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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王江泾镇小城市培育试点财政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嘉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11]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王江泾镇小城市培育试点财政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对秀洲区王江泾镇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支持力度,推进小城市财政管理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2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财建〔2010〕35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强镇扩权积极培育现代新市镇的若干意见》(嘉委〔2007〕36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嘉委〔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王江泾镇小城市培育试点财政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城市培育试点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财政管理改革,有利于破解体制机制束缚,促进各类要素集聚,加快试点镇从新市镇向小城市转型;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和杠杆效应,促进试点镇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立权责一致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实现依法理财,推进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小城市培育试点总体目标和“三年行动计划”,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以产业升级、人口集聚、要素集约为导向,充分发挥财税支撑、保障和引导作用,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小城市的经济实力、城镇功能、人居环境,增强小城市产业、人口集聚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构筑现代化网络型田园城市和新农村建设发展新平台。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将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构建小城市培育试点财政管理制度的根本前提和最终目的,财政分配重点向公共社会事业领域倾斜,不断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提升小城市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提高民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形成与小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社会事业发展体系。
坚持自我发展。小城市财政发展应当与当地资源、经济、社会的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通过上级财政一定时期的政策扶持,在加快推进产业、人口集聚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内在机制,正确处理财政规模扩张和财政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实现财政收支良性自我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在分税制框架下探索建立新型的财政平衡模式,进一步理顺小城市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纵向分配要统筹兼顾市、区与试点镇的财政利益关系,财力分配向试点镇倾斜。横向分配要统筹兼顾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形成经济与建设、物质与文化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发展态势。
坚持公平效益。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科学界定小城市财政供给和财力划分范围,充分发挥基层财政在小城市发展中的公共财政职能。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完善政府资源配置标准,改进财政管理方式和方法,加强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完善小城市财政决策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社会各界和民众对财政政策、财政预决算和财政管理的监督力度。健全完善媒介组织机制,稳步推行小城市财政信息公开,构建公开、透明的财政信息平台,广泛吸引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小城市财政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财政组织体系。试点镇应当设置财政所,具体承担小城市财政管理职能。根据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要求,合理确定财政所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并征得上级财政部门同意。财政所应按照“三位一体”管理改革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分设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等岗位,并配足配强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财政所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综合能力,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高配为副科级。财政所业务受上级财政部门指导,主要负责人由试点镇党委商上级财政部门后任免。优化财政工作流程,完善财政服务体系,构建“高效率、快节奏、低成本”的运行机制和“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体制。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优化试点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拓宽人才录用渠道,把具有较好财政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充实到试点镇财政队伍。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定期组织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不断提高财政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其适应小城市培育试点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建立财政部门挂职及特派联络员制度,定期选派市、区两级财政专业人才到试点镇挂职锻炼及实地指导,缓解小城市财政管理人才紧缺压力,为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财政管理改革提供人才支撑。
(三)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合理界定市、区与试点镇的事权范围。结合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区与试点镇的财力分配关系。统筹兼顾市、区、镇各方财政利益,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型的财政合作机制和长效激励型的财力分配制度,加快推进财力下沉。全面厘清试点镇辖区内企业财政收入级次,下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等专项收入的镇分成比例。扩大试点镇超收分成范围,以2010年为基期核定收入基数,自2011年起三年内新增镇级一般预算收入部分全额留镇。实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优惠政策,自2011年起三年内,试点镇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除按国家、省政策计提扣缴的税费及专项资金外,全额返还试点镇,用于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小城市金库管理制度。加快完善秀洲区金库核算体系和试点镇财政管理,待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试点镇金库。
(四)健全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小城市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一是建立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基本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小城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核心;二是健全作为辅助性质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以解决一些难以纳入均等化范围的特殊事项;三是探索设立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通过对既有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选择部分可按因素法分配的项目,归并为既有特定政策目标又可由试点镇统筹安排的过渡性项目。转移支付的管理要坚持分散与统一相结合原则,转移支付的决策要科学、民主、公开。通过建立以奖代补考核体系,提高对试点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扩大试点镇可统筹财力规模。
(五)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建立小城市培育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分级筹措机制,确保稳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自2011年起三年内,试点镇小城市培育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秀洲区财政按1:1比例分级承担,共同筹措。市、区财政可在核定的配套资金总体规模内通过整合、归并各类专项资金及新增财力预算安排等方式,多渠道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区财政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由秀洲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政府批准执行。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功能区、技术创新和人才集聚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规划编制及体制机制创新等项目补助。试点镇应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于每年初将当年项目实施计划及财政支出预算计划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增强财政杠杆效应。一是加大服务业税费支持力度。自2011年起,对在试点镇新办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三年内,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补;对在试点镇新办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三年内,营业税地方留成50%部分返补。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体制分级承担。二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小城市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通过投资补助、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推行小城市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改革,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路、桥等公益性设施可鼓励通过拍卖冠名权、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缓解资金要素瓶颈制约。三是建立科学的产业扶持政策。根据小城市功能定位,突出重点和特色,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内容和导向目录,促进特色产业集聚,发挥企业集群效应,为小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七)强化财政预算管理。一是健全试点镇财政预算体系,进一步明确财政收支和监督管理职能。试点镇凭借公共资源取得的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额纳入综合预算管理;试点镇所有政府性资金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由财政所提出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二是逐步推进试点镇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国库直接支付和政府采购比重。三是加强试点镇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四是强化试点镇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审批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止扩权后镇级财政发生失控现象。五是稳妥推行试点镇财政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试点镇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三农”等支出。六是建立健全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城市培育财政动态评价机制,通过科学的评价体系,对试点镇财政综合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与转移支付规模挂钩。
(八)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小城市政绩考核制度,调整试点镇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促进小城市健康发展。实行用地指标倾斜政策,充分考虑小城市发展需要,为试点镇预留发展空间。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条件,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人口在小城市落户、就业、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
五、其他
本意见适用范围限于秀洲区王江泾镇小城市培育试点,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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