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衢政发〔2011〕8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精神,立足衢州实际,坚持科学发展,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职能定位,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政策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农村流通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增强发展活力和服务“三农”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加快农村服务业发展,着力完善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使之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十二五”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供销社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跃位升级,与先进发达地区供销社差距明显缩小。通过实施农产品物流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总经营收入力争200亿元;外贸出口实现零突破,力争达5000万元;实现利润力争5000万元。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超250家,其中创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达50%以上;改造重组基层供销社40家;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超180家。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点超800个,食品配送率力争70%以上;农资连锁经营网点超1200个,农资商品配送率达80%以上;培育6家以上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在市外设立100个衢州农产品展示展销窗口,力争农产品销售超100亿元;依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以城乡主要社区、中心村为重点,整合和新建回收网点,基本实现城乡兼顾、布局合理的综合回收网络体系。建立完善农信担保、专业协会等服务体系。
(一)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深入实施“新网工程”,在全市农村基本建成以“四大网络”为主体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新体系。完善和提升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形成市、县(市、区)有龙头骨干企业、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有连锁门店的农资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立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农药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发展和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形成县(市、区)有配送中心、乡镇(街道)有标准化超市、村(社区)有便利店的连锁营销体系。构建和完善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培育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发展集产、储、运、销配套服务于一体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实现农超对接、农市对接、农校对接。整合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形成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社区回收站为基础、以集散中心为核心的新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扩大办社规模,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合作机制,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大力发展各类合作经济协会,强化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业务指导、信息沟通和政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方面的作用,完善协会服务。积极参与发展农村金融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和农信担保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参与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与股份制改革,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三)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加大综合服务社建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金融服务、农技服务、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构建联接城乡、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综合服务网络。大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多元投资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交易批发市场、农资及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散中心等项目,提升供销合作社本级经济实力,增强供销社系统经济发展能力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每年统筹安排供销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600万元,由市财政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和市供销社各承担三分之一。扶持资金用于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培育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供销合作社各项建设。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补助项目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房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补办房屋、土地产权证。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重点支持“新网工程”建设和“三农”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市现行各项保险政策,通过视同、补缴等方式,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参保和社会保险欠费等遗留问题。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三)加强税费、土地和规划政策扶持。为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对供销合作社推进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涉及的资产过户等各项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涉及农产品、农资、农村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集散中心)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对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涉及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经营网点与仓库等经营设施拆迁的,落实“拆一还一”政策,予以合理补偿。在城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前提下,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行业相关设施和场地,合理解决用地指标,落实项目用地。在编制乡、村庄规划中要统筹安排综合服务社的布局,落实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整合现有设施、经营网点等为农服务资源参与建设综合服务社。
(四)支持社有企业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联合发展。支持社有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上市。支持社有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持项目。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要切实帮助解决社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有企业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倾斜和扶持。
(五)切实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组建涉农行业协会和开展各类涉农培训。对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各类涉农职业培训(鉴定),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计划。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
(一)加强供销合作社管理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作为成员社,壮大供销合作社队伍,共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监督社有企业和参股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和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市、区)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为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市供销社和有条件的县级社机关可以增设资产管理处。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民主管理建设,健全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认真做好市和县(市、区)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订对县(市、区)供销社的考核办法。加强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建设,充分重视供销合作社干部交流培养使用。在推荐任免供销社干部时,应听取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挑选懂经营、会管理、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供销合作社队伍。要积极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工作,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区域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