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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抚顺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青山工程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已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结合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全面实施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的生态恢复工程,加强政府监管,明确责任,落实激励和约束政策,充分调动林地使用者实施治理和恢复森林生态的自觉性,促进全市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管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降低成本,确保效果的原则;奖励先进,以奖代补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经过4年努力,使矿山开采及其他征用、占用林地行为得到规范,破坏山体、滥占林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已破坏的山体生态得到有效恢复,封山育林、封山禁牧工程得到有序推进。

到2015年,全市已破坏的山体得到全面治理,矿山复垦率达到省要求标准;小开荒林地和25度以上山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一级以上公路两侧、大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对城市中心的高尔山、高山路、望月路沿线林地全部实现封闭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区位的国家公益林全部实现工程围栏。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森林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力争分别达到69.8%和71.9%。

四、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关停达不到开采标准的矿山。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矿山关停标准、关停时限,立即清理并迅速关闭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重大破坏和影响,符合关停标准的铁矿、煤矿、采石厂、小白灰厂、小水泥厂,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关停及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二)恢复生产中的矿山生态。对正在生产的矿山,要依法加强监督,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生态恢复标准和时限。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三)治理恢复已关闭矿山的生态。对已停产关闭的矿山,要限期进行绿化覆盖。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原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明确生态恢复标准及时限。对找不到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辖区政府负责治理恢复。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四)治理恢复已关闭尾矿库的生态。对已关闭的尾矿库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程序和植被恢复要求,原生产企业为生态恢复责任主体,明确恢复标准及时限。找不到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辖区政府承担治理责任。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五)治理恢复公路两侧损坏山体的生态。加大公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公路沿线0.48万亩的坡面修复,其中2011年年底前完成0.17万亩,2012年完成0.14万亩,2013年完成0.11万亩,2014年完成0.06万亩。国省干线、县级公路两侧损坏山体的生态治理恢复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专用公路由产权单位负责。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六)治理恢复铁路两侧损坏山体的生态。加大铁路沿线损坏山体治理力度,铁路部门要承担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生态恢复标准和治理时限,尽快恢复植被。

牵头单位:沈阳铁路局抚顺车务段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七)治理恢复城市周边地区山体生态。加强环城林带内山体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对已破坏山体和矸子山进行生态恢复,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抚顺县、抚顺矿业集团公司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八)全面整治小开荒。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相关还林政策,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市6.2万亩“小开荒”在二年内全部还林还草。其中2012年完成还林还草3万亩,2013年完成还林还草3.2万亩。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具体责任人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3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九)对25度坡地实施退耕还林。严格落实省政府25度以上坡地退耕还林给予补助政策,各县区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力争三年内完成全市1.4万亩超坡地的还林任务,其中2012年完成还林0.5万亩,2013年完成还林0.5万亩,2014年完成还林0.4万亩。

牵头单位:市(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4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十)加强墓地、坟地整治工作。取缔非法公墓,杜绝占用林地乱埋乱葬现象,加大对现有公墓、坟地生态治理力度,做好景观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十一)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林地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保护,凡涉及林地的土地审批,要将林业部门林地开发审批作为用地审批的前置条件。杜绝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停止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采沉区开发建设等项目审批,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区及抚顺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十二)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完成围栏封育47.5万亩,工程围栏940公里,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区位的国家公益林全部封围。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十三)广泛推行节柴改灶和畜禽舍饲、圈养。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大力推进节柴改灶,保护森林资源。要全面推广畜禽舍饲、圈养和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实现农业生产良性循环。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十四)严格管理木材加工经营产业。要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木材加工园区布局,规范木材市场管理,取缔非法木材加工企业,确保森林资源得到科学有序利用。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五、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1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被破坏山体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县区调查全市矿山企业底数(包括数量、名称、种类、规模、分布及主要经营状况等)、无证开采的矿山底数、污染严重的矿山底数、达不到标准的小矿场底数、生产中矿山的生态恢复情况和(应)可恢复面积、已停产关闭矿山和尾矿库底数、已破坏无主山体底数;由市林业局组织各县区调查全市小开荒面积及分布、需要实行工程围栏、封山育林的荒山面积,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调查25度坡以上坡地底数;由市交通局组织各县区调查公路沿线两侧生态恢复面积。

(二)制定治理标准阶段。2012年2月底前完成相关治理标准制定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组织制定《尾矿库治理及绿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组织制定《排岩场治理及绿化标准》、《废矿坑治理及绿化标准》;由市交通局、市林业局组织制定《公路沿线两侧受损山体治理及绿化标准》;由市林业局组织制定《小开荒治理及绿化标准》、《超坡地治理及绿化标准》。

(三)青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阶段。2012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青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完成绿化方案设计。此项工作市林业局牵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实施青山保护工程实施阶段。2012年4月起,按照青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有重点、分步骤地实施全市青山恢复保护各分项工程,2015年实现全市青山恢复保护工作的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同志为成员的抚顺市青山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研究制定全市青山恢复保护工程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有关部门青山保护工作。各县区也要立即成立相应机构。

(二)建立青山工程投入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设立青山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同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为青山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三)严格矿山用地审批。结合国家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对不符合征用林地条件的一律不予申报;符合条件的,在申报征用林地的同时,用地单位必须提交土地复垦报告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继续开展非法采矿等破坏林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市林业局要会同公安、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非法采矿等破坏林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要加强对重点监控区、重点动态巡查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处理破坏林地行为。

(五)建立青山保护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市林业局要组织制定青山保护工程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层层签订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青山工程进展情况。

(六)加强行政监察和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治理生态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全市青山工程的政策措施,曝光破坏林地典型案件,为青山工程的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抚顺市青山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桂芬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杨学海 市政府副市长

李 庆 抚顺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成 员:宁文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孟昭方 市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商泽友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金华 市改革发改委主任

李 达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王 强 市民政局局长

于扬福 市财政局局长

王 瑛 市编办主任

黄恒标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董春然 市交通局局长

祁 玮 市农委主任

吕新志 市水务局局长

蔡金抚 市林业局局长

李德明 市环保局局长

张弘卓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张国恒 市畜牧局局长

陈允杰 市国资委主任

杜 鑫 抚顺县政府县长

金 辉 清原县政府县长

那学成 新宾县政府代县长

杨 威 新抚区政府区长

鲁 波 望花区政府区长

姜群大 东洲区政府区长

朱光明 顺城区政府区长

邵景春 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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