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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


【颁发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发[201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景政发〔201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中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的规定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1〕2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调整到38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调整到228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额由县财政承担。请各乡镇(管理区)及社区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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