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卫生厅、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 252号)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景政发〔2010〕32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三)规范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四)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明确卫生室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1年12月26日起按景政发〔2010〕32号文件规划设置建成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主要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和县过渡期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和县过渡期药品为补充。省增补药品使用比例不高于药品总费用的30%,县增补过渡期药品使用比例不高于药品总费用的20%。
原采购的其它药品盘点造册,村卫生室提出使用计划,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报请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3月31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再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06年)》。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县过渡期药品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库存的其他药品如系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也必须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
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不配备国家规定的如麻醉药品与精神类特殊药品。
(三)药品配送管理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药品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以满足村卫生室的用药需求,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求,预定并报告需求计划,定期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所需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及时建立并核对相应明细账目;村卫生室按药品管理的规定,负责药品的质量管理,承担管理不当造成的相应责任。
(四)药品费用结算管理
村卫生室领取的药品货款及时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具体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与村卫生室约定,药物货款与经费分开管理,不得以村卫生室工作补助经费充抵基本药物采购货款。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中药差价等由村卫生室使用,其收入情况由村卫生室建立统计账目,每月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汇总后报县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五)统一医疗文书的使用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统一的处方、门诊日志、门诊病历、传染病报告单、发票、台账等医疗文书和资料。
(六)经费保障与考核机制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景财社〔2010〕26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景卫〔2011〕012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村卫生室的考核管理,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经费补偿。
(七)报销政策
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将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出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的支付比例。各村卫生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费用每季度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并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推进村卫生室即时报结网络的建设。
五、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充分做好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各乡镇(管理区)要成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组织,及时召开动员会,明确工作要求;各乡镇(管理区)、村两委要积极利用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向村民宣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优惠政策,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公告,并对基本药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二)启动准备阶段(12月16日-12月25日)
12月25日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督查辖区各村卫生室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登记造册,包括药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购进及销售价格情况等进行盘点核实,存盘结果报县卫生局、药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期间禁止自行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1年12月26日起)
2011年12月26日起所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所有药品一律按照进价销售。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积极参加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六、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乡镇(管理区)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缜密组织、统筹安排,以坚定的方向、有效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调查核实,结合实际,积极组织落实,按时完成这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乡镇(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方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和具体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保障,落实经费
积极引导和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财政局要按照省有关村卫生室补助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财政投入,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经费补助政策,为村卫生室的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督导,齐抓共管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县卫生局要认真落实业务培训、加强指导督查和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村两委要加强村卫生室的事务管理,各乡镇(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尤其是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乡镇(管理区)和各相关部门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