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中卫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拉动国内需求采取的一项惠农政策。为了切实做好中卫市“家电下乡”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0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使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操作程序;坚持为民服务的原则,力求让农民切实买到补贴类家电产品,确保补贴资金顺利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实施时间
“家电下乡”工作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底结束,为期4年。
三、相关政策及实施内容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
根据宁夏农村的实际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宁夏“家电下乡”的产品为冰箱(冰柜)、彩电、洗衣机、手机四类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冰箱(冰柜)2500元、彩电20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规定的四年时间内,在全区核准指定的任何1家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 “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凡海原县农村居民购买规定的四类“家电下乡”产品,政府给予销售价格20%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销售价格的13%,自治区财政补贴销售价格的7%。沙坡头区、中宁县农村居民购买规定的四类“家电下乡”产品,政府给予销售价格15%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3%,自治区财政补贴2%。每户农民每类产品最多只可购买一台(部),即可以购买一台冰箱或冰柜、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部手机。超出的数量不予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发放
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需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并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农村家庭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沙坡头区镇乡报市财政局),市、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通过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家电下乡”供应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公示,自治区共确定“家电下乡”商品供应企业15家,分别是:宁夏荣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甘肃长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和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
(二)核准中卫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家电下乡”工作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卫市实际,经认真审核筛选,全市一区两县共核准“家电下乡”商品销售网点86家,其中,沙坡头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3家;中宁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2家;海原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41家。
市旅游和商务局、财政局对核准的销售网点将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公示,并由自治区商务厅颁发统一制作的“家电下乡指定点”标示牌匾。
五、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王永斌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张静荣副秘书长、市旅游和商务局李树茂局长、市财政局蔡波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中卫日报社、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旅游和商务局、广电局、中卫广播电视台、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宁县、海原县为成员的中卫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和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同时负责沙坡头区“家电下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和商务局李树茂局长兼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中宁县主要职责
中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海原县主要职责
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电下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2、做好销售网点备案登记。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要求,做好销售网点筛选、确定和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规范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做好协调服务。组织中标供应企业和销售网点做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及时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网点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培训指导和协调服务。
5、加强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家电下乡”工作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报告。要加强对销售网点及售后服务网点的管理与考核、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家电下乡”相关政策规定及操作程序的销售网点及时要求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销售资质,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6、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配合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宣传“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审核、拨付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指导乡镇财政所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农户购买的产品是否为中标企业生产供应的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情况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部);(7)出具的发票是否为“家电下乡”专用发票;(8)其它应审核的内容。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在购买人户口簿附页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家电下乡产品已购”戳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市、县商务部门留查1份,乡镇财政所1份),并将申报材料存档备查。按日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一式3份(乡镇留查一份,报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并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县级商务部门留查联)装订成册,报送市、县商务部门备查;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市、县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各乡镇财政所报送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及销售数量进行复核。
3、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经核实销售网点录入信息,自购买人申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等账户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财政部门可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支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折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宣传部门主要职责
制定“家电下乡”活动宣传方案,安排中卫日报社、中卫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单位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工商部门主要职责
要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及时查处假冒伪劣产品,防止损害群众利益。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要按照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的要求,加强“家电下乡”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质监部门主要职责
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
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
物价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广电部门、中卫日报社、中卫广播电视台职责
负责做好“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
销售网点主要职责
1、及时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货源、调配、采购工作,确保“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货源充足。
2、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3、销售网点要设立专柜或专区、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销售。
4、对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安排专人负责销售、服务、信息录入及上报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规范经营。
5、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要制定完善的服务公约、服务承诺和购买须知。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指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6、积极主动配合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搞好“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伤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发生。
7、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开展丰富多样的促销活动。
8、定期向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应急措施
1、网点供应不及时的处理
在指定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时或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用备用网点,并报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2、网点销售管理
为防止“家电下乡”期间集中购买出现供货断档、停顿,引发排队争购等突发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可采取预约购买、组团购买、集中定时送货上门等服务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3、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
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维持市场秩序。对群众举报销售网点违规销售、服务不到位的现象,经商务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资格,摘除授予的牌匾。
4、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
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并主动向购买者做好解释工作,并进行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紧急报告,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
公布举报投诉及服务电话:
市旅游和商务局:0955-7026030 市财政局:0955-7067862
市国税局:0955-7066862 市地税局:0955-7016472
市工商局:0955-7013608 市质监局:0955-7034876
市物价局:0955-7068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