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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促进畜牧业战略升级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鸡政发[201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促进畜牧业战略升级优惠政策的通知
(鸡政发〔2011〕3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促进畜牧业战略升级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鸡西市促进畜牧业战略升级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畜牧业“主辅换位”要求,促进畜牧业战略升级,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财政增税目标,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建立肉奶牛、生猪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从农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畜牧业防疫体系建设、良种引进、繁育改良和技术推广。

第三条 对市级生猪、肉牛龙头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税收留成分摊制,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扶持2年。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 加大动物防疫灭病力度,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贷款支持力度,重点扶持普养户、专业户。要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贷款周期为3年。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下岗职工“扶贫解困”、青年“成才致富”、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积极争取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支持,按照政策规定为下岗职工、青年和妇女创办畜牧养殖基地争取扶持资金及小额贷款。

第八条 鼓励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对存栏奶牛5000头、出栏肉牛5000头、出栏商品猪5万头、出栏大鹅10万只以上的专业乡(镇)每年奖励2万元,用于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办畜禽保险业务,先从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开展,逐步推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保险费由养殖户承担。

第十条 积极开展支牧储蓄活动,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外来投资资金、企业流动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为养殖户提供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对肉奶牛冻配冻精给予补贴,每头牛按照2剂补贴5元。在有机动地的村,对奶牛存栏30头、肉牛存栏50头、母猪饲养1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由村在机动地中按照每头半亩地的标准,给予匹配饲料地。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畜牧生产搭建通水、通电、通路平台。畜牧养殖场和孵化厂用电按照农业用电收费;农户的庭院、村屯的空闲地、荒地和一般农田建设猪舍或者牛舍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规划,按照农业三项用地规定审批,停养时,限期恢复地貌,继续耕种;农业部门要对养殖形成规模的村屯,优先申报和建设沼气项目。

第十三条 畜牧兽医部门要为养殖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实行“一简、两免、三优先”,即市、县(市)区两级要设立畜牧“110”和对外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和咨询,免费进行项目编制和养殖场舍设计;养殖大户优先承包荒山、荒坡,优先使用废弃地,优先使用闲置厂房。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农垦、森工、矿业集团、林业和粮食部门发展畜牧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人员从事养殖业,对从业者实行优先承包、购买闲置厂房、废弃地和设备,并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离岗、退休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畜牧养殖小区创办畜牧兽医诊所和专业服务室。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提供场所、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外来从事畜牧生产和畜产品加工的投资者,要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鸡政发〔2010〕6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创新利益连接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协助企业和农户搞好产业对接,确保订单内畜禽按照保护价收购。鼓励养殖协会和运销中介组织从事产业对接、产销沟通、畜禽收运,实行自愿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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