2.对各县、区宣传部门制定履行职责具体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3.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6.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和媒体,全方位、多角度持续集中宣传“城乡清洁工程”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宣传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成果和经验。 | 1.各新闻媒体每年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专题和专栏。2. 每年市县各级新闻媒体对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城乡清洁工 程”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3.对各级新闻媒体开辟“城乡清洁工程”专题和专栏,组织宣传报道等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4. 每年11月20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7.利用公益广告、板报橱窗、纪念品、条幅以及车站、商场、公园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固定宣传设施,增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渗透力。 | 1.各级新闻媒体制作刊播“城乡清洁工程”公益广告。 2.指导县(区)宣传部门利用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板报橱窗、刊物、内部网络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教工作。 3.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悬挂的横幅内容进行指导。 4.对各级新闻媒体制作刊播“城乡清洁工程”公益广告进行统计,对市县宣传部门利用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板报橱窗、刊物、内部网络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教工作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统计、督查情况。 | |||
8.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 | 配合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卫生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 | |||
2 |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 分 管领导/科 长 | 1.市、县可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 2011年12月15日前对2007年1月以来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提出报告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
3
3 |
市 教育 局
|
分 管领导/科 长
| 1.教育部门、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城乡清洁卫生意识。 | 1.指导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制定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方案。 2.对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制定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 3. 每年11月20日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自觉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公共秩序。 | 1.各级各类学校应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方案。 2.各学校应设置有“城乡清洁工程”专题宣传栏,并运用广播、校园网、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每年各学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次数不少于2次。 3.对学校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3.把市容环境卫生知识教育与学校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和文明卫生知识教育,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学校”工作。 | 1.指导各学校把“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主要内容。 2.负责对各中学和职业学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和文明卫生知识教育进行督查。 3.指导各县(区)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和文明卫生知识教育进行督查。 4.对各中学和中等职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督查。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4
|
市 公安 局
|
分 管领导/科 长
| 1.加强城乡街道车辆停放管理,解决无序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 | 1.把城乡街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主要内容,指导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城乡街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列入本部门开展“城乡方案,2011年12月15日前各地制定完成专项实施方案。 2.指导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执法工作,协助、配合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主管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从2011年12月起,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应将城乡街 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情况报告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同上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对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城乡街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管 理的情况进行督察,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建立公安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 ||||
3.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 | ||||
4.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 |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履行部门职责,指导县(区)公安部门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2.对县(区)公安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3.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5.县城应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运营模式。 |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三轮车非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安全监管。 2.对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三轮车非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察,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3.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5
5 5 |
市监察局
市监察局 |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 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 1.督促、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实施“城乡清洁过程”中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3.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 清洁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4.对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 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1.督促、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清 洁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实施“城乡清洁过程”中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或行政问责,严肃查 处违纪违法案件。 3.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 清洁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4.对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 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坚持经常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 ||||
3.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行政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通报。 | ||||
4.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按月、周定期巡查。 | ||||
5.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的日常考核,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布置,组织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 | ||||
6.“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 ||||
7.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由干部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实施。 | ||||
6
6
6
|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 1.建立各级财政经费增加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从业人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保障。 |
1.根据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市城乡清洁工程经费预算; 2.督促县(区)将县(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3.对县(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1.根据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市城乡清洁工程经费预算; 2.督促县(区)将县(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3.对县(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的各项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发展和建设。 | ||||
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奖励基金。 | ||||
4.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支出,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 | ||||
5.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 | ||||
6.“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区)奖励价值2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奖励1500元。奖励经费由各级市人民政府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
7.应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8. 各级人民政府可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举报资金”。 | ||||
9.城建监察机构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执法人员的工资不得与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 ||||
10.为城建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工具、队伍培训、办公设备,安排必要的执法经费。 | ||||
7
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 1.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 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
2.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 1.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2.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3.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情况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3.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依照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 1.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县(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2.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是否依照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进行督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11年12月中旬前将督查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每年9月20日底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4.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机构。 | 1.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县、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2.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垃圾管理机构。 3.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情况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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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8 8 |
市城
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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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科长
分管 领导/科长
分管 领导/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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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洁卫生责任区。 | 1.督促有关单位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清洁保洁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城乡街道环境卫生作为城市管理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城建监察的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3.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2月底前与城乡街道沿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产权单位和管理(经营)单位划定清洁卫生责任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 4.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履行卫生职责进行督查。 5.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6. 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2.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 | 1.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作为城市管理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城建监察的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底前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3.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2月底前与设置有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经营)部门签订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管理责任状。 4.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管理的督查。 5.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6. 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3.市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工作。 |
1.配合市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制度。 2.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完成本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3.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管系统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4.配合市监察部门在每年11月上旬前组织1次全市各县(区)政府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5.配合市监察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组织1次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6. 每年12月中旬前将考评结果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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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组织协调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 | 1.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管系统,县(区)各职能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2.配合市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区直、中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制度。 3.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完成本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上旬前组织1次全市各县(区)政府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4.配合市监察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组织1次全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5. 每年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5.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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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的日常考核,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布置,组织对全市各县、区政府的考核工作 | 1.配合市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对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制度。 2.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完成本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3.配合市监察部门在每年11月上旬前组织1次全市各县(区)政府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4.配合市监察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组织1次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5. 每年12月底前将考评结果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7.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1.配合市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制度和考核量化标准。 2.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完成本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考评制度和考核量化标准。 3.2011年12月下旬前将考核量化标准上报市人下政府审批。 | |||
8.“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采用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察相结合的办法,半年进行一次。 | 1.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市管理系统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制度。 2.指导城管系统,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实施方案。 3.对城市管理系统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考核2次。 4. 每年11月20日前将考核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9.由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 | 1.指导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同级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各职能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制度。 2.指导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同级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实施方案。 3.指导市、县“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同级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4.对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察。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10.“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按有关标准确定 | 1.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监察部门制定完成“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建立完善评价体系。 2.指导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同级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本级各职能部门“城乡清洁工程” 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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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1.加强对全市建设工地管理、强化施工工地和运输环节社会责任教育 2.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整治,切实抓好物业管理工作。
| 1.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县区各职能部门,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利用各种形式方式加强对进出施工工地的施工车辆、运输车辆驾驶员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把对工地施工车辆、运输车辆驾驶员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等列入文明工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列为城建监察的监督和执法范围。 2.配合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加强对离开施工工地的施工车辆、运输车辆做好卫生保洁、密闭运输检查,防止车辆污泥污染城市道路、防止沿途撒落。 3.2011年12月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县(区)各职能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督查2次。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察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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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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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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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施工工地和运输环节社会责任教育。 | 1.做好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辆的环境卫生宣传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车站码头辖区内的公厕、垃圾箱(筒)、垃圾池的配置和建设工作,并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2.对各县(区)在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辆的环境卫生宣传工作,和公厕、垃圾箱(筒)、垃圾池配置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3.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建立交通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 1.建立配合市、县(区)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2.从2011年12月起,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时应将客车及乘客在始末车站内产生垃圾的收集处理等作为主要内容。 3.从2011年12月起,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对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配合市县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情况进行督查。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3.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县城应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运营模式,逐步采用以公交中巴、的士为主体的交通运营方式。 | 1. 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市(县)城镇交通组织管理优化方案。 2.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现有机动三轮车运营证照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3.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现有机动三轮车候客、载客和停放的管理,加强对无营运证照机动三轮车无照经营的管理和处罚。 4.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以公交中巴、公交小巴、出租车为主体的交通运营体系,逐步取消机动三轮车运营证照的发放。 5.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6.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4.做好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有序停放管理工作。 | 1.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管理措施,以客货运营证照为抓手,具体负责车站码头区域内各种客货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2.对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3.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5.全面整治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 | 1.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市县公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成县建成区内公路、公路进出口(公路与市政道路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的实施方案。 2.指导县公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县建成区内公路沿线、公路进出口的单位(居委会、社区)等签订沿线环境卫生责任状,并落实专项资金、配备相应设施机具,确保市县建成区内公路沿线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 3.对各县(区)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11 | 市水利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1.将城乡水域保洁纳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 1.制定完成市、县水利工程(海堤、堤防堤坡、护岸等)范围内卫生的管理制度。 2.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成市县水利工程(海堤、堤防堤坡、护岸等)范围内卫生的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3.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市县建成区内的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 ||||
3.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建成区内的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办法。 | ||||
4.加强对全市污水排放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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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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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科长
| 1.按自治区卫生厅下达的2011年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卫生单位、卫生县城(镇)、卫生村的指标组织落实。 | 1.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内容纳入卫生创建评价体系。 2.负责创建自治区卫生城及市级卫生乡、镇、村、单位的具体实施。 3.2011年12月15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评价体系和创卫工作实施情况。 |
2.加强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卫生监测。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卫生医疗垃圾的收集、暂存工作方案。 2.2011年12月上旬指导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成卫生医疗垃圾的收集、暂存工作方案,指导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配备相关设备、设施。 3.对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每年至少督察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 |||
3.“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 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全区卫生城市(单位、县、镇、村)评优评先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每年11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完成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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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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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科长
| 1.建立环保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 1.制定和完善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制度,把污染源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等作为环保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2.指导各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把污染源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等作为环保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环保执法工作,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3.对各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保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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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令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管理制度,把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环保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工作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并制定实施方案。12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完成情况,同时通报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指导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把城监部门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列入本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强化监管。 3.对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4. 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告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13
13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 1.坚决清理整治城乡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等问题。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禁止跨门槛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城乡街巷跨门槛经营作为工商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工商监督和执法范围。 2.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3.指导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铺面、经营单位等划定禁摆禁卖责任区、签订责任状,确保城乡街巷跨门槛经营等现象。 4.对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2.集贸市场和各种沿街商户经营人员违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除本人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其所在市场及商户业主要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 1.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集贸市场沿街商户经营人员“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准则的制定工作。 2.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沿街商户经营人员“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准则的宣传工作,做到沿街商户经营人员知晓、熟悉行为准则内容。 3.对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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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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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 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 1.坚决清理整治城乡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等问题。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禁止道路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9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划定禁摆禁卖、杜绝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责任区、签订责任状,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沿街无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等现象。 4.于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纪念品(商品)销售“引行入市”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5.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2.加强城乡街道车辆停放管理,解决无序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旅游车辆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停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无序停车、阻碍交通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划定旅游车辆停放的区域和临时上下点,确保旅游车辆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有序停放。 4.对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3.加强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洁卫生责任区。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清洁保洁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中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签订责任状,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环境卫生责任落实到人到户。 4.于2011年12月15日前建立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度,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 5.对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4.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规范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签订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管理责任状。 4.指导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加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管理的督查。 5.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5.要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做到市、县、乡镇、村屯均保持稳定的保洁队伍,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 1. 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管理(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职责。 2.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管理(经营)机构在2011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保持稳定的保洁队伍。 3.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管理(经营)机构履行景区景点的保洁职责。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6.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责任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清洁保洁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指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环境卫生责任落实到人到户。 4.于2011年12月15日前建立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度,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 5.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7.坚持经常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把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履行情况和景区景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范围。2011年12月20日前将制定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 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工作档案。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8.建立旅游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 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禁止道路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整治旅游车辆无序停车、阻碍交通行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规划建设和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公厕规划建设、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饭店、酒店、餐厅、餐馆服务规范等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禁止道路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整治旅游车辆无序停车、阻碍交通行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规划建设和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公厕规划建设、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饭店、酒店、餐厅、餐馆服务规范等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9.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备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和垃圾运输车辆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和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管理(经营)部门落实景区景点内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的规划建设责任,落实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责任。 4. 2011年12月15日前建立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度,确保景区景点内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实现日扫日清。 5.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10.按照国家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和储备移动公厕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管理(经营)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11.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餐饮服务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饭店、酒店、餐厅、餐馆等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 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饭店、酒店、餐厅、餐馆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3. 2011年12月15日前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饭店、酒店、餐厅、餐馆的卫生检查标准和督察工作方案。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督查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12.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旅游车辆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停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无序停车、阻碍交通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划定旅游车辆停放的区域和临时上下点,确保旅游车辆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有序停放。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13.市县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建成区)内道路、江河湖溪及沿途、沿岸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建成区)内道路、江河湖溪及沿途、沿岸环境卫生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建成区)的管理(经营)部门签订旅游规划区(建成区)内道路、江河湖溪及沿途、沿岸环境卫生责任状。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督查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15 | 市法制办 | 分管领导/科长 | 1.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责任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 1.配合市监察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 2.配合市、县监察部门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市县各职能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3.指导市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提出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计划。加强对市各职能部门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市各职能部门法制工作进展的监督。 4.完成对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本市、县《城乡容貌标准实施办法》的合法性审查。 |
2.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行政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通报。 | ||||
3.尽快下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 | ||||
4.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 ||||
5.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 | ||||
6.制定本市、县《城乡容貌标准实施办法》 | ||||
7.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 ||||
8.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建成区内的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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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
市编办 |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 1.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 1.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 2.配合市、县(区)有关部门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职责的制定工作。 3.对县(区)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县(区)有关部门制定“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 1.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统计情况,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配合市县有关部门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职责的制定工作。 3.配合、协助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4.对县、区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市县有关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5.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3.建立建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 | 1.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统计情况,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配合市、县有关部门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职责的制定工作”。 3.对县(区)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县(区)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4.市、县人民政府应为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 1.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城建监察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统计情况,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建监察人员的配备工作。 3.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建监察人员配备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
17 | 市文明办 | 分管领导/科长 | 1.到2011年,8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 |
1.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列入2011年度文明城市、文明村镇评选体系。 2.围绕在2011年实现全区8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的总体目标,指导县(区)文明办开展2011年度文明城市、文明村镇评选创建工作。 3.对县(区)文明办开展2011年度文明城市、文明村镇评选创建工作进行督查。 4.2011年12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 | ||||
3.到2011年,8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 | ||||
4.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对市、县文明办履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职责进行督查的工作机制。 2.对县(区)文明办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3. 每年11月20日底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 |||
18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建立卫生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市县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管理制度,把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作为食品药品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并制定实施方案。 2.把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管理制度,把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列入本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3.对县(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1次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
19 | 市海事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市县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沿海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市、县建成区内江河水面及沿岸的环境卫生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的实施方案。 2.与市、县建成区内沿海、江河水面及沿岸的单位(居委会、社区)等签订沿线环境卫生责任状,并落实专项资金、配备相应设施机具,确保市、县建成区内江河水面及沿岸的环境卫生。 3.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沿海江河水面、沿岸及码头港口等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并按照规定配备公厕、垃圾桶(箱、袋)、垃圾收集池等设施。 4.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完成船舱和乘客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措施,避免沿途撒落、排放。 5.对水运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20 | 市商务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1.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 1.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2.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3.对县(区)商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
2.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 1.会同当地市场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临时集贸市场、早餐点、夜市、乡镇村屯集市、企(村)办市场的设置、搭建、管理、拆除的工作措施,实现“引行入市”和定点经营。 2.会同当地市场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临时集贸市场、早餐点、夜市、乡镇村屯集市、企(村)办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建立市场和销售点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度,制定市场、销售点环境卫生监管机制。 3.对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3.集贸市场和各种沿街商户经营人员违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除本人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其所在市场及商户业主要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 1.2011年12月15日前会同当地市场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完成集贸市场商户经营人员“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准则的制定工作。 2.2011年12月15日前会同当地市场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完成集贸市场商户经营人员“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准则的宣传工作,做到集贸市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知晓、熟悉行为准则内容。 3.对县(区)商务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4.每年11月20日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
21 | 北海火车站 | 分管领导/科长 | 市、县、区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市、县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的实施方案。 2.与市、县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的单位(居委会、社区)等签订沿线环境卫生责任状,并落实专项资金、配备相应设施机具,确保市、县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3.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火车站客货站台、候车(船)大厅、出入口、停车场、货场等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并按照规定配备公厕、垃圾桶(箱、袋)、垃圾收集池等设施。 4.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车厢和乘客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措施,制定完成车厢和乘客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措施,避免沿途撒落、排放。 5.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
22 | 市物价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1.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的各项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发展和建设。 | 1.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标准,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制定情况上报市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2007年1月以来市、县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情况进行统计,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统计情况上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县(区)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督察,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察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
2.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应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
23 | 市海洋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1.制定完成近岸海域监管制度 2. 对各辖区海域违法构筑物清理整治依法进地督查。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近岸海域监管制度 2.对各辖区海域违法构筑物清理整治依法进地督查。 3.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4 | 市规划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1.严格控制审批临时建筑。 2.牵头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 3.制定城市各区域的建筑立面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管理制度。 2.编制完成城市市政、环卫、绿化、城市照明、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城市交通等专项规划。 3、牵头对市区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
25 | 市国土资源局 | 分管领导/科长 | 1.对全市违法占地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清理、管理监督。 2.对市区闲置土地农村集体用地设置的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清理、管理监督。 |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管理制度。 2.组织对全市闲置土地农村集体用地的围档设置,并依法对违法占地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认定,会同辖区政府进行清理。 3.对市区闲置土地农村集体用地设置的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