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地区卫生局),为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地区卫生局。
(三)转变职能将机关原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具体业务,如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医疗事故鉴定、继续医学教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评估、认证等工作,交由学会、协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适应喀什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组织和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依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喀什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制定喀什地区卫生区域规划,协调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逐步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三)组织全地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地区卫生应急工作。制定突发疫情和突发事件的控制预案,在行署统一领导下,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和设备,防止和控制疾病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和指导农村卫生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职责范围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相关工作,强化医疗质量的管理;负责权限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西药、民族医药)事业。
(六)负责组织和管理医学教育、科技研究和学会学术工作,制定全地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教育规范,引进和推广适宜技术和项目,指导适宜技术的普及应用工作。
(七)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督社会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学校卫生以及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八)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负责辖区卫生统计和信息工作。
(九)统筹协调地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地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组织开展卫生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法制教育,深入纠正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卫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检查、督促各科室业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全地区综合性卫生会议的组织,负责纪检监察、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统计信息、来信来访和提案、方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地区权限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研究地方性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对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国际项目和经济贷款项目的引进和账务监管,负责机关财务和公产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审核、管理卫生执法人员,负责制定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母婴保健机构从业人员执业、采供血以及相关健康产品等的卫生执法监督方案计划;组织开展卫生人员法制教育。
(二)农村卫生管理科负责研究发展和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农牧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制订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操作规范,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具体各项业务;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有关审批、审核、评估等工作,检查督导全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预警报告,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协调配合地区农牧区各项卫生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开展。
(三)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研究拟定地区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服务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审批;承担全地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疾病控制科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拟定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全地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环境和职业中毒事件和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五)医政科拟定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卫生资源配置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布局;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国家、自治区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及时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做好行政处理与监督;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的质量;协调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研究制定地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管理和指导中医民族医的对外技术、学术与人才交流。
(六)科技教育科负责制定地区医学卫生科学技术和医学卫生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地区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和实施卫生人才资源开发策略,做好优秀专家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管理工作;负责医学科研项目资金和医学科研管理工作;负责医药卫生科技人员的在职教育;协调拟定中等卫生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教学工作;编辑出版《喀什卫生》,组织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负责医药卫生适宜技术与适宜项目的引进和推广。
四、人员编制
地区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