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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1]12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1〕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重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体系建设,经研究,定于2012年1月在北京召开2012年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

(二)总结2011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部署2012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三)讨论、交流卫生监督及其相关公共卫生领域改革建设等有关工作。

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1月13日至14日,会期两天,1月12日报到。

地点:北京湖北大厦(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电话010-62172288)。

三、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分管厅局长、卫生监督处(局)处(局)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处长、卫生监督所(局、总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防院(所)负责人;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卫生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时,邀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四、其他事项

(一)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参会代表届时着卫生监督服参加会议,请按照着装规定提前做好准备。

(二)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局)负责本省(区、市)参会代表报名工作。参会代表回执请于1月5日前传真至我部监督局。

(三)会议食宿费由会议承担,差旅费自理。会议不安排接站,请代表自行前往。

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王冀、高术宝

联系电话:010-68792399、68792914、68792387(传真)

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2.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代表回执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
代表名额分配表

单  位

名 额

北 京

5人(含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1人)

天 津

6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河 北

4人

山 西

5人

内蒙古

4人

辽 宁

6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大连市卫生局1人)

吉 林

6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黑龙江

6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上 海

5人(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人)

江 苏

4人

浙 江

5人(含宁波市卫生局1人)

安 徽

4人

福 建

6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厦门市卫生局1人)

江 西

5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山 东

7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青岛市卫生局1人)

河 南

5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湖 北

5人

湖 南

5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广 东

7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深圳市卫生局1人)

广 西

5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海 南

4人

重 庆

6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四 川

5人

贵 州

5人(含省职防院所1人)

云 南

4人

西 藏

4人

陕 西

4人

甘 肃

5人

青 海

5人

宁 夏

4人

新 疆

4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人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3人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人(其中中国疾控中心3人,营养食品所、环境所、职业卫生所、辐射安全所、儿少/学校卫生中心各1人)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人



附件2
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代表回执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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