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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要求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达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做好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必须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条 竣工验收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工作目标责任书等。

第三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一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己按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4.落实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己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

此外,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只有少数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留足投资,限时完成。

(二)技术研究、实验性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方案己完成,实验装置建成并形成技术研究成果,能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方案和重要数据,达到研究的预期目标。

(三)服务体系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按批准内容完成,达到项目的预期工作目标。

第四条 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项目总结、竣工决算、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项目图片等文件资料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循环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竣工验收组织:由市循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组织验收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填报《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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