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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83号)


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文件精神,确保今年最后两月内煤矿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及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强化防范措施,严格按照“打非法、查违章、治瓦斯、建标准、强责任”的要求,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要求,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二是全面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三是继续深化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四是继续严厉打击煤矿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务求取得更大实效;五是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六是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三、深化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一)做好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开展瓦斯治理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管理要求,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不达标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停电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区域防突措施优先,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二)做好水害防治专项整治。要针对今年以来水害事故多发的问题,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采掘作业地点水文地质情况以及相邻矿井老空水情况,制定水害现场处置方案,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加强巡视检查和现场管理。凡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四、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78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督查组整改意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解表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79号)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区(市、县)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所有煤矿企业,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联系电话:7987379)。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略)

2.《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黔安办明电〔2011〕27号)(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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