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固政发〔201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25日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率,现就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开展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中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三、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决算)的依据。
四、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总价款的75%,绝不允许未决算而付清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结算审核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研究确定,审计机关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审计申请的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通知。
六、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重大违法和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七、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八、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实施审计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九、审计机关组织专业人员或通过招投标形式(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年初依据审计项目的多少提出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中介机构不得再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十一、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