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的通知
(青卫妇社【2011】16号)
海东地区、海北州、黄南州、平安、循化、祁连、门源、尖扎县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健康教育所:
根据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2011-2013)执行文本,制定了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项目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细则,确保项目进度和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件: 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
《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
(2011-2013年)
为全面实施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促进项目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各级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孕产妇、儿童对保健服务的利用能力,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生长发育,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背景
“十一五”期间,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环境下,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增进妇女儿童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妇幼卫生事业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仍然明显,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质量较低。
我省农村地区孕前保健服务尚未规范开展,孕期医疗保健服务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住院分娩中存在产时服务的技术不全等问题,部分农村地区产后访视服务难以开展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新生儿和儿童保健服务发展整体落后;县、乡级医院基本没有独立儿科;部分县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尚未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保健服务管理不够系统规范。其次,新生儿科、儿科、儿童保健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此外,儿童保健人员服务能力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大也影响了儿童保健服务的质量。县、乡两级儿童保健服务是三级保健网中的关键环节,应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农村地区急需建立、加强和规范新生儿保健、儿童保健、体弱儿管理等服务。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及其家长对妇幼保健服务的利用亦显不足。孕产妇和儿童看护人对危险症状的认识不够,缺乏相应的保健知识。
鉴于农村地区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健康水平较低、对保健服务利用不足及当地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低、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儿童保健薄弱的现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孕产妇、新生儿、儿童保健服务的提供与利用。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和儿童千日健康理念,为使妇女儿童得到系统的、规范的、有效的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其健康水平。本周期项目将在加强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基础上,重点关注孕前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保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加强本地区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及提高各级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提高孕产妇、儿童对保健服务的利用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生长发育,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水平。
二、项目周期、地区及目标人群
(一)项目周期:暂定2011--2013年。
(二)项目地区:海东地区:平安县、循化县。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黄南州:尖扎县。
项目地区在开展基本保健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综合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管理、新生儿保健、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及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立等)。
(三)目标人群
1、服务对象:项目地区计划怀孕妇女、孕产妇、0~6岁儿童及其家长,重点关注3岁以下儿童。
2、服务提供者:项目地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卫生技术服务人员。
3、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项目地区(省、州、地、县、乡)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
三、项目目标
(一)项目宗旨
关注项目地区农村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状况,促进政府制定和落实妇幼卫生政策和规范,提高当地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地区妇幼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项目目标
至2013年,项目地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及其家长能够接受规范的妇幼保健服务,以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率,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三) 具体目标
项目指标 | 指标目标 |
1. 健康指标 | |
1.1 孕妇贫血患病率 | |
1.2 3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 | |
1.3 3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 | |
1.4 3岁以下儿童两周内疑似肺炎患病率 | |
1.5 3岁以下儿童两周腹泻患病率 | |
2. 政策指标 | |
2.1 各级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的数量 | |
2.2 促进当前妇幼卫生政策落实的政策、规范的数量 | |
2.3 新的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标准等的数量 | |
2.4 政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包括与儿童健康相关的指标 | |
2.5 优化妇幼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试点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 |
3. 服务提供和利用指标 | |
3.1 孕妇产前检查覆盖率(a类地区) | |
3.2 孕妇合格产前检查率 | |
3.3 住院分娩率 | |
3.4 产后访视率 | |
3.5 早开奶率 | |
3.6 0~6月纯母乳喂养率 | |
3.7 6~8月辅食添加率 | |
3.8 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 | |
3.9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 | |
3.10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
3.11 0~6岁儿童系统管理率 | |
3.12 3岁以下儿童发育评估率 | |
3.13能提供基本产科和新生儿科急诊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 |
3.14能提供综合产科和新生儿科急诊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比例 | |
3.15 能提供规范儿童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 |
3.16 可开展0~6岁儿童发育筛查的县妇幼保健院的比例 | |
3.17 可开展0~6岁儿童发育筛查的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 |
备注:上述指标要求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
四、项目策略及活动策略
(一)倡导各级政府,推动妇幼卫生相关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1、促进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1)制定、修订、出台或落实适合当地特点的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综合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的政策、方案。常规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重点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管理、新生儿保健、儿童发育筛查、孕产妇、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立等;
(2)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妇幼卫生人员队伍的稳定,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加大对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设备的投入,保障规范的孕产期、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
(3)将母乳喂养率、孕妇和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儿童生长迟缓率等健康指标纳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开展并完善高危孕产妇随访及体弱儿专案管理。
组织方式:
通过动员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参与项目监督指导、经验交流等形式。
2、政府倡导,多部门合作网络建立。
通过增强项目地区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妇幼卫生工作和项目的重视,促进妇幼卫生政策的落实与出台,增加对妇幼卫生和项目工作的投入;同时,通过建立广电、妇联、计生、民政、教育、共青团等多部门合作网络,争取多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支持,保障妇幼卫生工作和项目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组织方式:
(1)省级启动会和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由各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组织召开,参会人员包括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妇社处处长、省级妇幼保健院院长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分管县长和卫生局局长、妇幼保健院张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各乡镇分管乡长、卫生院院长、妇幼保健人员。
(2)项目地区工作协调会:省卫生厅妇社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省级项目协调会,总结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布置下年度的项目工作。参会人员包括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省妇幼保健院主管院长、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所在地区(州)卫生局分管局长、保健院院长,项目县分管县长、卫生局局长、妇幼保健院院长。
3、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硬件和人员保障。
通过加强孕产期及儿童保健基本服务及综合服务的房屋、设备、药品及人员方面的充分配备,保障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全面性及可获得性。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的硬件建设、保障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供
省卫生厅负责督促项目地区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建设,确保妇幼保健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得以配备,特别是儿童保健服务所需设备和一间面积不小于10平米的独立的儿童保健体检用房;项目地区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标准配齐儿童保健设备,促使项目地区妇幼卫生服务试点机构能够达标。
产科门诊应至少配备成人体重计、血压计、软尺、骨盆测量器及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产科病房除其他产科接产和急救所需设备外,必须配备集血器和新生窒息复苏设备,以加强项目地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根据妇幼保健的需要配备基本药品,孕产期保健基本用药除产科治疗所需其他药品外,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药房必须配备铁剂以满足孕产期保健的需要。儿童保健的基本药品包括儿童铁剂、维生素d制剂、口服补液盐。
(2)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人员保障。
了解项目县妇幼保健体制的现状,发现工作薄弱环节和影响因素,根据项目县医疗卫生体制和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以及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设立或稳定县、乡、村妇幼保健工作编制和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并落实相应报酬。
在本周期项目结束前;在县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管理科,配备接受过营养咨询培训的妇产科/妇女保健人员,保障孕产期营养咨询门诊开展。至少配备专职儿保人员2人,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儿童发育评估和儿童营养门诊。
在项目结束前,项目地区承担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助产人员,均应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需至少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其中1名是接受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
(二)提供规范、优质的母子健康综合服务。
1、制定母子健康综合服务规范、标准
(1)规范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建立、健全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管理机制
各项目地区应建立急诊、急救、转诊网络体系,制定转诊制度及其工作规范;建立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成立产科技术指导小组和儿童危重症急救小组,公布急救电话;发现乡、村两级危重症孕产妇和儿童及时联系并上转。
各乡镇卫生院应开设孕产期保健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配备必要的基本产科服务和儿童体检设备,有专职的妇产科和儿科医生以及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高危孕产妇随访和体弱儿专案管理。
根据项目地区妇女、儿童健康问题及群众的需求,各项目地区应制定乡村级妇女、儿童保健人员可承担的工作要求,建立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内容的在职培训制度,根据妇幼保健人员的工作业绩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励机制。
(2)制定“两个标准”、“两个模式”。
制定“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服务标准:
在参考儿基会“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建设十条标准基础上,制定“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服务标准,用于指导项目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妇女保健、妇产科、儿童保健和儿科服务。每县至少建立2个试点 “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以检验其服务标准应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制定县、乡级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
按照国家级技术指导组制定的县、乡级医疗机构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的硬件设施、服务内容、人员要求等具体标准,指导各级机构满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并根据机构条件和群众需求,提供规范化的、延伸和优质的儿童保健服务。
制定适宜的农村孕前和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
按照国家级技术指导组制定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孕前保健服务模式、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基层产科转诊及急救服务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项目地区孕产期保健服务、转诊及急救服务。
在项目地区建立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发生的孕产妇危重症典型病例进行评审,及时发现产科服务中的不足之处,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制定适宜的农村儿童保健服务模式:
加强新生儿保健,在各助产机构建立由儿科医生参与的住院分娩新生儿离院前评估,及时发现和治疗新生儿危重症。根据项目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各级危重儿童转诊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死亡儿童情况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可避免死亡的因素并予以改进。
根据项目地区儿童保健人员情况、家长需求和现行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儿童生长监测和发育评估,针对儿童营养性疾病高发年龄制定适宜的监测频率和监测内容,采用较敏感的监测指标及时发现儿童营养不良,并对儿童家长进行育儿指导,对儿童喂养过程进行监测、评估和喂养指导。
在乡村级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内容与计划免疫工作紧密结合的服务模式,建立简便易行的儿童健康档案。根据《全国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探索适宜农村地区且可推广的儿童保健工作模式。
(3)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职责及服务内容。
县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在完成全县基本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开展综合产科和儿科服务,提供孕产妇及儿童危重症的急救服务,开展对下级服务机构母子系统保健服务的技术培训与指导、保障专家蹲点和临床进修的效果和开展健康教育。
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基本的产科服务,危重症的转诊前处理和转诊以及产后访视,微量营养素补充,婴幼儿喂养与发育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体弱儿管理,计划免疫,健康教育。
村卫生室:开展母子系统保健服务的宣传动员,产前检查(特殊地区),动员和护送孕妇住院分娩,开展产后访视,婴幼儿喂养与发育的指导和宣传,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特殊地区)。
2、提供母子健康综合服务
(1)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常规服务内容:
①孕期保健:
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提供服务。
孕期检查时,必须包括体重、血压、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提供孕期营养指导、高危因素筛查及管理。
②分娩期保健:
根据孕妇临产前情况,判断孕产妇危险状况、分娩方式,安排合适的分娩地点。
积极促进住院分娩:在提供助产服务的边远医疗机构,试点建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以鼓励临近预产期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孕妇提前住院待产,提高住院分娩的可及性。
规范分娩期保健服务,密切监护和处理各产程,正确使用产程图,及时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合理应用缩宫素,恰当掌握剖宫产指征,分娩现场至少须有一名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后及时应用集血器测量产后出血量,并在产房观察2个小时,达到防滞产、产伤、产后出血、感染、新生儿窒息等产时并发症的目的。
③产后保健:
产褥期要加强产后家庭访视服务,应由受过培训的医务人员在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信息后的3-7天内入户了解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问题,及早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避免各种产后并发症及后遗症。
项目地区未住院分娩的产妇应至少访视3次,首次访视应在产后24小时内,第2次访视在产后3天,第三次访视在产后28-30天。访视内容包括对孕期患有高血压和贫血的产妇应在随访时予以复查。
重点服务内容:
①孕前保健:
项目地区凡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提供相应的孕前保健。为夫妇双方提供孕前保健知识、咨询与指导、孕前医学检查。
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开展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生育、生理、心理基本保健知识,对影响健康与孕育的生活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等因素,以及出生缺陷及遗传疾病的防治等进行健康教育与咨询;可采取健康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科普录像及咨询等方式进行。
在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要求,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孕前医学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专业妇科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其中,乡镇卫生院至少要进行血常规及尿常规检测;县级医院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hiv、梅毒、血糖等检测。
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进行健康管理,对患有影响孕妇和胎婴儿健康的疾病(如贫血)进行重点管理,动态掌握疾病的治疗情况、健康的恢复情况以及叶酸或铁剂的补充情况。
②营养指导:
项目地区的医务人员均应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营养指导,使孕妇体重增长在合理范围,同时对有妊娠合并症的孕妇应进行重点指导与管理。
项目地区的医务人员均需加强有关孕期营养指导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医务人员不仅要帮助准备怀孕的妇女建立合理平衡营养饮食习惯,还要给予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贫血妇女应用铁剂的指导,增加铁剂使用的依从性。
项目地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营养咨询门诊,对贫血、妊娠期糖尿病孕妇进行重点指导。
③孕产期危重症的识别和救治:
通过人员能力建设,加强产科医疗保健人员对孕产期常见的并发症、合并症的识别、管理,重点包括通过对孕妇本次妊娠情况、既往孕产史、内/外科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的识别,进行孕早、中、晚各期的危险因素筛查,纠正孕期危险因素,预防并发症,尽量为安全分娩做好各种准备。
加强各种孕产期危重症的抢救和处理,重点要加强乡级对转诊时机的掌握、转诊前准备和处理以及转诊过程中的陪护和处理。
④孕期贫血的预防和治疗:
加强对医疗保健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孕前保健时医疗保健人员应指导准备怀孕的妇女建立健康生活行为,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避免偏食、挑食,并指导停用影响叶酸代谢的药物。对有特殊疾病(如寄生虫病等)的妇女,应同时针对病因适当进行治疗。
对于有高危因素、贫血高发地区、既往妊娠时发生巨幼红细胞性贫血的妇女,还应加强补服叶酸的指导及依从性。
孕期检查时,应指导孕妇定期检测血红蛋白,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补充铁剂,及时纠正贫血,增加服用铁剂的依从性咨询。做到对中重度贫血孕产妇的专案管理。对于重度贫血孕妇,应转诊到有输血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⑤高危孕产妇管理:
在妊娠各期均应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管理、随访。
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按照接诊医院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项目地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局反馈至转诊单位。
(2)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常规服务内容:
①新生儿保健:
a.新生儿访视:
新生儿访视是产后访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受过培训的专职妇幼人员入户提供。住院分娩的新生儿,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访视,第1次访视应在出院后7天内,需要入户访视;第2次在婴儿28-30天,可与到乡(镇)卫生院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同时进行。正常足月新生儿可由乡或村医生访视,高危新生儿应由乡、村两级医生共同访视。通过新生儿访视,大力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母亲提供切实的母乳喂养指导,分析并解决母乳不足的问题。加强社区参与支持改善新生儿的健康状况,使村医和家长学会识别新生儿危重症和异常情况,尽早发现或积极预防新生儿期感染性疾病。根据季节注重新生儿保暖,预防硬肿症的发生。对早产/低出生体重等高危儿进行3次以上访视管理,注重喂养和疾病预防。
b.新生儿危重症救治:
加强新生儿危重症的识别和救治的能力,项目地区在本周期项目结束前,县级至少有1所医疗保健机构建立新生儿急救中心;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接受过新生儿危重症急救培训的儿科或内科医生,开辟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新生儿危重症转运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救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流程。通过培训,重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危重症状的识别、转运适应症的掌握、转运前准备和处理及转运过程中的护理能力,使危重新生儿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②0~6岁儿童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与生长监测:项目地区对0~6岁儿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按照第一年健康体检4次(即3、5、8、12月龄),第2-3年每年健康体检2次(即18、24、30、36月龄),之后每年健康体检1次的频次,完成各次体检的内容,并监测和记录儿童生长与发育状况,早期发现健康问题并及时干预,对生长异常情况给予指导,重点预防生长迟缓和贫血的发生。
重点服务内容:
①营养与喂养指导:
在加强爱婴医院管理的基础上,培训乡村医生随访过程中母乳喂养咨询指导的技巧。大力宣传母乳喂养喂养的好处,强调早开奶,及时发现母乳喂养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给予科学的指导,鼓励纯母乳喂养至婴儿6个月。在定期健康检查时,根据“母子健康手册”中的喂养评价表,对儿童进行喂养情况评估,并指导家长在婴儿6个月后合理进行食物转换,有针性地对家长进行喂养指导。还应建立儿童营养状况监测体系,对早产低出生体重、营养不良、贫血儿童进行登记和重点指导,并对中重度营养不良、中重度贫血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的发生。
②早期发展:
指导母亲及儿童看护人了解儿童身心发育的正常过程,因地制宜开展活动,介绍简单、有效的交流与玩耍的方法,促进儿童感知觉、运动、语言、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保证儿童早期健康发展。
项目地区,在定期健康体检的同时对儿童进行发育监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需开展儿童发育评估和指导,早期发现发育偏差儿童并进一步干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发育筛查服务。指导家长对儿童进行早期综合发展促进的训练,通过因地制宜的活动促进儿童各方面能力的发展。
③常见疾病与伤害预防:
大力宣传儿童计划免疫的重要性,健全冷链系统和儿童计划免疫登记制度,关注流动人口中儿童的计划免疫。对乡、村医生进行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的培训,使其对儿童常见病进行及时、合理的治疗,早期识别儿童危重症并及时转诊。指导家长合理护理疾病儿童,早期识别儿童危重症并及时就诊。宣传伤害对儿童的危害,提高家长的防范意识,指导家长注意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和呼吸道异物等儿童常见伤害的预防。
3、技术人员能力建设
(1)短期培训:采用二级培训方法进行培训。参加由国家级师资授课的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国家级培训班,培训内容为:《孕前保健服务指南》、《孕产期保健服务指南》、《儿童保健服务指南》、《新生儿危重症救治指南》、《母子健康手册》及《母子健康手册使用指南》、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对我省、地(州)、县的相关专业骨干人员进行师资培训,然后由省、地市级师资对县、乡级医务人员,县级师资对村卫生人员进行相应的逐级培训。
(2)临床进修和专家蹲点:
①临床进修:
项目地区根据本地区情况安排县、乡级医务人员分期、分批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尤其重点培养新生儿危重症急救医务人员。
②专家蹲点:
项目地区每年至少选派1名省级新生儿科专家和1名产科专家定期对项目县进行考察评估和技术指导,并在项目第二年对项目县开展蹲点指导工作,在每县蹲点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年。项目县也相应开展对乡镇卫生院的专家蹲点工作,蹲点专家由县级综合医院或者县级妇幼保健院派出,在每乡蹲点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年。
(三)增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可及性和利用
1、向目标人群宣传妇幼保健服务优惠和减免政策
项目地区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免费服务项目内容的各种优惠政策及措施,如免费产前检查、免费住院分娩及免费儿童健康检查等,使广大目标人群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主动的寻求妇幼保健服务。
2、建立孕产妇和儿童急救转诊预案
各项目县应建立孕产妇、儿童的急救转诊预案,明确政府、卫生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妇联、交通等部门在急救、转诊过程中的职责。
3、建立孕产妇和儿童急救转诊绿色通道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建立孕产妇、儿童的急救转诊队伍,增强医务人员的转诊意识,发现危重孕产妇和儿童,须及时转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4、建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改善待产环境
(1)在交通不便的乡镇设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为边远、交通不便的孕妇在预产期临近时提前住院分娩做好准备,在乡镇卫生院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使其安心待产,减少家中或途中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
(2)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应免费为孕妇提供待产服务;免费为待产孕妇及陪护家属提供基本的、必要的生活用品;免费为孕妇提供分娩前检查;为孕妇及陪护家属提供分娩、新生儿喂养咨询;免费为产妇提供产后24小时观察及母乳喂养指导。
5、调整现有的妇幼保健服务模式,促进服务利用
整合部分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尽可能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一站式服务,使其在接受一次服务时能够得到更多的服务内容,如将儿童健康检查与免疫接种相结合,合理安排就诊人次数、营造儿童定期体检的良好候诊环境等。
(四)增强服务对象母子健康意识、促使其采纳健康行为。
具体内容见母子健康促进项目执行文本。
五、项目预期产出
通过上述策略、活动,项目期望能够在政策、医疗保健机构、卫生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等四个方面获得如下产出:
(一)项目政策、指南、规范及制度
1、项目地区制定、修订或出台促进综合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的政策、方案,包括孕前保健、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孕产妇、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及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的建立等。
2、项目地区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妇幼卫生人员队伍的稳定,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加大对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机构设备的投入,保障规范的孕产期、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
3、项目地区应将母乳喂养率、孕妇、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儿童生长迟缓率等健康指标纳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
(二)医疗保健服务机构
1、每个项目县建立1个县级综合产科急救中心和1个儿科急救中心;
2、每个项目县至少建立2个“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
3、县级妇幼保健院建立规范的儿童保健门诊,至少1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有独立的儿科门诊,每县至少有2个乡镇卫生院建立规范的产科和儿童保健示范门诊;
4、所有助产机构能够提供早接触、早开奶的服务,能够开展母乳喂养咨询,保护、促进和支持纯母乳喂养;
5、所有乡镇卫生院以及8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婴幼儿喂养指导;
6、所有助产机构的分娩现场均有1名接受过新生儿窒息复苏的人员在场;
7、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至少有1名接受过新生儿危重症救治培训的专业人员;
8、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能够提供孕产妇、儿童血红蛋白检查及孕产妇尿蛋白检查;
9、项目地区的医疗保健机构能够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三)卫生服务人员
1、乡级医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县级专题培训,村级卫生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专题培训;
2、所有助产人员均应掌握初步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3、所有助产人员能够正确绘制妊娠图、产程图和测量产后出血量;
4、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项目地区在对0-6岁儿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儿童喂养和疾病预防指导;按照儿童4-2-1体检要求开展0-6岁儿童健康体检、乡级机构按照儿童生长发育里程碑进行发育评估、县级至少一名医务人员掌握发育评估的测验方法;
5、项目地区的医疗保健机构能够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6、县、乡级医务人员能够掌握孕妇和儿童贫血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孕产妇及儿童看护人
1、孕产妇知晓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的重要性;
2、孕产妇知晓医疗机构提供孕期营养及孕前保健服务;
3、孕产妇至少知晓3种以上孕期危险症状;
4、孕产妇接受了孕产期系统保健,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
5、孕产妇接受过孕前咨询服务;
6、儿童看护人知晓婴幼儿喂养方法和辅食添加知识;
7、儿童看护人知晓儿童早期发展的促进方法;
8、儿童看护人知晓儿童免费健康检查的政策和时间;
9、儿童看护人至少知晓3种以上儿童危险症状;
六、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卫生厅妇社处为项目执行机构,青海省妇幼保健院为项目技术支持单位,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项目具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项目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成立省级项目技术指导组。
1、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组 长:王晓勤 青海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廷军 青海省卫生厅妇社处副处长
黄素霞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成 员:星树德 青海省卫生厅新农合办副主任
艾溪涛 青海省健康教育所所长
李庆业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尚 鸿 青海省卫生厅妇社处主任科员
龙 黎 青海省卫生厅妇社处主任科员
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卫生厅妇社处。
职责:
①负责项目执行过程,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②负责与卫生部妇社司和县级项目领导小组进行联络、沟通与协调;
③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
④负责审批项目半年预算和经费报账单;
⑤负责审阅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主办年度工作会议。
2、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①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协调各项目单位,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
②负责与国家级项目办公室和县级项目办公室及时交流、沟通项目进展情况;
③按项目要求管理经费、专款专用,编写本级项目活动预算、汇总下级项目活动预算,每项活动完成后及时报账,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④组织本省的逐级培训,协调省级专家参与县级培训,组织、协调县级妇幼保健人员到省、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修;组织省、地市级专家驻项目县蹲点、指导;
3、省级项目技术指导小组及其职责:
组 长:黄素霞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副组长:李庆业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 员:徐海龙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医务科副主任
李 洁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主任
杨 华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主任
王惠珍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主任
刘向辉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副主任
孙春玲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副主任
王道华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阎新华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
赵海霞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信息科主任
李桂月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信息科
李 颖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刘学莉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儿保科
柏新华 青大附院妇产科主任
李凤莲 青大附院妇产科主任
沈延君 青大附院儿科主任
徐 燕 青海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郭 红 青海省人民医院产科主任
张立新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nicu主任
祁淑英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副院长
艾溪涛 青海省健康教育所所长
星 敏 青海省健康教育所
省级项目技术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职责:
①参与制定本省项目工作计划,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②作为省级师资参与国家级培训活动;
③参与省级培训活动和项目县逐级培训活动;
④参加对对项目县的监督指导,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⑤定期(每年两次)对项目县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协调国家级各种现场监督指导、评估、调查等工作;
⑥收集项目县有关信息数据,按时上报国家级项目办公室;
⑦撰写省级项目活动报告和全省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并上报国家级项目办公室;协助省级项目领导小组举办年度工作会议。
4、州、地级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海东地区、海北州、黄南州卫生局设立州、地级项目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1)协助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
(2)组织州、地级专家参加国家级培训,承担/参与本地区项目县的逐级培训,组织、协调县级妇幼保健人员到州、地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修,组织州、地级产、儿科专家驻项目县蹲点指导;
(3)定期对本地区项目县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5、县级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项目县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以及多部门合作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县级项目领导小组。同时,各县还应成立有专人负责的项目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成员包括妇女保健、妇产科、儿童保健、儿科、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等领域的高年资医师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县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政府参与,制定、修改本地区妇幼卫生相关政策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3)按照项目要求管理和执行项目经费,编制项目活动预算和决算单,撰写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组织开展本县的项目培训,协调和安排县、乡级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
(5)按照项目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本县各级项目监督指导活动;
(6)负责协调、安排国家级、省级、州地级专家和管理人员在本地区的监督指导、培训、评估和调查等工作;
(7)按项目要求收集、管理有关信息和数据,并及时上报有关数据至州、地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办公室;
(8)撰写本县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给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办公室。
6、乡级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项目县的乡镇卫生院成立由分管乡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的项目办公室。由主管乡长任组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副组长。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乡镇项目活动的开展,包括(1)定期召开乡级例会传达上级项目工作指示和了解村级项目工作进展;(2)组织对村级卫生人员进行相关培训;(3)定期开展项目监督指导工作;(4)协调和安排各级现场督导、调查等活动;(5)定期收集和及时上报项目有关信息和数据。
(二)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略)
1、经费申请
(1)经费申请流程
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年底由卫生部和儿基会共同制定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预算,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计划开展活动。按照项目年度活动计划和时间安排,各级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级活动预算,并上交省级妇幼保健院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每五个月申请一次(国家级项目活动经费将分季度申请)。
(2)项目经费支付范围
①可支付的主要活动
会议、培训班、研讨会和大型会议
参加人员每日津贴(包括住宿、伙食、市内交通和材料费)
专家差旅费
专家咨询费
会议室租金和材料费
小额印刷费
项目监督指导费用
专家每日食宿费用
专家交通费
专家咨询费
②不可支付的活动费用
会议和培训活动中,不支付大额材料印刷费;
会议和培训活动中,不支付学员的差旅费;
不支付项目人员工资、项目日常管理费用(包括通讯费、计算机耗材、设备维护费、业务招待费等)和税费;
不支付硬件购买,但可提供器械租用费。
2、经费拨付和报账
(1)经费拨付
项目活动经费采用预付制,经费申请得到儿基会批准后,将按照各项目单位的合理预算,每5个月拨付资金到各级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款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收款收据寄给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州、地、县应将准确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上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国家妇幼保健中心备案,以确保每笔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到位。如果提交后需要改变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或账号,这一更改必须在有项目主任签名和单位公章的原件上做出。
(2)经费报账
项目单位提交下半年经费预算时,同时将上半年的活动报告和经费支出明细提交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3)项目经费拨付和报账流程(略)
3、项目资金监管
应设立专用账户或在一个账户下设立专用科目,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每部分经费支出都应有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各项原始单据五年,以备自查和上级单位核查。
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进程和报账单,每年对各自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和审查,并向上一级项目管理单位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级项目办公室及国家妇幼保健中心将定期对各项目地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明细支出经费,如果项目资金有结余,应与儿基会尽早协商有关结余资金的重新安排使用或退还儿基会;未经儿基会的批准,任何项目结余资金不得用作其他项目用途;超过六个月的结余,必须无条件退还儿基会。
(四)项目设备管理
1、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在收到项目提供的设备后,应认真检验设备及其所附文件(产品说明、保修证书等),如有问题,及时联系国家妇幼保健中心或儿基会;
2、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所提供的设备应有详细的设备接收和分发登记;
3、建立项目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设备的分类、编号、登记、使用和维修等相关记录;
4、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级项目办公室;
5、项目单位有责任确保项目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不得闲置不用;
6、对于设备管理不善、违反设备操作和使用规程致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要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对项目所提供车辆,应建立车辆保养日志,登记车辆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修理情况;
8、所有项目援助的设备必须用于项目地区,没有儿基会的同意不得转让;
9、所有儿基会提供的设备应贴有儿基会的印记或标贴。
(五)项目信息管理
各项目地区按照妇幼卫生年报和项目报表的要求,每年11月底前将数据上报至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六)项目档案管理
1、项目档案内容
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期间各种项目活动形成的文字、图片、照片、光盘、声像资料以及实物样品等不同形式的资料,具体包括:
(1)所有与项目活动相关的文件(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文件);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报表;
(3)项目培训档案(计划、通知、教材、参加人员签到表、培训总结、班前班后问卷等);
(4)监督指导和评估计划、记录和活动报告;
(5)临床进修(计划、进修者名单、进修单位证明等);
(6)专家蹲点工作记录(计划和总结);
(7)项目财务档案(账本、原始票据、经费使用情况等);
(8)项目仪器、设备的分发、使用和维修记录;
(9)其他项目相关资料(图片、宣传画、录像带和光盘等)。
2、项目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1)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由专人管理;
(2)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所有项目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和归档工作;
(3)项目活动资料要分年度、分活动系统整理归档。
七、项目监督与评估
通过开展项目的监督、评估和指导,及时掌握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增强项目资源的利用和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1、内容:
(1)项目管理的监督指导;
(2)母子健康综合服务提供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3)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利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4)项目培训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5)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2、活动:
(1)建立常规的监督制度,省级督导组每年对项目县进行至少2次监督指导,县级督导组每年对乡级进行至少4次监督指导。
(2)建立逐级的监督评估体系,制定监测评估指标,以便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项目投入额度、培训考察等活动相联系。
(3)县对乡、乡对村的指导通过例会、信息上报的方法落实。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记录制度。
(4)每季度项目县有关领导召开多部门的项目协调会,定期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不知下一步项目工作安排,撰写项目进展报告。
(5)各级项目地区按照项目要求,在每项活动结束后10天内将活动报告上报至上一级项目管理单位。
附件1
母子健康综合项目策略与活动框架表
策略 | 活动 | 具体活动 | 产出 | 指标 |
1、倡导各级政府,推动妇幼卫生相关政策、策略、规范和制度的落实和出台。 | l 促进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 ø 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参与项目重要活动,如会议、监督指导、宣传活动等。 | ü 制定、修订或出台促进综合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的政策、方案,包括孕前保健、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孕产妇、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及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的建立等; ü 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妇幼卫生人员队伍的稳定,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加大对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机构设备的投入,保障规范的孕产期、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 ü 应将母乳喂养率、孕妇、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儿童生长迟缓率等健康指标纳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 | |
l 政府倡导,多部门合作网络建设 | ø 参加国家级会议、召开本地区项目会议; ø 成立多部门合作网络小组,参与项目实施。 | |||
l 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硬件和人员保障 | ø 开展妇幼卫生服务的硬件建设、保障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供; ø 配备相应专职妇幼保健人员。 | |||
2. 提供规范、优质的母子健康综合服务 | l 制定母子健康综合服务规范、标准 | ø 规范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建立、健全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管理机制; ø 制定“两个标准”、“两个模式”(包括母子健康乡卫生院服务标准、县、乡两级儿童规范化门诊标准、适宜农村的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适宜农村的儿童保健服务模式); ø 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和服务内容; | ü 每个项目县建立1个县级综合产科急救中心和1个儿科急救中心; ü 每个项目县至少建立2个“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 ü 县级妇幼保健院建立规范的儿童保健门诊,至少1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有独立的儿科门诊,每县至少有2个乡镇卫生院建立规范的产科和儿童保健示范门诊; ü 所有助产机构能够提供早接触、早开奶的服务,能够开展母乳喂养咨询,保护、促进和支持纯母乳喂养; ü 所有乡镇卫生院以及8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婴幼儿喂养指导; ü 所有助产机构的分娩现场均有1名接受过新生儿窒息复苏的人员在场; ü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至少有一名接受过新生儿危重症救治培训的专业人员; ü 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能够提供孕产妇、儿童血红蛋白检查及孕产妇尿蛋白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能够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 |
l 提供母子健康综合服务 | ø 孕产期保健服务(常规和重点服务) ø 儿童保健服务(常规和重点服务) | |||
l 技术人员能力建设 | ø 开发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培训教材 ø 改编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包 ø 短期培训 ø 临床进修 ø 专家蹲点 | ü 乡级医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县级专题培训,村级卫生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专题培训; ü 所有助产人员均应掌握初步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ü 所有助产人员能够正确绘制妊娠图、产程图和测量产后出血量; ü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对0~6岁儿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儿童喂养和疾病预防指导;在此基础上,按照儿童4-2-1体检要求开展0~6岁儿童健康检查、乡级机构按照儿童生长发育里程碑进行发育评估、县级至少一名医务人员掌握发育评估的测验方法; ü 医疗保健机构能够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ü 县、乡级医务人员能够掌握孕妇和儿童贫血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 | ||
3. 增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可及性和利用 | l 向目标人群宣传妇幼保健服务优惠和减免政策 | ø 充分利用多部门合作网络,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 ü 服务对象知晓当地妇幼保健服务优惠和减免政策。 | |
l 建立孕产妇和儿童的急救转诊预案 | ø 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急救转诊预案; | ü 政府、卫生部门、医疗保健机构等多部门均明确各部门职责、随时启动预案。 | ||
l 建立孕产妇和儿童的急救转诊绿色通道 | ø 建立各级孕产妇、儿童急救转诊制度、流程及队伍; ø 培训医务人员,增强转诊意识。 | ü 各级建立孕产妇、儿童危重症转诊小组,发现危重及时转诊; ü 有明确的转诊制度、流程。 | ||
l 项目地区可根据情况自愿建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改善待产环境 | ø 配备必要生活用品和厨具,满足待产期间的生活需要; ø 免费提供待产服务。 | ü 部分项目地区建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 | ||
l 调整现有的妇幼保健服务模式,使孕产妇和儿童能够得到便利、优质的保健服务 | ø 整合部分预防、保健、医疗服务,提供一站式妇幼保健服务。 | ü 服务对象在接受一次服务时能够得到更多的服务内容,如将儿童健康检查与免疫接种相结合,合理安排就诊人次数、营造儿童定期体检的良好候诊环境等。 | ||
4.增强服务对象母子健康意识、采纳健康行为 | l 具体内容见母子健康促进项目执行文本 | ü 孕产妇知晓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的重要性; ü 孕产妇知晓医疗机构提供孕期营养及孕前保健服务; ü 孕产妇至少知晓3种以上孕期危险症状; ü 孕产妇接受了孕产期系统保健,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 ü 孕产妇接受过孕前咨询服务; ü 儿童看护人知晓婴幼儿喂养方法和辅食添加知识; ü 儿童看护人知晓儿童早期发展的促进方法; ü 儿童看护人知晓儿童免费健康检查的政策和时间; ü 儿童看护人至少知晓3种以上儿童危险症状。 |
附件2
项目实施进度表
级别 | 活动领域 | 项 目 活 动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国 家 级 | 政府倡导 | n 成立国家级项目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 n 国家级项目启动会 n 项目进展年度总结 n 项目总结和经验交流会 | * * | * | * * | ||
开发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培训教材 | n 相关培训教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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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包 | n 母子健康综合服务指南 n 母子健康手册 n 母子健康手册使用指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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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n 项目管理师资培训班 n 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相关培训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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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 | n 制定母子健康乡卫生院服务标准 n 制定县、乡两级儿童规范化门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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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与分发 | n 按照项目需求确定需购买的设备名单 n 设备的招标采购 n 设备分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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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 | n 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指导 n 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妇幼保健服务利用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项目培训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其他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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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评估 | n 基线调查 n 终末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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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相关手册 | n 起草项目管理手册并分发 n 起草项目监督指导手册并分发 n 起草临床进修手册并分发 n 起草专家蹲点指南并分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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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申请及使用情况汇报 | n 根据项目活动计划申请每季度的项目经费 n 根据项目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每季度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交卫生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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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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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活动领域 | 项 目 活 动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省 级 | 政府倡导 | n 成立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n 成立省级项目技术专家组 n 参加国家级项目启动会 n 召开省级项目启动会 n 项目地区项目进展交流 n 参加国家级项目总结和经验交流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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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n 参加国家级项目管理师资培训班,组织本省的逐级培训 n 参加国家级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相关培训,组织本省的逐级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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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县专家蹲点 | n 制定本省驻县专家蹲点计划 n 按计划派遣省级专家驻县指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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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进修 | n 制定本省项目地区人员进修计划 n 按计划安排县级医务人员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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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 | n 制定项目监督指导计划; n 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项目地区督导与评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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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评估 | 配合外部评估组进行项目的外部评估工作: n 基线调查 n 终末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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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 n 定期收集汇总本省项目管理信息和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国家项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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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 n 根据项目活动计划申请每半年的项目经费 n 根据项目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本省每半年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国家级项目办公室提交报账单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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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活动领域 | 项 目 活 动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州 地 级 | 培训 | n 参加国家级项目管理师资培训班,参与本地区的逐级培训 n 参加国家级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相关培训,参与本地区的逐级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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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县专家蹲点 | n 制定本地区的驻县专家蹲点计划 n 按计划派遣地市级级专家驻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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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进修 | n 制定本地区人员进修计划 n 按计划安排县级医务人员到地市级医疗机构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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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 | n 项目管理的监督指导; n 母子健康综合服务提供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利用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项目培训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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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活动领域 | 项 目 活 动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项 目 县 | 政府倡导 | n 组成县级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n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启动会 n 参加省级项目进展协调会 n 召开本县项目进展协调会 n 参加国家级项目总结和经验交流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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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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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培训教材和服务包 | n 项目县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按照母子健康综合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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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n 参加上级项目管理的逐级培训,组织开展对乡镇级的培训 n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相关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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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 | n 按照建设标准对本县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进行建设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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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接收与使用 | n 设备接收及调试 n 设备管理规则和使用方法的制定 n 设备使用方法培训 n 设备投入临床保健工作 设备使用情况的记录及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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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乡专家蹲点 | n 制定本县驻乡专家蹲点计划 按计划派遣县级专家驻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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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 进修 | n 制定本县人员进修计划 n 按计划安排乡级医务人员到县级医疗机构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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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 评估 | 配合外部评估组进行项目的外部评估工作: n 基线调查 n 终末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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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 n 收集汇总本县项目管理信息和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地市级、省项目办公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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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指导 | n 项目管理的监督指导 n 母子健康综合服务提供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利用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项目培训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人员进修和专家蹲点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n 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效果评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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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 n 根据项目活动计划申请每半年的项目经费 n 根据项目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本省每半年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国家级项目办公室和省级项目办公室提交报账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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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1、3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
贫血是指末梢血中单位容积内的红细胞数或血红蛋白量低于正常。按照who标准,血红蛋白值小于110g/l时诊断为贫血;在高海拔地区,海拔每升高1000米,血红蛋白的界值上升4 g/l,低于此值称为贫血。
血红蛋白低于标准值的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100% 实际测量血红蛋白的6~35个月儿童总数
2、3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
生长迟缓为身长低于同性别、同年龄儿童平均身长两个标准差以上。
身长低于年龄别平均身长两个标准差以上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100% 同性别所有测量身长3岁以下儿童总数
3、3岁以下儿童两周内疑似肺炎患病率
疑似肺炎是指在患咳嗽并伴有气喘或呼吸加快症状的儿童。
两周内咳嗽且呼吸频率加快的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2周疑似肺炎患病率=----------------------------------×100% 实查3岁以下儿童数
4、3岁以下儿童两周腹泻患病率:
腹泻是指儿童大便次数每天在4次或4次以上,同时伴有大便性状改变。
两周内发生腹泻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两周腹泻患病率=-----------------------×100% 实查3岁以下儿童数
5、早开奶率:
早开奶是指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开始吃母乳。
出生1小时内开始吃母乳的2岁以下儿童数 早开奶率=-------------------------------------×100% 已知开始吃母乳时间的2岁以下儿童总数
6、0~6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0~6个月的纯母乳喂养是指在6个月以下儿童中,过去24小时内,除外母乳,没有进食过任何液体和食物。
纯母乳喂养的0-6个月婴儿数 0~6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100% 被调查0-6月婴儿总数
7、6~8个月婴儿辅食添加率:
辅食添加是指在6-8月龄儿童中,过去24个小时内,吃过固体、半固体和软质食物的儿童。
辅食添加的婴儿数 6~8个月婴儿辅食添加率=-------------------------×100% 被调查的6-8个月婴儿总数
8、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
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3岁以下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100% 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3岁以下儿童数
9、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儿童系统管理包括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根据不同时期儿童的生理解剖特点,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发育评估和健康指导。
年度辖区内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3岁以下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100% 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3岁以下儿童总数
10、3岁以下儿童发育评估率:
发育评估是指对3岁以下儿童的感知、运动、语言及心理发育等能力进行评估。
年度接受一次及以上发育评估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发育评估率=----------------------------------×100% 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3岁以下儿童总数
11、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所提供的服务。
12、产前检查覆盖率:
孕期至少接受一次产前检查的孕妇数 产前检查覆盖率 =----------------------------------×100% 同年活产数
13、合格产前检查:是指整个孕期至少进行5次产前检查;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且其中1次在36周后,每次检查项目应包括血压、体重、血常规、尿常规。
具有合格产前检查的孕20周以上孕妇数 合格产前检查率 =------------------------------------×100% 孕20周及以上的孕妇数
14、基本产科急诊服务:包括抗生素的静脉点滴,催产素的应用,抗惊厥药物的注射,子痫和先兆子痫的药物治疗,手取胎盘,阴道助产(胎头吸引和产钳)。
15、综合产科急诊服务:包括所有的基本产科服务,加上产科手术、输血和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治疗。
16、基本产科和新生儿科急诊服务:包括所有的基本产科服务,加上新生儿窒息复苏,新生儿硬肿症管理(复温),新生儿感染的抗生素治疗(注射和口服),基本新生儿保健。
17、综合产科和新生儿科急诊服务: 包括所有的基本产科和新生儿科急诊服务,加上产科手术、输血、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治疗和新生儿辅助呼吸。
18、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指有专职的妇幼保健人员并保证妇幼保健人员工资的全额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