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1]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调整为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共同管理,以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管理为主,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地区卫生局。
(二)将地区卫生局负责的餐饮业、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督察和规范各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的准入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县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应急、稽查、检验检测和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市场安全评估。市场风险评估由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风险评估方案。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和规定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指导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指导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八)组织指导喀什地区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及管理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负责组织相关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车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史志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及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服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和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承担协助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具体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协调局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群众团体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法制宣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新闻和重大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行政许可科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权限内的审批工作;负责核发喀什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规定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负责指导、督察和规范各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的许可证发放。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担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装品市场安全评估。监督实施并督查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喀什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
(七)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承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80。主要职责:负责检验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餐饮加工操作工具、餐饮具等;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检验;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检验,组织实施药品、餐饮服务业食品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验计划;负责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药品质量情报信息;负责执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检验任务。
(二)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的主要职责:
1、受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依法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大案要案。
2、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问题产品的监督召回工作。
3、受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喀什地区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
4、承担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下设3个稽查大队: 1、餐饮服务安全稽查大队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稽查工作;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大案件查处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评价,承担抽样、技术咨询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大队负责实施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稽查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评价,承担抽验、技术咨询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3、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依法对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举报、投诉受理,负责对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案件进行调查受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参与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评价,承担抽样、技术咨询工作;完成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喀什地区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喀什地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等工作。
(四)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信息规范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药品流通信息实时远程监管、假劣药的实时监控、处方药销售管理、执业药师在岗管理、gsp行为监管等任务;依法监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广告;承担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管理任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