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并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循环经济城市试点实施工作,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共同负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循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循环办依据我市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国家循环经济城市试点工作,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当年度支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并进行公告,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与跟踪服务;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拨付管理,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循环办提出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节能项目;
(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重点支持工业、农业废弃物、城市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中水回用等示范项目;
(三)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项目,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的其他项目;
(五)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编制、方案编制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于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金支持可采用贴息、补助两种方式,原则上以贴息为主。
(一)贴息。对于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按照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不超过8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助。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对开展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编制、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重视循环经济工作,相关制度完善,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故;
(四)项目完成后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明显。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主要循环经济指标评估);
(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合同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五)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向市循环办申报;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对于第四条中(一)、(二)、(三)、(四)类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或评估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贴息、补助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签订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后拨付首期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首期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支持资金总额的70%;对于第四条中(五)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审查后,提出补助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项目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按照《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使用贴息、补助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由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出审计报告,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受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